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对幸某桥等16名涉恶势力犯罪被告人一审公开宣判,16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至4年1个月不等。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赣州市南康区唐江镇幸屋村第五至第八村民小组是南康幸氏的主要聚居地,宗族观念浓厚。以获得征地补偿款管理权为最初目地成立的幸氏事务理事会,突破章程,用集体资金为理事务成员发放酬劳,采用报销费用等方式拉拢村干部及四个村小组长,使唐江镇幸屋村成为事务理事会的“独立王国”,镇政府及村委会在唐江镇幸屋村开展工作必须事先取得事务理事会的同意。至此,形成了以幸某桥为首,幸某华、幸某平等5人为重要成员,幸某辉、幸某志等10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以幸某桥为首的幸氏事务理事会,其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
一审宣判过程中,庭审秩序良好,各被告人情绪稳定。部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村干部及社会各界群众300余人参加了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