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如实告知拒赔,保险公司未在时效内解除合同,法院判全额赔偿。

对于未如实告知的案件

如果保险公司在法定时间内

未解除保险合同

那么能不能获得赔偿呢?

我们一起来看个案例吧

河南省安阳市华县法院(2016)豫0526民初字第2481字

张某给自己购买了寿险及重疾险,在保险期间,确诊为右侧腮腺癌。

张某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前已确诊右腮腺淋巴瘤且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

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在保险公司接到张某理赔申请后,做出拒赔决定而未解除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判保险公司全额赔偿。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自保险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

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由于保险公司仅仅做出拒赔,而没有在法定时间(三十日)内做出解除保险合同,因此需要全额赔偿。如果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三十日内做出解除保险合同决定,那么张某将因未如实告知而拒赔。

小站提醒:购买人身保险中,特别是重疾险,应按照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告知问题进行如实告知。对于保险公司未提供相关问题,没有告知,一般情况不会认定为未如实告知,在《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有相关规定。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于询问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有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