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剖析:杭州独生女小丽为什么不能得到父母的全部房产?


房产继承是非多


估计绝大多数独生子女家庭都认为,自己的财产会全部留给孩子,会是这样吗?不尽然。

为什么,今天给您分享一个真实故事,一个经典案例,希望作为独生子女的你,或者独生子女的父母们能有所借鉴,提前规划,规避风险,别把麻烦留给儿女。


真实剧情是这样展开的


小丽是杭州的一名独生女,父母在杭州有一套房产,登记在父亲名下。小丽的外公、外婆和爷爷都在上世纪90年代去世,父亲在2006年去世,之后奶奶也去世。当时小丽还没有成年,就没有对父亲和奶奶留下的财产进行处理,小丽和母亲继续住在父亲留下的房子里。

2015年,小丽的母亲去世,小丽已成家并生育女儿,女儿正在上幼儿园。因为父母留下的房子学区比较好,考虑到女儿今后的教育问题,小丽就准备把这套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并把女儿的户口迁进去。

但是,当小丽带着房产证和父母的死亡证明来到房管局要求过户时,房管局的工作人员却拒绝了她的要求。为什么呢?他们说要完成房产继承过户登记,得提供公证处的继承公证书,或者法院出具的生效判决书。

小丽去了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然而公证处的工作人员也拒绝了她的要求。为什么呢?公证员表示,这套房产的继承人还有小丽的二婶、堂哥等人,要办理继承公证必须所有继承人到场。


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


原来,小丽的父亲兄弟姐妹共四人,大伯先于父亲去世,有三位子女,都在国外生活,早已失去了联系。二伯与二婶在奶奶去世后离婚,二婶改嫁外地,也没有了消息。小姑和小姑父在当地生活,倒是能联系上,也愿意帮助小丽。但找不到失联的其他继承人,就无法办理继承公证,小丽就无法把父母留下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

这让小丽很难接受,自己父母留下的房子,自己和母亲住了这么多年,为何连早已改嫁的二婶和几乎从未联系过的堂哥堂姐都成了继承人呢?另外,为何找不到他们,自己的继承就无法完成呢?


本来属于小丽的房子为什么由那么多人去分?完全符合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


明明是小丽父母的遗产,为何会有那么多的继承人?改嫁的二婶和大洋彼岸的堂哥为什么会有份?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所以,房子是小丽父母的婚内共同财产,房产的1/2属于母亲,1/2属于父亲。

同时,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同时,根据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小丽父亲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其1/2的份额作为遗产适用法定继承,由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即母亲、小丽和奶奶平分,此时母亲共拥有1/2+1/6=2/3。小丽拥有1/6,奶奶拥有1/6。


奶奶过世后,属于奶奶的1/6由小丽的大伯、二伯、父亲和小姑转继承,每人1/24。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所以大伯和父亲先于奶奶去世,由他们的直系血亲分别代位继承,大伯的1/24由三个孩子各自继承1/72,小丽继承父亲的1/24,此时小丽共拥有1/6+1/24=5/24。


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二伯的1/24是婚内继承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二伯离婚时一分两半,二伯1/48,二婶1/48。

小姑和小姑父共同拥有1/24。

母亲过世后,只有小丽一个继承人,母亲的全部财产由小丽继承,小丽的份额最终变为5/24+2/3 =7/8。

所以小丽作为独女,只占有父母房子的7/8,虽然是大头但是其余1/8的份额则分散在大伯的三个孩子、二伯、二婶、小姑和小姑父手中。


要完成继承公证及房产所有权变更登记,也不容易,甚至难以实现。为什么?

房产要完成过户,需要去房管局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过户登记。房产过户登记的依据,包括买卖、赠与和继承等。继承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虽不要求必须公证,但无论如何都需要所有继承人到场。因此,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她仍然需要找齐所有的继承人进行协商。


之所以产生了上述结果,由下面几个原因共同导致:

一是小丽父亲和奶奶都没有立下遗嘱;

二是有亲人过世后没有及时析产;三是小丽爸爸早于奶奶死亡,导致资产逆继承;

最后,二伯也没有夫妻财产协议,最后使部分份额流出了家族,随二婶改嫁就流转到了别的地方。


走法定继承,就会有如下几种风险!


因为没有提前传承规划,因为没有遗嘱继承,遗产将被法定继承,导致传承结果常常未必符合、甚至完全违背财产所有者的意愿。这会产生如下几种风险:

一是资产逆流风险:祖辈和孙辈之间并不具有法定继承关系,流入被继承人上一辈的财产,很难再通过法定继承回到被继承人的下一代手里,却有可能流出到本人的非直系亲属手中。

二是代位继承、转继承带来的财富失控风险:一旦发生这两种特殊情况,财富会在各个顺位继承人手中完全失控地流动,最终能到达谁的手中完全没法掌控。

三是财富外流风险:由于没有签署夫妻财产协议,某一继承人婚内继承获得的财富将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有可能随着婚姻关系的终结被分割,被另一半带到家族之外。


如何解决?法律工具+金融工具实现定向传承,确保财富真正留给自己所爱的人


独生子女的父母为避免出现上述案例中,因资产逆向传承和资产外流导致自己的子女无法顺利完全继承遗产的窘境,有以下解决方案,最终实现定向传承:


一是父母进行生前房产赠与或立好遗嘱。

首先是生前赠与:父母在生前直接将房产过户到小丽名下,是一种比较简单和安全的方式。这属于利用赠与工具在生前完成财富传承。赠与时最好签订明确的赠与协议,明确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

其次是留下遗嘱:小丽父亲也可提前留下遗嘱,明确将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由小丽继承,就不会发生资产逆流的情况,从源头避免风险发生。


二是及时析产,阻断资产逆流。

上述案例中,并不是因为小丽的二婶、堂哥是小丽爸爸的继承人,而是发生了多起继承。在任何一个被继承人去世后开始继承程序,该继承过户的及时过户,该放弃继承的及时放弃继承。不将悬而未决的法定继承拖下去,导致更多转继承、代位继承,就可以很大程度避免后续风险。

小丽父亲去世后,应立刻启动继承程序,奶奶放弃对房产的继承,小丽和母亲及时完成房产所有人变更登记,案件将只涉及到小丽和母亲,房产最终到达小丽手中也简单得多。这也是小丽家阻隔资产逆流的最后机会。


三是利用金融工具人寿保险做综合规划。


房产身后传承,需要委托律师进行公证或通过诉讼。如果以人寿保险作为遗嘱补充,保险理赔金可提供完成继承手续需要的律师费、相关税费、公证费用或诉讼费等费用,并可作为支付给其他继承人的补偿款等。


上述案例中,如果小丽的父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小丽为受益人购买了人寿保险,在父亲身故时小丽可以获得一笔赔偿金,恰好用来支付相应的税费和其他继承人的补偿款,并且保险金不作为遗产继承,直接按照父亲的意愿归属于小丽,不会出现独生女继承不了父母财产的情况。


因此,防范法定继承风险的核心,就是尽早确立传承的意识,通过赠与、遗嘱、财产协议以及保单等法律和金融工具的综合规划,确保财富真正留给自己所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