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祁某涛等十三人敲诈勒索案
武汉中州公司曲靖分公司(以下简称曲靖中州公司)系一家以车辆质押小额信贷为主要业务的无金融业务资质公司,祁某涛为公司联系人、负责人,其领导下的孙某柏为公司主管、贷后负责人,吴某中为公司贷后负责人,盛某成为公司贷后副主管。
自2015年以来,由祁某涛下达违约金的收取任务、负责人事和财务管理,孙某柏、吴某中、盛某成接受祁某涛领导并负责具体管理、监督,郭某、龙某勋、邓某宏等人接受安排实施具体行为,以曲靖中州公司为平台,办理以车辆作质押的个人借款,并以借款人逾期未还款等为由,将借款人的抵押车辆秘密或强行扣留,进而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清借款并支付高额滞纳金、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拖车费、人工费、停车费、罚款等高额费用。借款人不缴纳高额费用就以变卖车辆相要挟,并由多人在旁聚众造势,使借款人产生心理恐惧,形成“软暴力”,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共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266万余元、未遂10万余元;导致被害人徐某皓等十三人的车辆被低价变卖未能追回,被害人林某娟等三十余人被强行收取高额费用。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祁某涛等十三名被告人,根据所参与实施的犯罪事实,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至40万元不等的刑罚。宣判后,被告人祁某涛等人提出上诉,该案正在二审中。
02
蒋某兵等十人抢劫、贩卖毒品、寻衅滋事、盗窃案在一定区域内为非作恶、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2017年11月以来,缓刑考验期内人员蒋某兵、梁某龙,刑满释放人员张某,钱某龙、李某、杨某、杨某海、李某云、刘某柱、肖某经常纠集在一起吸食毒品,为非作恶,形成以蒋某兵为首的恶势力团伙,
会泽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蒋某兵等十名被告人,根据所参与实施的犯罪事实,以抢劫罪、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二年零六个月,并处一定数额的罚金,蒋某兵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张某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的刑罚。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03
李某甲等7人寻衅滋事案倚仗家族势力,在特定区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区域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刘某某系罗平县鲁布革乡某村村民,2017年10月2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在被告人李某甲的煽动下,七被告人多次共同或单独或伙同他人在鲁布革乡舌坡居委会三江口码头(属云南、贵州、广西三省区交界)强行对王某某、韦某某等近40名驾驶车辆及靠岸船只的人员收取高额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挥霍、私分,涉案金额共计29000余元。七被告人利用家族势力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在该区域内的受害人员不敢通过正当渠道举报、控告,属恶势力犯罪。
罗平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李某甲等七名被告人,根据所参与实施的犯罪事实,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04
张某胜等九人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案在一定区域内为非作恶、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2008年以来,被告人张某胜、张某书、刘某、方某宇、董某洋、贺某虎、贺某泽、张某鹏、张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富源县城境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其中,被告人方某宇、张某胜、张某鹏曾受过刑事处罚。
2014年7月,被告人刘某用刀致何某鹏轻伤;2016年7月,被告人张某书伙同耿某加等人持西瓜刀致张某兵、许某稳轻伤;2016年10月,被告人张某胜、张某书、刘某、方某宇、董某洋、贺某虎、贺某泽、张某鹏、张某等人使用钢管和刀对被害人肖某和方某富实施暴力,对其车辆进行打砸,致肖某轻伤二级、方某富轻微伤,被砸车辆损失8130元;
富源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张某胜等九名被告人,根据所参与实施的犯罪事实,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连同原判寻衅滋事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的刑罚。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05
山某云等十三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案
2017年以来,被告人山某云、汤某庆、孙某坤等13人相互纠集,形成以山某云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在会泽县内有分有合的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
2017年2月1日,在冯某仙(已判刑)的指挥下, 被告人代某纠集二十余人对冯某家进行打砸;2017年6月11日,被告人山某云等持械伙同他人追打被害人陈某,并强行将陈某带至其他地方索要医疗费未果,遂将陈某刺伤致轻伤一级;2017年8月15日,因被害人赵某与他人发生矛盾,后被告人李某海驾车带汤某庆、孙某坤等人追撵赵某等人驾驶车辆并进行打砸,造成车辆损坏;2017年10月2日凌晨,被告人孙某坤等人遇到素不相识的被害人高某某、刘某某,便下车强拉两名被害人去吃烧烤,两名被害人拒绝后离开;2017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李某华在会泽县某KTV与人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山某云、山某某等人要求调取监控未果,遂随意殴打KTV的工作人员,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2017年11月28日,被告人山某云驾驶车辆与驾驶电瓶车的被害人张某在会车时发生矛盾,
会泽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山某云等十三名被告人,根据所参与实施的犯罪事实,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九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一定数额的罚金。由山某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6251.7元。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06
2017年以来,被告人朱某顺、杨某、李某艳、张某林、李某峰等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属恶势力犯罪。
2017年6月21日,李某峰与韩某发生争执,后李某峰、陈某在罗平县城殴打并杀伤韩某;李某艳因与被害人刘某有矛盾,于2017年6月24日邀约李某峰等人持刀、钢管对刘某所驾驶轿车进行打砸;2017年9月25日凌晨,杨某山、杨某等人在罗平县城某烧烤店门前酒后滋事殴打文某,后杨某赔偿了文某损失1000元;张某林两次邀约被告人李某艳等人蒙面持械分别对在餐厅内吃饭的崔某以及在某麻将室内的王某进行殴打;因被害人何某曾向张某林索要债务用脚踢其车辆,2017年11月2日凌晨,张某林邀约李某艳等人持刀在一台球俱乐部内将何某砍致轻微伤;2018年1月20日,王某某(另案)因驾车与他人车辆刮擦而发生纠纷,遂伙同刘某生、朱某顺等人在罗平对钟某进行殴打,并用刀将钟某等2人杀伤。后王某某不服,邀约朱某顺等人乘车、带口罩、携带刀具寻找发现钟某,朱某顺驾车追撵钟某的车辆并持刀打砸;2018年2月21日,
罗平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李某艳等十二名被告人,根据所参与实施的犯罪事实,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拘役六个月不等的刑罚。由李某峰、陈某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265.73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艳、张某林等人提出上诉。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丨张鹏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