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物業管理小區業主委員會活動,充分發揮業主委員會作用,加強對業主委員會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以及福建省、廈門市有關物業管理專項法規、規章,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業主委員會是由業主(代表)大會會議選舉產生,在小區物業管理活動中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自治性組織,是業主(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業主(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三條業主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全體業主行使日常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指導、管理、監督、檢查等權利,向業主(代表)大會提出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建議。
第四條業主委員會接受社區、小區黨組織的領導和社區居委會的工作指導監督。社區通過建立工作報告、檢查、財務監督等制度對業主委員會實施有效領導和工作指導。小區黨支部發揮對業主委員會建設的核心引領作用。
第五條街道在區民政局、區建設局等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下,依據有關政策和工作職責實施對業主委員會建設的統籌和監管。
第二章 業 主
第六條依法登記取得建築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應當認定為業主。因房屋買賣、房屋徵收補償等法律行為,已經合法佔有建築物專有部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人,可以認定為業主。
業主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代表)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居民公約、業主(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業主代表,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業主代表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業主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居民公約、業主(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規定,遵守公共秩序、環境衛生維護和生活垃圾按規定分類投放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和業主(代表)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業主可以通過業主意見箱、小區微信等方式或直接向小區黨支部、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街道、社區表達意見訴求,維護自身正當權益。相關單位或組織要按照職責分工,及時答覆反饋業主的意見、訴求和問題反映。
第三章 業主(代表)大會
第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以經批准的物業項目規劃用地範圍、小區佈局、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築物規模等因素確定。
分期建設或者有兩個以上建設單位開發建設的區域,其設置的配套設施設備共用的,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但該區域內已自然形成多個相對獨立、封閉小區的,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已經實施物業管理的不同物業管理區域,經各自的業主大會同意後可以合併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業主要求對物業管理區域進行調整的,應當向區建設局提出書面申請。區建設局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進行審查後,根據公共配套設施設備配置、物業類型及小區佈局,作出決定。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之日起一年內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提供業主清冊、物業總建築面積、各獨立產權建築面積、物業出售並交付使用時間及物業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積等資料。
街道辦事處根據履行物業管理職責的需要,可以向房地產交易權籍登記機構查閱、複印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姓名、各獨立產權建築面積、業主聯繫方式等資料,區建設局應予以協助。
第十一條 鼓勵規模較大且條件較好的物業管理區域,建立業主代表制度。具體指業主可以以書面委託的形式或者業主推薦的形式推舉業主代表,約定由業主代表在一定期限內代其行使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管理事項的表決權。
業主代表資格及推舉辦法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
業主大會會議以業主代表參加的形式召開的稱為業主代表大會。本辦法中所提到的業主(代表)大會包括業主大會以及業主代表大會。
鼓勵經業主認可,通過現代科技手段,如小區微信等,在互聯網上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開展小區公共事務網上民主協商,對需要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以網上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
第十二條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和小區黨支部的指導下成立業主(代表)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出售並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築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業出售並交付使用已滿兩年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代表)大會。
第十三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符合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法定條件後三十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提交成立業主(代表)大會的書面報告;小區黨支部、小區業主也可以向街道、社區提出成立業主(代表)大會的意見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承擔首次業主(代表)大會成立所需的經費,並協助街道辦事處、社區組織召開首次業主(代表)大會會議。
第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收到書面報告或者意見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內,負責組織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
街道辦事處應當擬製組建籌備組的公告,明確業主代表的人數、條件、產生辦法和提交資料的方式、時限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公告。社區、小區黨支部應當根據組建籌備組的公告,組織業主推薦籌備組中的業主成員。
籌備組成員名單確定後,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名單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公示期間,業主對籌備組成員有異議的,街道辦事處應當進行復核。籌備組自公告之日起成立,並在組成之日起九十日內召開首次業主(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需延後的,須報經街道辦事處批准。
籌備組由街道辦事處、社區、小區黨支部、建設單位和業主代表組成,成員為7 至13 人單數,其中業主代表人數不低於籌備組總人數的三分之二。
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領導擔任,第一副組長由社區一名領導擔任,常務副組長由小區黨支部書記擔任。建設單位已不存在,或經街道辦事處書面通知後仍未在通知期限內委託一名代表參加籌備組的,建設單位可不作為籌備組成員。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佈其成員名單。
街道可委託社區實施上述條款。
第十五條 籌備組成員中的業主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業主身份,住宅小區的業主應當在本住宅小區實際居住;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依法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業主義務;
