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叫会计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如何判断是否虚开呢?

Think2017


简净轩认为,要想判断是否为虚开,应该从库存商品的变化来进行断定。

现在还有好多企业是在税务代理上记账报税,其中就包括给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代理上的会计,更难辨别经济业务的真伪,一般的情况下都是企业要求开,就按照企业的要求开具。


对于在单位任职的会计,开票是否属于虚开,单纯从三流是否一致并不能判断出来。相反,虚开的发票,在三流上反而做的比较好。比如合同流,在计划开票前,肯定会签订一份形式上的购销合同,而且还会按照合同的规定,提前向公司支付定金。


所以,从合同流和资金流无法断定是否属于虚开,发票流是会计能接触到的,而且现在金税三期之严格,想在发票上作假,是不可能的,发票都是真的,那么关键就是是否两个企业之间存在真实的经济业务。

如果单位有仓库,从自身来说,发票上的商品是否在本单位有购进入库,和销售出库的手续,从下游客户来说,是否提供了货物签收单,或者两者之间是否有运输单位和运输单位提供的运输发票,都是交易是否是真实发生的证明。


当然,还有一种商贸企业,赚的是差价,有些业务不入仓库,直接从购进单位发往销售单位了,这种情况是很难辨别业务的真伪的。会计在业务过程中,来不见货,走也不见货,所以即便是虚开的业务也无从辨别真伪。


这种情况有点无奈,同时税务部门对商贸企业的一般纳税人严格管控也能说明这个问题。总之,记住一点,在真实业务基础上开具的发票不是虚开,当然,如果发票开具内同和实际交易不一致也是虚开,比如在金额,品名,型号上存在较大差异的,也是跟实际交易不一致的。


简净轩语


如何判断老板的指令是否为虚开,提供以下几点,供参考:

一、如果开具的是实物

1、销售合同

公司是否有与客户的销售合同。销售合同对开票和收款是否有约定,是先开票还是先收款。

2、看库存

公司的库存是否有这个实物(数量、名称、型号、规格应当一致),如果有是否满足销售的各种需求。

3、看采购合同

如果公司库存没有这个实物,看公司是否有该实务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即使没有合同,那公司是否在进行相关的采购动作。

4、看出库

开票涉及的实物是否已出库或物流发货。

5、看是否三流一致

这个三流大家都知道,指合同流、货物流和资金流,三流一致基本判断不是虚开了。

金三系统,特别是实物的采购销售,从产品出厂就开始监控了,一直到最后的消费者手中,实物的虚开很容易被系统预警或锁定,个人认为这种实物的虚开很少了吧。

可能有一个漏洞,就是个人去税局或邮局代开的时候,只需提供身份证、协议等相关资料即可,税局或邮局很少去实质上查看个人是否有此采购,是否有库存。

如果开具的劳务或服务

一、应税劳务

这个一般和加工、修理、修配有关,要结合加工的实物、工单、料单、合同来看,如果没有这个加工的实物,很大可能是虚开。

二、应税服务

这个是虚开最泛滥、最集中、也最容易。

应税服务,很难有与实物一样有上游,有库存,也不和劳务一样有加工的对象,很容易包装。

比如三流一致,协议/合同流、资金流、票据流,在这种情况下虚开,即使三流一致外人也判断不出来;再加上信息流和服务流,5流一致,也能包装出来。

在应税服务上判断是否为虚开,要看业务的全流程,看业务的实质,作为财务人员来讲,这个全业务流程是不难了解的。了解后,很容易判断是否为虚开。

只要业务是真实的,即使不具备三流一致或5流一致,也不能判断为虚开。这个基础,财务人员是有能力判断的。至于听老板的开发票,还是根据真实业务开票,那就看具体的财务人员了。


东岭财经


老板让会计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如何确定是否虚开。一个简单的判断就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是否“四流合一”,即合同流、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四流合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的解读: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指的是货物流或劳务流,也就是购买方收到了销货方提供的货物。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指的是资金流,销货方收到了购货方支付的价款或取得了销售货款的证据,即收款的权利。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指的是票流,即销货方为购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销货方与购货方签订了《购销合同》,且合同中约定的业务内容是真实的。

  

当企业销售了货物或提供了劳务时,同时满足销货方(提供劳务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方、货款或劳务的收款方为同一主体,即满足了合同流、货物流(劳务流)、资金流和票流”等“四流合一”的经济业务,则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总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判断是否虚开发票的关键是经济业务的发生是否同时满足

合同流、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的“四流合一”。但在业务实际发生时,也会存在“四流不一致”的情况出现,就需要企业在具体操作时在合同中做好约定,避免出现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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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