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门外看着孩子“睡觉”的妈妈,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近日,一则“婴儿趴睡窒息”的消息在网上引起争论。4月16日下午,一位新手妈妈在“某付费睡眠引导群”提问,称小孩趴着睡觉一直哭,向群里老师提问,结果听信群友的话,造成孩子窒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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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件事,有的网友认为刚当妈妈,对很多事都不懂,造成这样的局面,也不是她想的,这位母亲没有罪;

有的则认为是机构和母亲的问题,机构没有及时回复问题,母亲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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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专业律师角度来看,这位母亲是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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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犯罪构成四要件学说,本罪的构成要件为以下几个方面: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虽然孩子只有三个月大,但是他已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生命权也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包括其生母)。

2、已满16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是本罪的犯罪主体。显然,这位母亲已经达到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而且,根据目前的网传信息,她并没有精神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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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结合现有的证据,我们认为,她的行为应当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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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母亲曾说“害怕被闷到”,表明这位母亲实际上已经预见到孩子会被闷死的危险,但是却放任这种危险的继续(从这个角度来看,也涉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4、本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这点无需再证明。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本案即满足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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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母亲对婴儿有看管、照顾的义务,但这位母亲在孩子大声哭喊时,不仅不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反而在门外观看,过了2个小时才进屋查看,从而导致了被害人因贻误抢救时间而死亡。

本所还有其他律师认为,这个母亲应当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其主要事实和理由是:

首先,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这位母亲先前意外地或过失地导致了孩子死亡的危险——将孩子独自放在没有人的房间中,在孩子哭喊时,她能抢救而不抢救,放任孩子死亡结果发生的,对她不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更不能认为是意外事件而认定行为人无罪,而应对其以间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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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当这位母亲的行为使婴儿处于可能死亡的危险状态时,这位母亲就负有防止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而且,母亲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身份,对婴儿有看管、照顾的义务。但这位母亲,不仅不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反而在门外观看,过了2个小时才进屋查看,从而导致了被害人因贻误抢救时间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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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毫无疑问,孩子的死亡与母亲的两个行为有非常直接的因果关系:一是将孩子放置于无人救助的空屋子里二是在孩子哭喊求救时,站在门外不予救助

有的网友可能会有这样的想法,这位母亲已经失去自己的孩子,也能成为犯罪的主体吗?母亲不是逃避追究责任的身份,即使不是故意,只要有构成犯罪的主体要件,同样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一:2012年12月31日,北京市朝阳区的杨某某将其女儿(1岁2个月)放置在楼道窗口造成孩子坠落死亡。经审判,法院认定杨某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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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2016年3月31日,茂名市茂南区陈某某与孩子玩耍时,将孩子抱高至窗户护栏外,不慎导致孩子坠楼死亡。经审判,因陈某某经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的刑事能力被认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判处陈某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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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应判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故意杀人罪,还需要公安和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进一步收集相关证据,由法院作出最后的判决。

身为母亲即便不知道怎么照顾孩子,但是基本常识还是要具备的。仔细回味伊坂幸太郎在《一首小夜曲》中说的一句话——“一想到为人父母居然不用经过考试,就觉得真是太可怕了”,真的是太有道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