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发布了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公路信息化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截止时间为6月1日。该规范由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和北京中交国通智能交通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主编,旨在规范和指导公路信息化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全面提升公路工程综合信息化水平,确保公路工程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系统的一致性和延续性。该技术规范适用于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全过程信息化,并明确公路信息化宜采用信息基础设施、信息化应用、数据管理及信息安全等四部分组成。
总体要求
该技术规范以路段为单位,将公路信息化
信息基础设施
该技术规范要求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管理和服务需求,合理设置用于综合监测、分析、指挥 调度等信息化显示和操作的监控大屏、监控终端、执法等终端设施设备,并对感知与监测设施、管理与服务设施、通信与传输设施、地理信息与定位设施、供配电及照明设施的具体要求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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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知与监测设施
公路感知与监测设施应包括交通运行、视频图像、气象与环境、基础设施等监测 设施,宜包括工程过程质量、应急物资监测等设施。其中,超载超限检测设施应符合的要求,包含称重检测、轮轴识别、轮廓识别、车牌识别、视频图像记录、 对外信息发布等功能。移动检测设施可参照执行;公路沿线应设置超载超限检测设施,宜采取固定站点检测、流动检测等方式;应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位置布设超载超限检测设施,检测数据与收费站收费系统 联动,可在服务区设置固定或移动检测设施实施流动检测等等。
2
管理与服务设施
管理与服务设施应包括可变标志、交通信号控制、交通诱导与服务信息发布、不停 车收费、服务区信息化等功能。不停车收费服务设施,应按照ETC为主,辅以车牌图像识别、多种支付手段融合应用的模式建设收费设施;在高速公路每个互通立交、入出口之间上/下行方向各设置1个ETC门架系统;在省 界位置上/下行方向各设置2个ETC门架系统,互为冗余备份。除满足收费需要外,ETC门架系统应作为共用信息基础设施,为公路管理、运营信息化等应用服务;应合理设置收费站ETC车道数量,确保 ETC车辆不停车快捷通行。出口收费站还应支持人工收费和移动支付功能;应根据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等政策需求,合理设置相应检测与服务设施,并与收费设施相配合。
3
通信与传输设施
公路通信与传输设施应按照“公网/专网结合、有线/无线结合、地面/空天结合”的原则建设,优先采用公路光纤通信专网系统。
4
地理信息与定位设施
该技术规范规定,地理信息与定位设施信息化,宜统一建设面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各业务需求的GIS;宜建设北斗高精度定位增强设施,实现北斗地面增强定位信号在高速公路沿线、大桥和长隧道及以上的重要基础设施的覆盖;宜根据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需求,建设高分遥感影像共享服务应用。
5
供配电及照明设施
供配电设施应在满足功能要求基础上,宜采用功率因数补偿等技术,提高能源利用率及供电质量,降损节能;照明设施应采用高效节能、环保、安全、性能先进的产品,宜具备动态调光等功能。
信息化应用
公路信息化应用应涵盖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全过程,应充分利用公路数据库,加强公路建设阶段数据向公路管理、养护、运营阶段共享和传递。具体规定了建设信息化、管理信息化、养护信息化、运营信息化应用的具体要求。
数据管理
该技术规范规定公路信息化宜以省或区域为单位建设公路数据中心,宜采用云技术架构建设,宜建设数据管理应用,具备数据资源管理、元数据管理、数据质量管理、数据服务、数据共享交换、数据安 全管理等数据应用功能,业务数据存储周期不应低于6个月, 视频数据存储周期不宜低于30天。此外,宜建设数据共享交换应用,具备与公安、应急、气象、旅游、自然资源等其他行业应用,以及互联网、运营商等第三方应用的接口与访问管理功能。
信息安全
公路信息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应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2019)的相关规定开展系统网络安全设 计、建设和维护管理。部、省互联的信息化应用,部级和省级中心的信息化应用应按照《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2019)第三级要求执行。省级及以下信息系统按 照业务应用和管理需求合理确定网络安全保护等级,应不低于第二级要求,外场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应按照不低于第二级的安全物理环境、安全通信网络和安全计算环境等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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