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宜春:男子还在缓刑考验期,还盗刷他人支付宝被数罪并罚

考验期内盗刷他人支付宝 男子被数罪并罚

男子曹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7月22日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内本应遵纪守法,改过自新,但却偏偏事与愿违。近日,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曹某进行了一审判决,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原犯诈骗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被害人袁某经朋友介绍,微信联系被告人曹某帮忙办理网络贷款,曹某在网上帮其成功贷款4200元。同年12月的一天,袁某又找到曹某帮忙办理网络贷款,曹某通过“某某花APP”帮其申请贷款4500元。之后,袁某提供支付宝账号、密码、验证码等给曹某查询贷款申请结果。曹某登录袁某支付宝后,查明申请贷款4500元已到账。同年12月10日,被告人曹某因自己无钱还贷款,便起意将这4500元钱据为己有,遂登录袁某支付宝分二次共转款4500元至自己支付宝内,并将转账记录删除,对袁某谎称贷款没有申请成功。另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曹某多次登录袁某支付宝共盗刷800元左右为自己手机充值话费。2019年4月,袁某发现其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有不正常扣费即察觉此事,遂要求曹某还钱。之后,曹某先后共退赔7500元给袁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曹某当庭自愿认罪,已退赔7500元给被害人袁某,酌情从轻处罚;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属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