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校孵化器新认定办法来了!半数在孵企业与高校有技术联系

4月28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了新的《广东省大学科技园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将推动有条件的大学科技园建设省级大学科技园,提升广东省大学科技园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水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与2001年的旧版相比,新的办法对园区的场地面积、管理机构、服务团队以及园内在孵企业资质等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办法中提到,“省级大学科技园”是依托高校在省内建立的大学科技园,并与高校优势专业领域紧密结合,要求具备专业的管理机构、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服务机制,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管理机构应为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

对场地面积也有要求,总面积不低于8000平方米,提供给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大学科技园可自主支配面积的60%以上,同时建有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双创平台。

服务团队上,要求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或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的服务人员数量占总人员数量的80%以上;园内在孵企业原则上不少于30家,其中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属于特色化、专业化发展的,可适当放宽在孵企业数量条件。

“省级大学科技园”的设立目的在于激发高校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因此,园内50%以上的在孵企业在技术、成果、人才等方面与依托高校要有实质性联系,园区能够整合高校和社会化服务资源,依托高校向大学科技园的在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检验检测、信息数据、专业咨询和培训等资源和服务,具有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科技中介等功能或与相关机构建有实质性合作关系。

同时,申请条件上也考虑到了学生诉求,要求园区建有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为大学生创业实践提供场地、资金、服务等方面的支持;举办多元化的双创活动,每年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赛、创业训练营和大学生创业实训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

“广东省级大学科技园”的认定也对园内在孵企业作出了明确规定:

要求在孵企业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大学科技园内,并且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年,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等。办法也表示,属于东西两翼沿海经济带和北部生态发展区的大学科技园,认定条件可适当放宽。

认定为“省级大学科技园”能带来哪些优惠呢?办法中明确,对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企业(团队)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同时也纳入广东省大学科技园运营评价体系中,根据运营评价结果,珠三角地区为A等级,粤东西北地区为A、B等级的给予一定奖励。

此外,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还可作为科技创新券的推荐主体,纳入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和高等教育“冲一流、补短板、强特色”提升计划考核指标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办法实施后,对大学科技园的管理更加严格。以往大学科技园实行动态评估制度,由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依据评估指标定期进行评估。

新的办法中规定,省级大学科技园实施统计年报制度,园区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总结报告报送省科技厅、教育厅。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每年对省级大学科技园开展运营评价,对未履行大学科技园功能且运营评价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资质。

出品:南都科创工作室

采写:南都记者记者 程小妹 实习生 莫等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