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的預收賬款,注意5個涉稅問題!

建築企業收到預收賬款時,增值稅納稅義務是否發生了?


從2017年7月1日起,建築企業收到預收賬款時不再作為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了,只預繳增值稅。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規定的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注意1:

若是項目在同城,就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若是項目在異地,應該在項目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注意2: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徵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徵率為3%。


參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二條規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建築企業收到預收賬款時,一定要預繳增值稅嗎?


也有特殊情況。建築企業收到預收賬款時,無論本地項目還是異地項目的:

1. 如果不存在分包的情況下,當期預收賬款金額大於10萬元的才預繳增值稅;

2. 如果存在分包的情況下,當期預收賬款減去分包款後差額大於10萬元的才預繳增值稅。


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

第一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徵增值稅。

第二條規定,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徵增值稅政策。

第六條規定,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建築企業收到預收賬款時,能否開具發票?


可以開具不徵稅發票。


參考

編碼6“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徵稅項目”:

601“預付卡銷售和充值”

602“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

603“已申報繳納營業稅未開票補開票”

604“代收印花稅”

605“代收車船稅”

606“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

607“資產重組涉及的房屋等不動產”

608“資產重組涉及的土地使用權”

609“代理進口免稅貨物貨款”

610“有獎發票獎金支付”

611“不徵稅自來水”

612“建築服務預收款”


建築企業收到預收賬款時,預繳的增值稅如何做賬?


預收款開具收據或開具不徵稅發票的:

1. 收到款項時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

2. 預交稅款時

借: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一般計稅方式)

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簡易計稅方式)

貸:銀行存款


建築企業收到預收賬款不再作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但是收到工程進度款是否屬於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


收到工程進度款屬於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

注意:

1. 收到工程進度款時,為收到工程進度款的當天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2. 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3. 提供建築服務過程中或之後,甲乙雙方在書面合同中約定付款日期的,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當天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4. 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建築工程項目竣工驗收的當天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5. 質押金、保證金為實際收到的當天發生納稅義務。


參考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45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參考2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境外提供建築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第四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被工程發包方從應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質押金、保證金,未開具發票的,以納稅人實際收到質押金、保證金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