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合规"从顾雏军案看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顾雏军系格林柯尔科技控股公司创始人,1988年8月,29岁的顾雏军发明了格林柯尔制冷剂闻名于业界。2000年,格林柯尔在香港创业板成功上市,几年内他通过收购公司,购买股权等方式拥有了科龙、美菱等5家上市公司,2004年,顾雏军成功登上"胡润资本控制50强"。

2004年8月,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质疑并揭露了顾雏军相关财务造假问题。

2005年4月,因格林柯尔涉嫌挪用科龙电器资金,证监会联合工作组进驻科龙电器;一个月后,科龙电器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06年6月15日,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顾雏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认定顾雏军为永久性市场禁入者。2005年7月,顾雏军被拘捕,2006年9月11日,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向佛山市中院提起公诉,指控顾雏军等人犯虚报注册资本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

2008年1月,广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挪用资金三项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80万元。顾雏军提出上诉;2009年3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2017年12月28日,最高法宣布直接提审张文中案和顾雏军案两起重大涉产权案件,2019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对顾雏军再审一案做出宣判:撤销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犯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维持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部分,改判有期徒刑5年。

顾雏军案件历时14年,期间科龙电器易主海信,美菱电器卖给长虹,亚星客车被回购,尚未完成收购公司宣布解除股权转让合同,格林柯尔系烟消云。顾雏军等被告人因自己的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自己也因此锒铛入狱。顾雏军的遭遇给所有的民营企业家的警示就是:确定和选择经营目标要有合法、合规的意识。

对此蓝石律师提出以下建议:

1、 公司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民事主体,企业家作为实际经营者或者是实际控制人,要尊重其独立性,应按照公司法及章程规定安排和使用公司财产;

2、 公私财产要分明,尽量避免资产混同造成而让自己面临挪用资金或职务侵占的风险;

3、 企业经营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重视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责和功能,对于应当按照法律和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应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尤其是上市公司,应当使公司信息披露更加规范化。

顾雏军虽被撤销部分罪名,但中国证监会也于2006年6月15日对其有关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由此可见法律法规、部门的规章等法律规制是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底线不可僭越,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侥幸心理去触碰法律红线,只要触碰就会受到处罚。控制企业法律风险,企业才能走得更久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