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职工死亡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

新疆自治区职工死亡待遇

一、职工因工死亡待遇

(一)待遇项目和标准

1、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患职业病死亡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死亡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死亡的其他情形,以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发给48个月的工亡补助金;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死亡的,发给 54个月的工亡补助金;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发给60个月的工亡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待遇项目标准表

待遇项目

待遇标准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

以工亡职工本人生前工资为基数,配偶每月 40%,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发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能超过工亡职工本人生前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被授烈士称号的发给 60个月;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或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因工死亡的为54个月;其他情形下因工死亡的为48个月。

(二)相关政策规定

1、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

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2、供养亲属抚恤金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职工平均工资变化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新疆建设兵团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兵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统筹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职工平均工资变化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兵团批准后执行。

3、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4、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应当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 1)被供养人户口薄、身份证、公安机关出具的生存证明;

( 2)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 3)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证明;

( 4)民政部门出具的养父母、养子女的收养证明。

被供养人无劳动能力的,由经办机构提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

5、本文所称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前12个月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受伤前本人工作不足12个月的,按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二、 职工因病死亡待遇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休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 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三、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待遇

(一)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死者年龄在 10周岁以上的,为该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1个月的二分之一;1周岁至10周岁者,为平均工资1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1周岁者不给。

(二)全家有 2人或2人以上在同一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个领取,不得重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