(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未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中任職;
(五)熱心公益事業,具有參加籌備組工作的時間;
(六)無欠繳物業公共服務費、專項維修資金等費用及違章搭蓋的行為;
(七)臨時管理規約中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籌備組應當做好下列籌備工作:
(一)確定首次業主(代表)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二)草擬《業主(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和《業主委員會章程》;
(三)確定首次業主(代表)大會會議投票權數的方法;
(四)確認業主身份和核計業主在首次業主(代表)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五)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條件和產生辦法;
(六)組織產生首屆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
(七)做好召開首次業主(代表)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前款規定的第(一)至(六)項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代表)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業主對投票權數等有異議的,籌備組應當予以複核。
第十七條同一物業業主超過一人的,物業共有人可以推選並委託一人參加業主(代表)大會會議。
業主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持業主書面委託書並根據委託事項進行投票表決。
物業使用人根據業主的書面委託,可以代理業主行使投票權和物業管理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業主代表大會的業主代表資格及推舉辦法應當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約定。可以採取以一定戶數比例、樓棟為單位,或符合小區實際情況的其他方式推薦業主代表。業主代表須取得所代表單位內三分之二以上業主授權推薦,始得當選。
第十九條 業主代表須通過書面簽訂授權委託書或電子授權等方式,取得所代表業主的授權,並明確授權的事項和期限。在參加業主(代表)大會會議前,業主代表應就大會討論事項徵求所代表業主意見,並在業主(代表)大會會議如實反映。
第二十條業主代表的任期與同期業主委員會任期相同。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一)喪失業主資格的;
(二)不履行業主法定義務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不參加業主代表大會的;
(四)三分之二以上推薦人要求另行更換業主代表的;
業主代表資格自行終止後,由相關業主另行推舉業主代表。其任期為原業主代表的剩餘任期。
第二十一條下列事項須召開業主(代表)大會,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經過業主(代表)大會會議通過的管理規約是業主之間有關合理使用、維護、管理物業等事項以及處理相鄰關係的共同約定,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共有或者共用物業的使用、維護要求;
(二)物業管理區域內各類公共費用的分擔;
(三)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四)全體業主及物業使用人應當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
(五)物業管理爭議的處理方式;
(六)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
各個物業管理小區應當根據本小區特點制定簡明實用的管理規約。
第二十三條 經過業主(代表)大會會議通過的業主(代表)大會議事規則,須就業主(代表)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數的確定方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補選和換屆等事項作出規定。
第二十四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與會業主人數應當超過全體業主人數半數,且與會業主所持有的投票權應當超過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投票權半數,業主大會會議方為有效。業主大會會議以業主代表參加的形式召開的,與會業主代表應當能夠代表物業管理區域內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
前款所稱與會,是指業主在會議簽到表簽字確認或者在表決票、選舉票上簽字確認。
業主大會(代表)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
本辦法中提到的書面徵求意見形式包含但不限於微信、郵件、QQ、信件、手機短信等方式。
第二十五條 業主(代表)大會會議表決採用記名投票的方式。
業主(代表)大會會議表決事項經與會業主表決多數通過,但不足法定票數的,可以將會議表決事項及表決情況書面送達未與會業主。未與會業主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並書面回覆。規定期滿,應當將未與會業主回覆情況進行公告。未書面回覆的,視為同意與會多數業主表決意見。
業主(代表)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六條 業主(代表)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代表)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委員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業主(代表)大會會議時間、地點、議題和議程告知業主,並報告社區和小區黨支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一)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二)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的;
(三)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代表提議的;
(四)業主委員會過半數以上委員提議的;
(五)小區黨支部提議的;
(六)社區黨組織、居委會提議的;
(七)業主(代表)大會議事規則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形。
業主委員會在上述情況下拒不召開業主(代表)大會臨時會議的,社區黨組織、居委會會同小區黨支部協商後,有權組織召開業主(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在未能依法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集體辭職、業主委員會未按規定組織召開業主(代表)大會且拒不執行限期組織召開業主(代表)大會決定的情形下,街道辦事處可直接或授權社區組織召開業主(代表)大會。
第四章 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經過業主(代表)大會會議通過的業主委員會章程,應當就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委員的權利和義務、印章使用和管理辦法、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相關檔案的建立和保管辦法等事項作出規定。
第二十八條 經業主(代表)大會會議依法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是業主(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應當依法維護業主合法權益,促進小區和諧。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代表)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向業主(代表)大會提出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建議意見;
(二)代表全體業主與業主(代表)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負責日常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指導、管理、監督、檢查等;
(三)協調業主之間、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關係;
(四)督促業主履行管理規約、居民公約、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和專項維修資金,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五)根據業主(代表)大會授權就涉及全體業主的物業管理糾紛依法進行訴訟;
(六)根據業主(代表)大會授權在金融機構開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並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和管理;
