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法院与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就移送被保全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应当根据被保全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被保全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指定执行法院,并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被保全财产。
案例索引
《陕西高院报请协调香格里拉县永胜矿业有限公司执行案》【(2017)最高法执协34号】
争议焦点
保全首封法院与在先轮候法院就移送被保全财产发生争议时如何解决?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办理保全案件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超过一年未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除被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外,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执行。但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保全法院与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就移送被保全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应当根据被保全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被保全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指定执行法院,并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被保全财产
本院认为,首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是一般规则,优点是可以调动申请执行人的积极性,及时控制财产并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有利于债权人权利的维护和执行程序的推进。本案中,鉴于陕西高院及西安中院已承诺可优先保障天河法院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债权,经综合考虑两地法院执行案件的实际情况,为公平保障各方权益,尽快推进执行程序,涉案采矿权宜移送西安中院执行。
转自 法门囚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