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后死亡,共同饮酒人是否担责?

春春的天天


饮酒后死亡,共同饮酒人是要担责任的!这个法律有明确规定,给大家分享几个案例吧!

宿迁饮酒致人死亡案 2010年3月5日傍晚,江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三棵树乡养鱼专业户王国伟如往常一样去鱼塘查看鱼的情况,不想看到鱼塘的老人汪延昭已经死在了床上,于是便向警方报了案。

经过警方的调查,排除他杀的可能性,后经警方了解到,汪延昭于2010年3月4日上午10时,在经济开发区三棵树乡与吴广运约徐飞虎吃饭,三人共喝酒大约三瓶,并且在当天下午四点钟许飞虎又约了徐子明和庄福礼吃晚饭,五个人共喝了两瓶白酒。喝完酒后,徐飞虎与吴广运两人商量,由徐飞虎骑摩托车载汪延昭至鱼塘的小屋,后徐飞虎返回。警方经过分析,认为汪延昭的死亡是由醉酒所致,排除他杀。然后汪延昭的家属认为,吴广运等人明知汪延昭应经醉酒,仍然将汪延昭送至鱼塘小屋中独自一人,所以导致汪延昭的死亡,吴广运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宿迁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对汪延昭的尸体检验所得报告,其尸体无外伤,且没有证据证明汪死于他人的伤害。汪在中午和下午连续进行饮酒,推定汪的死亡与饮酒过量有关。饮酒过量会对身体造成严重伤害,这是一个常识性问题,而作为成年人的汪延昭与其他共同饮酒人都应当知道该常识,固汪延昭应对本案承担主要责任。

而对于吴广运与徐飞虎二人分别在中午与下午连续参与了饮酒,固应对汪承担相应的照顾和帮助的义务,且二人商量后由徐飞虎送汪回鱼塘小屋本身虽然是履行了照顾、帮助的义务,但是,应该根据醉酒人的具体情况,送至有家人照顾的地方,而不是无人照看的小屋,所以,吴广运与徐飞虎二人没有尽到完全的照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其他三人没有参与中午的饮酒,不应承担汪饮酒过量死亡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吴广运与徐飞虎二人各自付给死者亲属赔偿款5000元。

2011年,青岛崂山区的唐某与同村村民林某等10人一起在村里的饭店喝酒,酒后八点左右唐某出了饭店,走至饭店东桥下摔伤,后送至医院,接受治疗,但因病情危重,28天后死亡。唐某家属将与唐某共同饮酒的10名共同饮酒人告至法院,认为同饮者没有尽到照看辅助义务,应对唐某的医疗费、火化费、丧葬费等经济损失承担60%的责任,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3万余元。经崂山区法院审

理,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对唐某有劝酒的证据,并且,唐某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原告不能证明共同饮酒人有过错行为,故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在诉讼中,处于人道和乡情,其他共同饮者每人给予原告2000元经济补偿。

案情对比分析和争议焦点

对比以上两个醉酒死亡的案例可以看出,宿迁和青岛这两个案例极其相似,但是,法院的最终判决却截然相反:宿迁的案子中判决吴广运与徐飞虎二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青岛的案子中直接判决共同饮酒者与受害者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两个法院对各自案件的判决都有其理论依据,笔者看来,各自的理论依据在法理上也行的通,但是,两个案件中共同饮酒人酒后是否有照顾义务,从两个法院的判决来看,给出了相反的答案,宿迁的案例中肯定了共同饮酒人的相互照顾义务,青岛的案例中否定了共同饮酒人相互照顾义务。(节选自百度文库,想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案例请上百度文库浏览)

说说我的观点吧!我看了看百度文库上介绍的案例和知识我觉得主要就是以下几点。

有劝酒行为的,明知对方不能喝非要让对方喝酒的,赌酒的,灌酒的等行为让对方发生人身意外都需要承担部分经济赔偿,甚至要追究刑事责任。
过量饮酒,有害健康


新媒体人龙娃子



我们村有个男孩 他今年他才26岁 结婚5年了 他有两个孩子 一男一女 孩子们特别的聪明也很可爱 就在8月5号那天 爷爷带着孙子化名(宝宝)去郑州看病 宝宝的爸爸化名(小俊)在家里没有去 中午大概在11点半钟左右 (小俊)和几个朋友在一起吃饭喝酒…到1点半的时候 化名(小俊)还给爸爸打电话 问他孩子咋样了 到下午四点多钟 (小俊)的爸爸带着孩子 从郑州回来了 一进家 爸爸就边喊边进了屋 一进屋就发现儿子倒在了地上 口吐白沫一动不动 爸爸吓的赶紧就带着他往医院里跑 没想到 来的这么快 还没等到医院呢! 他在半路上就断气了 连句话他也没有留下来 也不知道儿子死于啥原因 他年纪轻轻的才26岁 就丢下了妻儿撒手而去 他死的湖哩糊涂的 怎么能不让人心痛 就是在第二天 是8月6号随时就下葬了 全家老少哭成泪人 几个小时前人还活着 几个小时后 就这样无辜的死了 还死的不明不白 平时他身体棒棒的 又没有啥毛病 小伙子跟牛是的 能吃能干又听话 平时话又不多 他和村上人 又没有结下什么仇恨 你说:这人说没就没有了 他父母:也是老实人 今年50多岁了 这中年丧子 来的这么突然 他们咋能受得了呢! 就这么一个独子 咋能会不伤心 当天做父母的 只顾着伤心流泪了 也不知道该咋办好…那两天 天气特别的热 温度达到38度~~39度 他又那么年轻 村上老人们都说:放在家里不好 就这样…虽着当地的风俗 第二天随时就下葬了… 也没来得急去找和他在一起喝酒的人 他年纪轻轻的 就丢下了一家人走了 难道:和他在一起喝酒的人 就没有责任吗? 请问大家: 一起喝酒的人 他们有过错吗? 他们应不应该 给受害人的幼小的一双儿女一些补偿金呢!