(七)審議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維修、更新、改造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報告;
(八)就物業共有部分的管理、使用和經營收益等問題,召集業主(代表)大會討論協商形成相關管理辦法,並做好日常監管工作;
(九)宣傳動員小區居民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職責,支持配合有關部門和物業服務企業對不遵守垃圾分類相關規定的居民進行勸導、批評教育和處罰;
(十)定期公佈共有部分經營收益和業主委員會運作的財務收支情況,並向社區報備;
(十一)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九條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或者業主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每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人數的過半數以上同意。
第三十條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二個月內,應當召開業主(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未換屆的,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在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組織成立業主委員會換屆籌備組。
換屆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小區黨支部和社區代表組成。社區一名領導任組長,小區黨支部書記任常務副組長。換屆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佈其成員名單,並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內組織業主召開業主(代表)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換屆籌備工作參照首屆實施。
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任期屆滿十日內將其保管的有關財務憑證、檔案等文件資料、印章及其他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財物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並辦理好交接手續。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可以聘請第三方審計機構對上一屆業主委員會任期內資金使用情況等進行審計。
上一屆業主委員會違反前款規定拒不移交的,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可請求街道、社區和當地公安派出所協助移交。拒不移交的行為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業主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前六十日,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代表)大會會議決定續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企業,並將決定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決定不再續簽物業服務合同的,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六十日前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並抄送區建設局、街道辦事處和社區。
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以及決定物業服務合同期限,應當由業主(代表)大會按照法定要求表決通過,不得授權業主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二條 已成立業主委員會且在有效期內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對本物業區域內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的方案、使用金額、業主的書面簽名等事項進行審核確認;未成立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不在有效期內的,由物業所在地社區代為確認。
第三十三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餘額不足首期專項維修資金金額百分之三十的,業主(代表)大會應當續籌專項維修資金,續籌後的資金應當不低於首期專項維修資金數額。續籌的方式、金額等具體事項由業主(代表)大會決定,並由業主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
尚未成立業主(代表)大會的,由街道辦事處、社區指導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未按時足額續籌的,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以書面方式督促限期續籌;逾期仍未足額續籌的,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採取公佈欠繳業主名單等方式催交。
第三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及其候選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業主身份,住宅小區的業主應在本住宅區實際居住;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遵紀守法,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備一定組織能力;
(四)遵守管理規約和業主(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義務;
(五)未發生侵害本物業管理區域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行為;
(六)本人、配偶以及直系親屬未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中任職;
(七)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與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服務企業無直接的關聯業務或利害關係;
(八)具備履行職責的健康條件和文化水平;
(九)具有履行職責的工作時間;
(十)無欠繳物業公共服務費、專項維修資金等費用及違章搭蓋的行為;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條件。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應當優先推薦具有本市戶籍、具備中國共產黨黨員身份、文化程度較高的委員擔任。
建立業主委員會成員、業主代表競選承諾制度。候選人要圍繞本小區發展目標,介紹履行職責設想,向業主作出承諾,回答業主提出的問題,進行公平競選。
積極推薦符合條件的小區黨支部成員參選業主委員會委員,鼓勵符合條件的小區黨支部書記通過規定程序參選擔任業主委員會主任。通過小區黨支部成員和業主委員會成員的“交叉任職”,切實加強小區黨支部對業主委員會的領導。
第三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業主自薦、10人以上業主聯名推薦以及小區黨支部、社區、街道辦事處等組織推薦產生,社區和街道要按照有關規定對候選人資格進行把關。委員比例要按照物業管理區域內不同物業類型、不同幢(梯)等均衡分佈。同一物業類型、同一幢(梯)按照推薦票多少順序確定委員候選人。
籌備組應當將前款規定的候選人名單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公示時間應當不少於七日。業主有異議的,籌備組應當核實和處理,及時向業主反饋,並將處理情況向業主大會會議報告。
第三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由委員5至13人的單數組成,每名委員具有同等表決權;業主委員會委員實行差額選舉,按照候選人得票多少順序當選。
業主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可以授權自然人參加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選舉。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個法人或其他組織參加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選舉。
每屆業主委員會委員任期不超過五年,可以連選連任;委員的條件、人數、任期等具體事項由業主(代表)大會決定。
第三十七條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分期開發的物業在分期開發期間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應當在業主(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中明確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委員會委員總數以及按照建築面積比例預留尚未開發物業的委員名額。
