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借款给他人竟成入伙开店 法官判决:还款

大众网·海报新闻临沂11月28日讯(记者 邓梦娇 通讯员 钟涵 朱文玲)好心借款,等到催还款时却变成自己借的钱是合伙开店的投资款,原告邱某一时蒙了,难道借钱借错了么?

原来,原告邱某与被告赵某并不熟,由于被告赵某缺开店资金,经被告赵某朋友高某介绍认识了高某的同学邱某,于2017年7月19日,邱某向赵某的银行账户转款200000元。后经催要一直不还,并声称是投资款,无奈之下,邱某把赵某告上法庭。

经本院审理,赵某称其款项是投资款,提供证据无法证实。而赵某向邱某借款200000元,有证据充分证明,被告赵某应予返还。而邱某主张的利息由于未约定借款内利率,也未约定预期利率,可自2019年8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因此,临沭法院判决,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邱某借款200000元及利息。

法官释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