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更好的适应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要。本次聘任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张光杰、董静、马国鑫

201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