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当初只是想尝尝‘野味’,现在真的很后悔。”
3月4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庭审平台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宋某侵权责任公益诉讼一案,宋某在法庭上辩称。
宋某是湖南人,2016年到衢州一工厂务工,出于食用野味的目的,其数次通过安置铁夹、设套的方式捕获野生动物用来食用。
2017年2月至4月期间,宋某在衢州市衢江区黄坛口乡紫薇村附近山上先后放置4只铁夹。同年4月2日下午,宋某前去查看时,发现其放置的铁夹夹中2只野生动物(其中1只大的当时已死亡,1只小的当时受伤并于当晚死亡)。后在其将猎获的2只野生动物运下山的途中,被当地村民发现并制止,村民即将宋某控制住并报警。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大的野生动物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鬣羚,小的野生动物为猪獾
鬣羚(网络图片)
据宋某交代,其在2016年12月23日,还在衢化街道缸窑村附近山上通过安置铁夹、设套的方式捕获一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鹇。
2017年11月27日,被告宋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衢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衢江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宋某猎捕野生动物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后,于2019年12月5日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经衢州市衢江区林业局出具《涉案野生动物价值认定意见》认定,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宋某为满足个人的口腹之欲,在未取得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擅自猎捕野生动物,其中白鹇和鬣羚还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过错明显。
当前,正值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关键时期,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决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被告宋某非法猎取野生动物并食用的行为,不仅存在不可预知的环境与健康风险,还直接侵害了国家对于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权,造成了案涉野生动物死亡灭失的严重损失,且该损失难以弥补,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当地生态平衡,损害了当地生物多样性,导致社会公共利益贬损,故当庭以被告人宋某猎捕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为由,判决赔偿损失人民币55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