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李商隱祖籍河南沁陽說新證》的幾點質疑

摘要本文利用李商隱生前所作的詩、文, 地方史志對李商隱祖塋、墳墓位置的載記和其他歷史文獻,對《李商隱祖籍河南沁陽說新證》進行了認真的解析,認為該文對李商隱祖籍河南沁陽說進行的論證頗為牽強,難以為據。大量史籍記載和實地考察證明李商隱祖籍在雍店之東原清化北山下,即今博愛縣許良鎮的江陵堡村。

對《李商隱祖籍河南沁陽說新證》的幾點質疑

縱觀《李商隱祖籍河南沁陽說新證》一文,雖洋洋萬言,卻僅是牽強了一件火焚雍店歷史事件,演繹了康熙三十二年《河內縣誌》的一則似是而非標記,得出了有違事實的結論。謂予不信,請看以下質疑:

一、對“焚雍店反映李商隱故里歷史真實性”說的質疑。

《李商隱祖籍河南沁陽說新證》把劉稹焚雍店歸結為李商隱代岳父王茂元所寫的《為濮陽公與劉稹書》激怒了劉稹:“種種跡象表明, 商隱代岳父寫就此篇檄文,擊中其要害, 惱羞成怒的劉稹便派人去焚燒商隱故里, 劉稹在叛亂過程中焚殺搶掘, 無惡不作, 焚雍店雖不屬這些暴行中最惡劣的一例, 但能在史書中特載, 也從一個方面反映了雍店作為李商隱故里的歷史真實性”⑴這種說法實在是一種牽強附會的說法。

1.混淆了主與從的關係。《為濮陽公與劉稹書》原名《為濮陽公檄劉稹文》,是李商隱為其岳父王茂元起草的一篇公文。會昌二年,李商隱母親去世。遵循慣例,會昌二年末至會昌四年末,李商隱離職在家為母守孝。發生潞寇之亂的時候,李商隱正在家守孝。得暇,為岳父王茂元起草了一封送給劉稹的書信《為濮陽公檄劉稹文》,其落款是“河陽三城節度使王茂元頓首”。⑵ 很顯然,事主是王茂元而不是李商隱。寫這篇檄文也並非是李商隱的職務行為,如果說該文激怒了劉稹,劉稹報復的對象只能是王茂元而不會是李商隱。從劉稹所面對的作戰對象看,也只能是王茂元,王茂元已經接到唐王朝討伐劉稹的命令。軍隊以軍機為重,哪能為一封書信就銘於五內,睚眥必報呢?其次,即使劉稹要報復,劉稹也不會去報復一個書辦小吏。再者,劉稹與王茂元久不通訊問,他是怎樣得到情報是李商隱起草檄文的?檄文明明是王茂元寫給劉稹的,劉稹怎麼會遷怒李商隱呢?劉稹怎麼會知道李商隱的故里在雍店?我們懷慶府人形容那些分不清主從關係的人叫做分不清螞蝦在哪頭放屁,這事兒與李商隱是八竹竿也打不住的棗,難道劉稹是個分不清螞蝦在哪頭放屁的主兒嗎?如果劉稹是那樣的蠢材,他的叔父劉從諫能夠讓他做牙內都知兵馬使嗎?

2.混淆了公文的性質。檄,是中國古代官府往來文書的下行文種名稱之一。原是文書載體名稱,指比較長的竹木簡,用於書寫比較重要的文書。以後用檄書寫的文書也稱為檄。當然,檄文也有通知、通告的性質,但是,從《為濮陽公檄劉稹文》的內容看,主要還是一封私人信件,是以一位位尊的長者身份,以規勸為核心,講古論今,擺事實,講道理,啟迪劉稹看清大局,認識時務,所以用檄的文種。檄文的主要內容主要有四:一是套近乎:我與你的叔父劉從諫,“俱沐天光,併為藩後,昔雲與國,今則親鄰。”二是誇耀劉稹的的叔父劉從諫對國家、朝廷很忠誠:“常蹈亂幫,不從逆命,翻身歸國。全家受封,居韓之西,為國之屏”,“於我唐為忠臣,於劉氏為孝子。”進一步拉近與劉稹的距離; 三是告訴劉稹秘不發喪與朝廷對抗是不對的:“秘喪則於孝子未聞,拒詔則於忠臣已失。失忠於國,失孝於家”使“智士之所寒心,謀夫之所鑿齒乍舌。”四是通過一番講古論今,教誨劉稹要識大局,歸順朝廷,不要負隅頑抗,你如果那樣做了我就不客氣了:“則老夫不佞,亦有志焉,願驅敢死之徒,以從諸侯之末,下飛狐之口,入天井之關。巨浪難防,長飆易扇,此際必當驚地底之鼓角,駭樓上之梯衝。喪貝躋陵,飛走之期既絕;投戈散地,灰釘之望斯窮。自然麾下平生,盡忘舊愛,帳中親信,即起他謀,辱先祖之神靈,為明時之哂笑。靜言其漸,良以驚魂”。所以,最後王茂元告訴劉稹,我寫這篇檄文,告訴你我的赤誠的本意,希望你借鑑前人成敗的教訓,歸順朝廷:“今故再遣使車,重申丹素,惟鑑前代之成敗,訪歷事之賓僚,思反道敗德之難,念順令畏威之易。時以吉日,蹈茲坦途,勿餒劉氏之魂,勿□潞人之俗。封帛增欷,含毫益酸,延望還章,用以上表。在敗之舉,慎惟圖之”。⑶頗有點威脅利誘範兒。

