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本案系真實案件改編,筆者只是對原案人物姓名進行了模糊化處理,保留了原案的基本事實。我們假定本案的事實已經查清楚,據以定案的證據也確實、充分。下面筆者結合法律規定以及法律原理對此案進行簡要分析,不到之處請各位批評指正。
王某構成猥褻兒童罪
《刑法》第237條 【強制猥褻、侮辱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劉某自己主動去觸摸王某的生殖器,貌似是“劉某猥褻王某”,這種行為如何定性呢?
其實對於兒童而言,我們換個角度思考,5歲兒童對於性是沒有認識的,儘管本案中是5歲的劉某主動對王某實施猥褻行為,而王某作為一個成年人,其應當知道這是滿足了自己的廣義的性滿足,王某具有阻止的義務,他不加阻止,他依然成立猥褻兒童罪,只是種猥褻是以不作為的方式進行的。
總之,猥褻兒童的行為可以是作為(積極主動)的方式,也可以是不作為(消極被動)的方式,李某構成“不作為”的猥褻兒童罪。
劉某的父親構成正當防衛
《刑法》第20條 【一般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既然王某構成犯罪,那麼劉某就是遭受不法侵害的被害人,劉某父親進入房間之時,正是王某對劉某實施不法侵害之時,這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即時性”。
而劉某父親拿起砸向王某從一個一般人的角度,他此時並沒有時間思考,或者說不用思考,他可以用拳頭打王某,也可以用東西擊打王某,也可以把王某推開,這都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
因此劉某父親完全構成正當防衛,王某自己受傷的結果應該由其自己負責。
結語:王某你不要認為自己沒有積極的舉動就不構成犯罪,其實很多犯罪都可以以“不作為的方式進行”,比如故意殺人罪。一個最簡單的例子:妻子不小心掉進河裡,丈夫能救而不救的,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當然,大部分犯罪還是以積極“作為”的方式進行,而這些以消極“不作為”方式構成犯罪的行為很容易被忽視,我們應該加以重視。
朱某雖然離異,但是春天花會開,你是被愛情衝昏頭腦了麼?你就是因為生了女兒才導致離婚,但是依然不會保護自己的女兒。睜大你的雙眼:王某真是隔壁老王,不是啥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