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被省高院驳回,市检察院受理后是否有权作出终止审查决定?有何依据?

海阔天空92120261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高级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后,可以向二审同级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受理申请后,对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有无违法情形进行审查,之后作出是否监督的决定书。

你所说的终止审查决定,应该是不予监督决定,也就是你的监督申请没有获得支持。


坚强的泡沫8888


再审案件省高院受理后,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审查再审申请,认为符合本法之规定情形之一的,理应裁定指令再审。

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那么再审申请被省高院裁定驳回,当事人可以向二审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市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条的规定,在三个月之内作出决定不支持当事人的监督申请。

综上:再审被省高院驳回,市检察院受理后,完全有权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


华天缘


属于审判监督程序。如果市检察院认为判决错误会按程序提请抗诉,否则终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