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取长
题主的问题有点混淆概念。既然是“视同销售”,意思就是会计上不做销售确认,但是在税法上却要按照销售征税的行为。而“简易计税”本身就是销售行为,不存在“视同”的问题。那么,什么是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呢?简易计税又是一个什么概念呢?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包括哪些?
刚才我提高了,视同销售行为在税法和会计处理上的不同。那么,到底哪些行为在增值税上是要“视同销售”的呢?
我把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归类以下三种:
代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跨县市转移销售: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除外。用于销售,是指发生下列行为之一:①向购货方开具发票②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转移所有权的行为: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户;将自产、委托加工、购进的货物进行分红;将自产、委托加工、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是不作为销售收入记性确认的,因为按照会计的定义,上述这些行为不能满足收入的确认条件。
而从税法的角度来说,为了使增值税的链条保持完整,防止有心人通过这些行为可以避税,堵塞这些可能性。
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的产生根源就是会计和税务对于上述行为的视角和处理方法不同。
举例:
一般纳税人A企业将自产的方便面赠送给学校,成本60万元,市场价100万元。在会计上,因为没有经济利益的流入,所以确认为营业外支出。而税法认为,这个行为等同于销售行为,应该缴纳增值税。所以,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67.8万元
贷:库存商品 6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8万元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又是什么情况呢?
通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采用的计税方法是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但是,实际上,一般纳税人的很多采购业务是无法取得或者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就没法抵扣进项税额了。所以,为了解决这个难题,税制上设计了一个“简易计税”的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当期不含税的销售额×征收率,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例如,根据财税[2009]9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 土、 石料 ,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这是很容易理解的,砂土石料的采掘过程中,除了日常的工程机械租赁、油耗之外,是很难取得专用发票的,如果不采用简易计税,税负会变得非常沉重。
所以,简易计税产生的根源就是为了解决一般纳税人部分业务没有办法取得专用发票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