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等奖:骑车出行出意外 人民调解化纷争

案情简介:2018年11月5日下午2时许,吴某驾驶电动车由北朝南行驶在新风路上,快要到达新溪路口时,正巧新溪路新风路口的升降防撞桩在缓缓升起,当时吴某驾驶电瓶车快到路口的时候,恰巧前面刚过去一辆送货卡车,大概由于视线被挡没有发现防撞桩正在升起,等到发现已经来不及了,吴某驾驶电动车想从二根防撞桩中间通过时碰到防撞桩,导致摔倒,倒地不起。路口值班人员立即上去查看,并立刻拨打110和120。后吴某经120送至青浦中山医院医治,经检查吴某左胫骨外侧平台骨折伴塌陷,需要手术治疗,后期还需第二次手术取出左膝内钢板。吴某此次意外受伤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左膝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

调解过程:2019年4月29日,朱家角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吴某的申请后,立即到涉事单位找到负责人徐某了解情况,并查看了当时的监控。然后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调处赔偿事宜。由于当事人双方对赔偿数额和责任份额存在分歧,调解工作刚开始就陷入了僵局。我一方面向双方分析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条文及赔偿规定,讲明造成意外伤害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另外建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后再来协商。最后双方同意回去商量下再约时间进行协商。

为了尽快解决这一纠纷,5月6日再次将双方当事人约至朱家角镇司法所调解室调解。调解过程中,徐某讲到,那天回去后单位专门开会讨论了这次意外,考虑到对方是弱势群体。他们单位应当承担起这个社会责任,愿意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这样一来这次纠纷就变的容易多了。由于双方对各自承担的责任无异议,调解工作一直围绕双方分歧的焦点--赔偿数额进行。赔偿金额的分歧主要体现在,误工费、物损费、交通费几个方面,徐某讲到吴某已年满60周岁早过了退休年龄不应该有误工费这一项赔偿,物损费和交通费相关票据也不全。接着吴某讲到自己虽然已经退休,但自己仍就在北大街的粽子店里上班,老板和自己是签了合同的,每月4000元工资,按月发放。自己也咨询过律师,律师跟她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此可以看出,《解释》对误工费的规定,并没有区分退休人员和未退休人员”。见此,我一方面向双方当事人不厌其烦地宣传法律法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正确理解关于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在本案中的适用,尽可能地拉近双方在诉求上的距离。另一方面又适时采取背靠背的方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希望双方能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求得纠纷的最终化解。

调解结果:最终通过我们的努力,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吴某主张的误工费按照上海2019年度最低工资计算,交通费和物损费也减半计算,加上前期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贴、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伤残鉴定费共计人民币209739元。后期需第二次手术取出左膝内钢板手术费凭日后医院发票再结算偿付。至此,这起人身意外损害赔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调解心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现实生活中较为普遍的民事纠纷。人们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作为社会实践活动的主体,常会因为经意和不经意的行为,一方对另一方造成人身损害,导致发生人身损害赔偿民事纠纷,从而影响或破坏既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恰当运用多种方法,正确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民事纠纷,对于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安定、有序运转,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在多种纠纷解决方法中,调解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模式。调解是指在第三方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社会公德等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