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个体工商户,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关批准经营的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在税务登记窗口填报“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一份,“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供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确定无误后发给税务登记证。
个体工商户所需资料
(1)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及影印件。
(3)经营地址的归属依据或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企业所需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身份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会计员证复印件。
(4)财务专用章印模及开户银行印鉴卡复印件。
(5)"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副本及复印件。
(6)有关批准文书、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7)经营地址的归属依据或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