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果園”商標侵權,花費50萬學會第35類商標的重要性

今天來跟大家分享一篇關於第35類商標的文章,很多朋友還不是很理解,今天我就以最近的一個商標訴訟案,來跟大家詳細講解一下:

今天要說的是一家叫東方祥麟菜果基地有限公司(東方祥麟公司)以商標侵害權為由控告深圳百果園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索賠9000萬元的商標案。

東方祥麟公司成立於1996年,是一家從事農業種植、農副產品等集生產、養殖、加工、儲運銷於一體的企業,公司於1999年就申請註冊了第31類的“百果園”商標,核准使用於31類未加工木材;未加工可可豆;自然花;鮮水果;新鮮蔬菜;甘蔗;鮮食用菌;植物種籽等商品。是海南省著名的商標,海南老字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而深圳百果園公司屬於加盟連鎖企業,是在2002年才申請註冊的第35類商標,雖然自己也用了“百果園”的名字,但是是用在水果門店招牌、自媒體、小程序、餓了麼、支付寶等,是屬於第35類服務商標,而且也成功的註冊35類“百果園”商標。

從申請時間上看,雖然被告方註冊商標的時間要比原告方要晚3年的時間,被告方好像屬於惡意或抄襲,但我們要從實際出發,回到2002年那個時間點,原告方在市場上並不知名,也還未有多大的影響力,所以不能直接證明被告方屬於侵權。

在從商標使用角度來看,被告方通過招商加盟在全國開了超過3000家加盟店完全屬於第35類商標的合法權,而且同時被告方除了註冊了第35類商標外,還註冊了互聯網相關商標類別,所以被告方通過互聯網小程序、搜索引擎等提供服務也是屬於核准註冊商標的專屬合法權益,也不構成任何侵權行為。

所以法院審理後認為百果園公司註冊了第35類服務商標與其提供的服務相符,而東方祥麟公司不僅有加工種植,還有門店零售,這是一種服務類商標,不屬於第31類商標,而且兩家公司分別從事產品鏈的前端和後端,分工不同加上商標的標誌也不一樣,因此法院認為二者註冊的商標並不構成相似,最終,法院一審駁回了東方公司的上訴申請,訴訟的費用496950元由東方祥麟公司支付。

這裡呢詳細的講一下35類商標,35類商標是包含有替他人推銷,廣告宣傳,特許經營需要等等,是屬於商務商標,不是產品商標。百果園公司註冊的35類商標在門面招牌,廣告宣傳上使用百果園商標是合理合法的。而東方祥麟公司註冊的31類商標,是屬於產品商標,用於新鮮水果上,才是合理合法的。

下面我們就來看一下整個案件的訴訟流程和最終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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