第三十八條 經業主(代表)大會決定,可從小區公共收益中撥付一定數額,作為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經費,給予業主委員會成員適當的工作補貼。
業主(代表)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可以聘請專職工作人員擔任執行秘書,處理業主(代表)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日常事務,並在業主(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中明確其工作職責、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和薪資報酬。
社區居委會也可以派出工作人員擔任小區秘書,協助業主委員會工作。
第五章 矛盾糾紛調解
第三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和小區黨支部要建立小區多元化矛盾糾紛調處機制,整合小區各類調解資源,處理業主之間、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業主與業主委員會之間、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糾紛矛盾,努力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小區。
第四十條 糾紛解決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自願、公平、誠實信用;
(二)遵守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
(三)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權益;
(四)尊重當事人意願,依法保障訴權。
(五)堅持預防為主,防止矛盾糾紛激化。
第四十一條 矛盾糾紛各方當事人可自主選擇下列途徑解決糾紛:
(一)協商和解;
(二)人民調解以及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和個人調解;
(三)仲裁;
(四)訴訟;
(五)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認可的其他方式。
鼓勵糾紛雙方優先選擇成本較低、對抗性較弱、利於修復關係的非訴訟方式,通過先行協商、談判、第三方斡旋等方式,達成和解協議。
第四十二條 對糾紛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侵權一方經調解拒絕停止侵權行為的,業主委員會經業主(代表)大會授權,可委託律師提起訴訟,所需費用可從小區公共收益中支出。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四十三條 業主(代表)大會在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同時,應當一次性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候補委員人數按照不超過委員人數的百分之四十設置;候補委員實行差額選舉,按照預定名額和候選人得票多少順序當選。
候補委員可以列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但不具有表決權。業主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因故空缺時,從候補委員中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為委員,並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第四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及其候補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員資格終止:
(一)任期屆滿的;
(二)因物業轉讓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因犯罪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五)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職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繳納物業管理費或者專項維修資金等不履行業主法定義務的;
(七)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不參加業主委員會會議的;
(八)利用業主委員會委員身份謀取私利的;
(九)侵害物業管理區域內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
(十)個人未經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以業主委員會名義從事活動,擅自使用公章,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一)其他原因不宜繼續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前款第(一)至(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員資格自然終止;有前款第(六)至(十一)項所列情形之一的,須經業主(代表)大會會議決定。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五日內將其保管的有關財務憑證、檔案等文件資料、印章及其他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終止委員職務的事項應當由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公示,並報社區、街道辦事處備案。
本小區五分之一以上業主或三分之一以上業主代表、又或半數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可以聯名向社區、街道提出終止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的訴求。街道、社區在收到訴求之後10日內,應當書面通知業主委員會在30日內召開業主(代表)大會做出表決決定。業主委員會未按照規定時限組織召開的,可由街道辦事處或社區組織召開。
第四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管理顯著區域內或小區微信公佈下列情況和資料:
(一)業主委員會名稱和成員名單及其聯繫方式;
(二)管理規約、居民公約、業主(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三)物業服務合同;
(四)首期、日常專項維修資金的收支情況;
(五)物業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經營收益的收支情況;
(六)業主(代表)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
(七)業主(代表)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八)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車輛或堆放物品的處分情況;
(九)其他應當向業主公佈的情況和資料。
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應當長期公示,若有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
前款第四項至第六項應當至少每半年公示一次,公示期七日以上,第四項、第五項應當同步在“廈門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網”公示。
前款第七項、第八項,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業主(代表)大會或業主委員會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七日。
第四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和專職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管理規約和業主(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不得存在下列行為:
(一)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物業公共服務費或停車費用減免及其他不正當利益;
(二)採取挪用、欺騙等方式非法侵佔專項維修資金、共有部分收益等歸全體業主共有的資產;
(三)索取、收受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及有利害關係業主提供的利益或者報酬;
(四)其他有損業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行為。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和專職工作人員實施了上述行為的,社區、街道辦事處應當視情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自行辭職,還應當將業主委員會委員或專職工作人員的相關不良行為,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佈,並抄報區民政局、建設局。情節嚴重的,區民政局、建設局應當列入向社會公佈的警示名單,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業主(代表)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社區、街道辦事處予以責令限期改正,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四十八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其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材料向社區、街道辦事處備案。