《李商隱祖籍河南沁陽說新證》混淆了這篇公文的性質,把這篇檄文看做王茂元對劉稹的聲討,說什麼“商隱代岳父寫就此篇檄文,擊中其要害, 惱羞成怒的劉稹便派人去焚燒商隱故里”。這種說法也說明作者軍事常識匱乏。其實,劉稹之所以未待王茂元進擊,就主動出擊圍萬善,並非是王茂元的檄文“擊中其要害, 惱羞成怒”。其主要原因,一是王茂元雖做過軍事工作,但是,長期從政,對打仗生疏;二是王茂元已經老邁,病體纏身,無力完成進剿他的指揮任務;三是王茂元的援軍尚未到達,王茂元軍仍處於孤掌難鳴的狀態,劉稹要抓住戰機,在王茂元的援軍尚未到達之前,先發制人,打敗王茂元,贏得主動,粉碎朝廷的進剿。事實完全與劉稹的預料一樣,劉稹圍萬善,劉公直焚雍店,幾乎使王茂元崩潰,若非“義成軍才至”,王茂元就潰不成軍了。這就說明劉稹選擇的進擊王茂元軍的時機把握的十分準確。圍萬善,焚雍店,沉重打擊了王茂元軍的士氣,王茂元也於翌年病故。

對《李商隱祖籍河南沁陽說新證》的幾點質疑

3.混淆了歷史事實的真實性。且看《資治通鑑》對當時的歷史事實的記載:“王茂元軍萬善,劉稹遣牙將張巨、劉公直等會薛茂卿共攻之,期以九月朔圍萬善。乙酉,公直等潛師先過萬善南五里,焚雍店。巨引兵繼之,過萬善,覘知城中守備單弱,欲專有功,遂攻之。”⑷這段史料說明,劉公直焚雍店是為了“欲專有功”,與李商隱起草的文書沒有直接的關係,所謂“李商隱起草的《為濮陽公與劉稹書》擊中了劉稹的要害,激怒了劉稹,遂率軍焚燒了李商隱的祖籍雍店”,這只是《李商隱祖籍河南沁陽說新證》的作者將圍萬善,焚雍店歷史事實遊離於客觀歷史事實,遊離于軍事形勢敵我雙方的力量對比,遊離於客觀環境的主觀臆測。到目前為止發現的歷史資料沒有資料能夠證明劉稹、劉公直等知道李商隱祖籍在雍店;也沒有資料證明火焚雍店與李商隱有直接關係。大量歷史事實也證明李商隱祖籍確實不在雍店。劉公直火焚雍店完全是出於“欲專有功”和作戰方法的考慮。

4.混淆了軍人作戰與私人糾葛的關係。

劉稹出身于軍人世家,劉稹的牙將也行伍多年,都懂得打仗,都懂得戰役的打法和如何克敵制勝,所以採取了潛師敵後作戰方法,潛師萬善南五里的雍店。然後,又大張旗鼓的火焚雍店,使萬善前有劉稹,後有劉公直,前後夾擊給王茂元軍造成了極大的壓力,軍心動搖。且看火焚雍店的戰術效應:“日昃,城且拔,乃使人告公直等。時義成軍適至,茂元困急,欲帥眾棄城走。都虞候孟章遮馬諫曰:‘賊眾自有前卻,半在雍店,半在此,乃亂兵耳。今義成軍才至,尚未食,聞僕射走,則自潰矣。願且強留!’茂元乃止”。 ⑸劉公直火焚雍店之舉,幾乎使王茂元崩潰,要臨陣退兵,自我潰敗,幾成敗局。多虧都虞候孟章遮馬強諫,才將王茂元勸止,才使戰局沒有發生聚變。事實說明,潛師萬善完全是一種戰術行為,與李商隱起草的檄文毫無瓜葛。以此來說明李商隱的祖籍在雍店,純系牽強附會。

