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法律後果
根據我國居民身份證法釋義 第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第三項規定的違法行為是“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是公民依法取得和用來證明自己身份的證件,本法第十五條第三款明確規定,除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為了具體落實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切實保障居民身份證不受非法扣押,本項將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列入違法行為。
關於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本條規定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這裡規定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內容:(1)處罰機關是公安機關,其他機關無權處罰。(2)處罰的種類是給予警告和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這裡規定“並處”,是指警告和罰款兩種處罰同時使用,不能只單處其中一種。(3)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