――――――谢谢:各位亲们


ssm195556869


日常生活中,类似的事情还真是不少。

饮酒后死亡,共同饮酒人是否担责?

这要看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共同饮酒人有无过错。

例如,对方不胜酒力,大家却强行劝酒。

例如,对方明明开车,大家也劝其饮酒。

例如,明明对方已经醉酒,有人叫他开车。

等等。

第二,共同饮酒人有无失职。

大家共同饮酒,有互相照顾的义务。如果共同饮酒人有失职的地方,则应当承担责任。

例如,酒友醉酒了,是否安排照顾。

例如,酒友已经晕倒了,是否报警送医。

等等。

第三方面,死者家属的态度。

遇到明事理的家属一般事情好办。但遇到水平低的,吵闹一番,或者对簿公堂,那就不好说了。

从法律上讲,如果共同饮酒人既没有过错,也没有失职,一般是不用承担责任的。如果有过错或有失职,则要看过错的程度以及过错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分析具体的责任。

以上回答供参考。


淮北日月升


一个把责任推给别人的社会,真的感到悲哀。每一个人首先应该学会承担责任,自己犯的错误让别人承担责任,只能说特别可耻。每个人的身体状况不一样,你自己应该比别人更清楚自己的身体状况,能喝或者不能喝,自己更有执行权。自己都不为自己负责,那什么人还能为你负责。如果不是别人强行灌你,别人有何过错?一起喝酒就很熟吗,人家能不让你喝吗?现在的人,自己摔了说别人撞的,走路玩手机摔了怪路不平,坐公交车坐过了站没下车怪公交车司机。社会的病,病得太深,大错小错都不敢承担,不愿承担,只要有问题都是别人的错,所有的事都是别人做得不好。我只想问,你做得好吗,你为你自己做过什么,你为你自己对自己的不负责任承担过责任吗?为了你自己,少喝或者不喝,你愿意吗?为了你自己的安全,走路,骑车,开车别玩手机,可以吗?为自己负责,从每个人做起!


乡里乡亲农村人


如果能证明同桌饮酒的人对死者的喝酒行为没有劝阻,还强行灌酒,致使死者死亡,那他们要承担责任,但不是全责,可能是30%左右吧。可以到法院起诉主张权利。


闲云逸士


首先要看是否尽到提示义务,即不能喝酒的喝多的,要提示告知。

其次要看是否有劝酒的行为。

最后看喝多了是否尽到护送的义务。


律师问答lvshiwd


故意灌酒的,放纵饮酒的,不予救助的,双方均无过错的,导致的一切后果。都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与民事责任。


桃子音乐坊


一、劝酒是否构成侵权,这要看劝酒的具体情节。

1、如果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因身体疾病不能饮酒,或者因刚刚病愈等原因不宜饮酒,或者共饮人明确表示因酒量所限或者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继续饮酒,或者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某一共饮者不宜继续饮酒,仍违背其意愿强劝、力劝其共饮,就具备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或者过失。

2、如果明知他人系机动车驾驶员或者从事其他不宜酒后从事的职业,仍劝其共饮;

3、或者在共饮后明知共饮者准备酒后驾驶或从事其他不宜酒后从事的工作而不加劝阻,以上这些情况也都构成侵权。

4、另外,如果共饮者无从知道继续劝酒具备类似即时危险性,就不宜认定共饮者的劝饮行为构成侵权。

二、共饮者有没有劝阻他人饮酒的义务

1、如果共饮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基于公平原则,就不宜赋予同为成年人的其他共饮者“劝阻其饮酒”的义务。

2、虽然,从人情和道德的角度来讲,共饮人或者在场人可以对饮酒人进行善意提示,建议其不要过量饮酒,但这种善意提示绝不具备法律强制性。

3、既然共饮者不具备有效制止他人饮酒的强制权能,只能对饮酒者提出善意的建议,那么,我们很难认为共饮者具备劝阻他人继续饮酒的义务。

三、那么共饮者在什么情况下,须对其他共饮者承担救护、救助责任,这种救护、救助责任应达到怎样的程度

1、如果一个喝了酒的人说话、走路、处理事务已经失控或者出现失控的迹象,那么,就应当认为其他共饮者明知此人已经醉酒,应当予以救助。

2、有义务救护、救助醉酒者的人应当是在场的未饮酒或者饮酒较少且辩认、控制能力未受影响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救护、救助醉酒者的人。

3、如果共饮者对其他共饮者的处置方式符合普通正常人通常的处理方式,就不宜追究其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四、就普通正常人通常的处理方式举例说明

1、比如,将一个醉酒引发疾病的人或者饮酒过程中突发严重身体不适的人,送往医院、医务所;将一个醉酒至行为完全失控的人,置于其成人亲属或者医院或者能够提供相应照看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的掌控之下;

2、将一个虽未完全失控但已经出现失控迹象的人,安置在一个相对安全的处所;将一个表面上没有出现失控迹象的共饮者,送上公交车、出租车,甚至送至家门口等等,这些都可以认为是普通正常人通常的处理方式。

扩展资料:

扩展资料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至正至纯


和人一起喝酒中,如果饮酒出事,有四种情况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young的日常生活


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如果发生强迫性劝酒、恶意劝酒、灌酒者和未能保证喝酒者安全,则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醉酒的人之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在喝酒的过程中是不是给其灌酒,醉酒的原因是不是劝酒者造成的,醉酒之后谁去扶助他,经醉酒死亡后陪酒的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