(一)業主委員會備案表;
(二)業主(代表)大會會議記錄和會議決定;
(三)業主(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居民公約;
(四)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的業主身份證明、個人簡歷、聯繫方式等基本情況;
(五)業主(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六)法律、法規規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管理規約、居民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等事項內容發生變更時,業主委員會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變更備案。
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街道辦事處發放業主委員會備案證明或變更備案證明。
第四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向公安機關申請刻制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時,應當提供街道辦事處的備案證明。業主委員會印章標明業主委員會的屆數和任期。業主委員會應當制定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使用管理規定和檔案管理規定。
第五十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持備案證明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賬戶。屬於業主共有的資金和經營性收益,不得以任何個人的名義進行存儲和管理。
上述資金和收益的收支,應當採用電子轉賬支付的方式。
貪汙、私分、挪用、侵佔業主共有資金和經營性收益的,應當立即返還。給業主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集體提出辭職的,應當向業主(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說明辭職理由,並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財物賬目交由專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檔案保管人員保管,並書面形式告知物業所在地的社區和街道辦事處。街道辦事處應當負責組織召開業主(代表)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的業主委員會。
第五十二條 建立業主委員會財務審計制度。街道辦事處可聘請第三方審計機構對業主委員會任期內資金使用情況等進行責任審計。每一屆業主委員會在任期內必須接受一次審計。對於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或半數及以上業主委員會成員強烈反映有財務問題的,街道辦事處經調查認為需要審計的,可對其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第五十三條 業主(代表)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等需要抄送全體業主的資料,可以採用以下方式之一進行抄送:
(二)掛號信件或特快專遞;
(三)電子郵件;
(四)手機短信;
(五)其他電子信息傳送方式。
業主的住址、電話、電子郵箱等聯繫方式以入住時登記的信息為準;業主未入住的,以業主首次書面提供的信息為準。業主變更聯繫方式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召集人、物業服務企業按規定應當抄送業主的相關信息,按照業主登記的聯繫方式向業主發送相關信息後,即完成抄送。
抄送人應當保留已抄送的相關原始記錄。
第五十四條需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公告或公示的內容,應當採取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宣傳欄以及幢(梯)張貼的形式,同時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下列至少一種形式作為補充:
(一)在物業服務場所、業主委員會辦公場所張貼;
(二)在物業管理區域的主要出入口張貼;
(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廣場、商場等人流密集的商業、文體服務設施出入口張貼。
第五十五條鼓勵業主委員會利用現代科技手段、互聯網平臺等,做好重要事務的公示公開,開展重大事項的民主協商、民主監督和意見徵詢,組織小區鄰里互幫互助,進行網上公開投票表決等,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十六條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和社區,共同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文明創建等相關工作。
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必須配合社區居委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社區居委會開展工作,並接受其指導和監督。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召開會議前,應當就會議相關議題徵詢社區意見,並在會後報告會議決定。
第五十七條 未實施物業管理的老舊住宅小區或規模較小的住宅小區,原則上都要成立業主委員會。由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社區徵求相關業主意見後,依據法定程序合理確定物業管理區域,並指導和協助業主召開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暫時不具備成立條件的要成立小區自管委員會,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五十八條街道辦事處對業主(代表)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籌備、成立、換屆以及日常工作等進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街道辦事處可將上述部分工作授權委託社區組織實施。
第五十九條 街道辦事處要建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前期物業管理、業主(代表)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換屆、業主委員會不依法履行職責、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等物業服務中的重大問題。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的召集及具體工作由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各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小區應在本暫行辦法基礎上結合本小區實際情況制定《業主(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居民公約》和《業主委員會章程》。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民政局、區建設局負責解釋,自2018年5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暫定兩年。
業委會科技認為:
鄰里和睦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孟子“鄉里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則百姓親睦”一語深刻表述了鄰里友善相處、社會美滿和諧這一令人神往的意境。然而,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這一傳統美德在現代都市人的身上似乎再難覓蹤影。高樓大廈這一有形的物體不但阻擋了鄰里間親密交往,更成為阻隔人們心靈溝通的無形屏障,一個個家庭成了樓海中的孤島,同處一隅的鄰里卻互不相識,人們似乎早已習慣“不和陌生人說話”。老子《道德經》中“雞犬之聲相聞,老死不相往來”不但是當時小國寡民生活狀態的生動寫照,更是對我們現代都市生活狀態的譴責。
當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已經成為全國上下共同的目標。家庭是社會的細胞,社區是社會的基礎,打破鄰里隔膜屏障,構建和睦的鄰里關係既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更是對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繼承與發揚。
“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就是我們的奮鬥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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