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5个月,要求让单位补缴前5年社保,是不是算过时效期?要怎么做?

军敏16


退休了,要求补交养老保险,应该超出了养老保险法的范围,退休前就应该办好。当然因保险诉讼问题的原因是可以的。比于,法院判决书确认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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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五个月,要求单位补缴前五年社保,是不是算过时效期?如果你已经办理了退休五个月,再来追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前五年的社保,我想这样胜算的几率并不高。

我们先不说属不属于时效期的问题,主要的焦点问题在于是在退休前还是退休后的问题。如果你在岗时,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为你缴纳社保,很明显用人单位是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行为,这种行为关键是发生的时间在什么时候。如果是你刚进公司工作之前,公司没有为你缴纳社保,而是过了五年之后公司才开始缴纳社保,那么你如果在知道公司没有按时足额为你缴纳社保的一年之内提出让用人单位为你补缴社保,这是完全合法的,或者说你在单位工作时,虽然最初的五年公司没有为你缴纳社保,五年以后公司开始为你缴纳了社保,当时出于工作的需要,不希望因为提出补缴社保的问题,而让自己和单位关系闹僵,为了保住工作,虽然知道单位有过错,而自己没有及时提出,但是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之前提出,这个问题也是比较好解决的。

但是你现在已经办理了退休五个月以后,再提出让用人单位补缴以前五年的社保问题,这给问题的解决带来比较大的麻烦。从时间上来看应该已经过去了十五年,十五年已经过了时效性,这是肯定的。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个时效性就是从你知道用人单位侵害你的权利之日开始计算,在一年之内提出。用人单位没有按时为你缴纳社保,你应该是在在岗时就知道,而不是在办理退休后五个月才知道,所以如果提起劳动仲裁是得不到支持的。

从时间点来讲,如果你是在办理退休手续之前向社保部门投诉或是举报,那时你的劳动关系还在用人单位,在没有办理退休手续之前,通过社保部门稽查或是核查,或是通过劳动监察部门进行监察,问题解决也是比较好解决的,可以责成用人单位进行补缴,通过补缴以后再办理退休手续,这时问题也是比较好处理的。但是退休了五个月以后再来提出,由于已经办理了退休,无论社保部门还是劳动监察部门都是不会再受理这类案件的,因为在办理退休手续的缴费年限计算时,你已经签字确认了缴费年限,认可了社保部门计算的养老金待遇。这时如果你要来推翻以前承认的结果,这涉及到今后的养老金需要重新计算,给社保部门增加大量的工作量,所以很难得到社保部门的支持。

综上所述,由于你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五个月,这时再来要求追诉原单位补缴五年的社会保险,这不但过了有效仲裁时效,同时也过了投诉或者举报的时效,是无法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的,但可以向原单位提起经济赔偿,至于能否得到经济赔偿的支持,主要还是看你的证据是否充分,完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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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情况比较复杂。

(一)劳动保障监察维权。

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的维权有效期是两年,如果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两年内没有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也没有受到其他劳动者举报的,劳动监察部门将不会再受理。

不过,有关维权的有效期是自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如果职工前5年一直在单位工作,退休后才离开单位的,那样不算超过有效期。

如果职工维权之前早已经离开单位两年了,这应当算作超出了有效期。

(二)劳动争议仲裁和人民法院。

一般来说,劳动争议仲裁算是法院的前置程序,对于仲裁结果不满的可以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有关司法解释三,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属于行政执法部门的职权范围,不属于劳动争议。

因此,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不会受理有关案件。

(三)社会保险费的征缴。

实际上,社会保险部门也有稽核部门,这是属于行政征收的一种执法了。

关于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依据是《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这两个规定中都没有设置追诉期。

关于社会保险的根本法律——《社会保险法》以及《实施细则》也未对清欠社会保险费问题设置追诉期。

可以依据人社部的答复第12次全国人大5次会议第5063号答复,“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侵害参保人权益,直接削弱基金支撑能力,加重了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影响社会稳定。为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强化征缴清欠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一款二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

(四)特殊情况。

2016年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人社部明确,国家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超过退休年龄已经不符合担保条件,因此是存在争议的。不过,一般认为,由于社会保险费欠缴时参保人员还没有退休,属于符合条件纳入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所以是不违反有关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有关司法解释中,对于应当参加社会保险,但是社会保险部门证实确实无法补缴的,劳动者提出经济损失要求赔偿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

所以不管是什么情况,按照《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必须要参加社会保险的,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就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