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中,丈夫可以為妻子代簽訴訟文書嗎?

案情介紹:日前,原告黃某某因借貸糾紛到巫山法院起訴被告王某、劉某某(王某之妻)。法院工作人員電話聯繫王某、劉某某到法院領取訴狀副本、應訴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時,王某在電話中稱其與劉某某是夫妻關係,妻子沒時間到法院領取,他一個人代領。工作人員告知王某,需要帶上結婚證證明夫妻關係才可以代領,王某稱結婚證丟失,沒有補辦。當天,工作人員在當地民政局婚姻登記中心查詢到王某與劉某某確實是夫妻關係。三天後,王某來法院領取訴狀副本和傳票,但他將送達回證上妻子劉某某的名字劃掉,並拒絕簽收送給劉某某的訴訟文書。工作人員告知王某,劉某某與其是夫妻關係,屬於同住成年家屬,是可以幫劉某某代簽訴訟文書的,王某還是拒絕簽收,於是工作人員將訴訟文書留置送達給王某。


法官提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本案中,王某和劉某某系夫妻關係,是當然的同住成年家屬,王某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情況下是可以留置送達的,即視為送達。因此,民間借貸糾紛中,夫妻雙方是可以為對方簽收訴訟文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