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會個屁!物業管理都40年了,小區業主,你欠物業公司一份清白!


誤會

這個詞似乎一直在

業主與物業的交際中常常出現

可是這誤會還有一個同義詞——誤解

誤解,顧名思義

就是錯誤理解的意思

今天

業主都誤會了小區物業哪些事兒

誤會個屁!物業管理都40年了,小區業主,你欠物業公司一份清白!


01

業主對物業主要有哪些誤會


誤會一:虧錢?你們虧錢了為什麼還賴在這裡不走呢?

誤會二:除了看到你收錢之外,沒看到你們在做什麼呀?

誤會三:這是我的房子,你管不著!

誤會四:不管誰的責任,我交了物業費,有事就找物業了。

誤會個屁!物業管理都40年了,小區業主,你欠物業公司一份清白!


02

業主對物業服務企業收支情況的誤解

“虧錢還賴著不走?”這句話明顯表達了業主對物業服務企業財務管理的不信任。同時,也明確表示對物業服務收支情況的不瞭解。

物業公司真的是虧著錢做生意嗎?或者說,物業服務企業所謂“虧錢”的說法是假話?

沒誰願意做虧錢的生意。顯然,作為一家企業,物業公司理應賺錢!可是,現在問題的關鍵是大量的物業服務企業真的是虧了錢,而且是想走也走不了。

因為,大多數住宅小區的物業收費存在“先服務後收費”的客觀事實,也就是“先支出後收入”的情況。

所謂虧錢,正是因為這些滯後的應收款轉化為收不回來的壞賬所致。欠費使得物業服務企業的應收款不斷遞增,相當一部分企業因此而無奈陷入進退兩難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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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業主對物業服務價值體現的誤解

物業服務工作是幹什麼的?其價值何在?“只看你收費,沒看你在幹什麼事呀?”,這顯然是對物業服務工作的價值太不理解了。

物業管理服務,管理的對象是物業,服務的對象是業主。在我們看來,物業管理服務的價值有三個方面:

其一是幫業主把房子管的更值錢;

其二是幫業主把房子用的更合理;

其三是使業主享受到更舒服的居住生活。

這三件大事,只要少了一件,對於每一位花巨資買房子的業主來說,所遭受的損失都是難以估量的。由此,我們可見物業管理服務的價值之重大。

但是,實現這些價值目標的行為,表現在業主面前的偏偏都是些非常具體瑣屑的細節小事,往往容易被人忽視甚至輕視。

殊不知,“不積跬步,無以至千里;不積小流,無以成江海”,上述那些物業管理服務“高端、大氣、上檔次”的價值目標,就是通過物業工作人員“普通、瑣碎、不入流”的雜務來實現,物業服務人員用看似不值錢的瑣事幫業主省了甚至是賺了大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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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業主對物業服務企業

責任和權利之法律地位的誤解

“我的房子,你管得著嗎!”

商品房住宅小區為什麼要有物業服務呢?

因為,商品房住宅小區有著以往農村宅基地物業所沒有的公共部位、公共設施設備、公共環境綠化、公共安全秩序,需要實施專業維護。

也就是說,在商品房住宅小區裡,由於有了上述公共需求,必然有了相應的公共利益和要維護這份公共利益所必須的“類公權”。

物業服務企業就是受業主方的委託,使用“類公權”為“公共需求”提供服務的。

使用委託協議和法律法規的“類公權”,適度限制業主私權的膨脹,約束無理侵害公共利益的使用方式和居住行為,是物業服務企業的天職使命,也是其存在的根本價值之所在。

根據《物權法》區分所有權理論,針對“我的房子,你管不著”這句話,可以作兩方面的判析:

一是業主在不影響物業公有部位的前提下,針對物業專屬部位行使權利,物業服務企業是管不著的。

二是業主越界行使物業專屬部位的權利,忽視甚至侵害物業共有部位權益,物業服務企業是非管不可的。

比如在房屋裝修過程中出現的“類公權”與“私權”的衝突所造成的矛盾,是業主對物業管理工作最容易出現誤解的地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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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業主對物業服務企業

責任義務的誤解

“我不管誰的責任,我交了物業費,有事就找物業了”。

這種說法無視法律和契約,隨意放大了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和權力,帶有強烈的個人情緒,是不理性不科學的。

物業企業雖然擔待著“類公共服務”,行使著“類公權”,有義務對業主私權的膨脹給予合理合法的約束。

但是,物業服務企業畢竟是企業,企業做不了也不應該做自己權限範圍之外的事情。

經常碰到的是兩種情況:

一是治安問題。

如上所述,物業管理提供的是“類公共服務”,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秩序管理是配合公安機關維護區域的公共秩序,做好安全防範,不是為某單個業主看家守財。

管理費也只是提供服務的成本和報酬,既不是業主財產的保管費,也不是財產的保險費。

然而,當業主不幸遭到人身或財產安全侵害的時候,往往會遷怒於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為此拒交物業費甚至提出一些過分的賠償要求。

二是房屋質量問題或者毗鄰業主違規行為所造成的糾紛或者經濟損失。

遇到這種事情,業主第一時間會是找物業服務企業,這本是合理的舉措。修繕房屋,維護業主權益,這確是物業服務的任務之一。

但也確實存在這樣的情況,即當物業服務企業履行了維修、維權責任後,業主不去追究肇事者的責任,而是將不滿歸咎給物業服務企業,借題發揮,拒付物業費,甚至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賠償責任。

顯然,這種人為放大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義務的行為,侵害了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放縱了真正的責任人,既不利於問題的解決,也不利於小區居住人文環境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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