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贵州3例4人涉疫情妨害公务罪案宣判!


1.妨害防疫工作,辱骂和殴打民警被判5个月!

“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2020年2月15日15时,黔东南州三穗县法院采用视频提审方式,“隔空”开庭审理一起涉疫情妨害公务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这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黔东南州判决的首例涉疫情防控工作的案件。

2020年2月8日13时40分许,家住三穗县易地移民搬迁寨坝小区的被告人张某某未按规定佩戴口罩、未经设置的防疫通道通行、未经测温登记等,直接翻越防疫隔离带进出小区,执勤民警发现后立即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制止并宣传疫情期间防控政策,但被告人张某某仍未理会,对执勤民警进行辱骂和殴打。经在场人员对其劝导,被告人张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执勤民警赔礼道歉。之后,被告人张某某被赶到的民警带离现场。2月9日张某某被刑事拘留,2月15日三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三穗法院快速立案。依照法律规定为其指定辩护律师,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该案采用速裁程序当日审结。

被告人张某某

三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以暴力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防疫工作职责,严重妨害防疫工作秩序,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2.妨害防疫工作,咬伤民警,被判6个月!

2月18日上午,凤冈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遵义市首例涉疫情刑事犯罪案,被告人卢某某因妨害公务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明知各地已封城管控的情况下自驾从贵阳返回凤冈,在凤冈高速收费站防疫卡口时,防控工作人员了解卢某某情况后,告知因其从疫区回来,可选择由村(居)出具证明,或原路返回贵阳,或就地隔离观察无恙后再回村。被告人选择了就地隔离,但到达隔离观察点后,被告人了解到需自费,又选择返回贵阳。防控工作人员即告知应由专门人员陪同其到达高速路口,卢某某不听从劝阻,欲强行自行驾车离开集中隔离观察点。同行执勤民警立即进行阻拦,卢某某便与执勤民警发生抓扯并将民警手背及手臂咬伤。

法院审理认为: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严格管控外来人员是防范疫情蔓延的有效措施,被告人卢某某不服从疫情防控公安民警的劝阻,暴力阻碍正在依法防控职责的公安民警,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卢某某认识到自身错误,主动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3.辱骂、威胁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两人被判拘役3个月!

2月18日上午,凯里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黄某、黄某英犯妨害公务罪一案,判处二被告人拘役三个月,二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这是凯里市人民法院审判的首例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妨害公务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5日下午,被告人黄某前往其姑母被告人黄某英家,经过黄某英家所在小区门口保安亭时,因其不是该小区住户,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周某劝其返回。黄某因此心生不满,对周某进行辱骂、威胁,用手将值班桌上的喷壶拍向周某,继而又冲向周某欲实施殴打,被在场人员劝阻。随后,黄某拨打黄某英电话,告知其在小区门口与他人打架。黄某英随即赶到现场,对周某进行辱骂、威胁,多次冲撞上前欲殴打周某,被在场人员劝阻。在附近执勤的民警听闻后,迅速赶赴现场处警将黄某抓获。

凯里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黄某英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疫情防控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遂综合黄某、黄某英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以及犯罪前科等因素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