5.劉稹焚燒雍店的史實證明李商隱的祖籍不在雍店。《祭裴氏姊文》一文記載了李商隱在劉公直火焚雍店時的活動:“昨本卜孟春,便謀啟合。會雍店東下,逼近行營。烽火朝然,鼓鼙夜動。雖徒步舉櫬,古有其人,用之於今,或為簡率。潞寇朝弭,則此禮夕行,首夏已來,亦有通吉。儻夭鑑孤藐,神聽至誠,獲以全茲,免負遺託。即五服之內,更無流寓之魂;一門之中,悉共歸全之地。” ⑹這段記載說明,準備安葬裴氏姐的時候,“潞寇”的軍營就在雍店的東南,由於“首夏已來,亦有通吉”,已經將辦事所擇的吉日都告訴親戚朋友了,親戚朋友也都如約而至,按照農村的習俗,吉日一經擇定,不得隨便更改,所以,“潞寇朝弭,則此禮夕行”,直到潞寇終止了軍事行動之後,才將事情拖延至晚夕的時候進行。“徒步舉櫬”是博愛左近一帶舉行葬禮的習俗。櫬,古時指空棺。《說文》:棺也。《小爾雅》:空棺謂之櫬,有屍謂之柩。後泛指棺材。“徒步舉櫬”是指在安葬親朋的時候,一般不得使用騾、馬等一類畜役運送棺槨。民間習俗認為,這些畜役都是上輩子沒有做善事而做了惡的人,閻王處罰他們,讓他們託生為牲畜的。使用牲畜運送亡故的先人,是對前輩的大不敬。“徒步舉櫬”要求舉櫬者都是事主的親戚朋友和街坊鄰居;舉櫬的人員根據事主的地位、財富、人緣、棺槨狀況,分別為二人、四人、八人、十六人、二十四人不等。試想,李商隱如果祖籍在雍店,潞寇焚燒雍店難道唯獨放過李商隱一家沒有焚燒嗎嗎?如果劉稹知道“代岳父寫檄文,擊中其要害”的李商隱正在雍店為母守孝,那不是把李商隱逮個正著,那不是更過癮嗎?由此看來,李商隱祖籍絕對不可能在雍店。

二、對新、舊雍店說的質疑。

《李商隱祖籍河南沁陽說新證》一文將現在沁陽市新店認定為唐更建後的新雍店,推測出在王店村南, 新店村西南應為“老雍店”。所謂新舊雍店說初看起來似有道理,但如細加考究就會發現這種說法是矛盾百出的。其目的是為了規避“雍店之東原”的所在地,因為他們在新店找不出“雍店之東原”。

1.與史志記載不符。清道光五年《河內縣誌·卷八》新店條:“在城西北三十里,舊志曰,唐武宗討劉稹,王茂元屯軍萬善鎮,稹牙將劉公直潛師過萬善南五里焚雍店。父老相傳,新店即雍店,因公直焚後更建故名,今其地在萬善東南五里。”這段記載所載的雍店的位置與唐雍店的位置是一致的,都是在城西北三十里,萬善東南五里。這說明清朝時的新店的位置,與唐朝時的雍店的位置是一致的。雖然,歷經劉公直火焚之後,雍店只是在原址上的更新,而不是擇新址另建,即所謂“新店即雍店”。新店,道光五年《河內縣誌·卷八》利上鄉二圖記載為辛店,並未包含有搬遷異地新建的意思。康熙三十二年《河內縣誌·古蹟》特意把新店作為唐劉公直火焚雍店留下的古蹟進行載記,“新店:在城東北二十里,唐武宗討劉稹,王茂元屯軍萬善,稹牙將劉公直潛師萬善南五里,焚雍店,父老相傳新店即雍店,即雍店因公直焚後更建故名,今其地在萬善南五里。”民國二十六年《沁陽縣誌·古蹟》記載,“新店:在城北三十里,即雍店,唐劉公直焚雍店後,更建新店。”所以,所謂新店是新雍店的說法有違史實的。

2.與客觀事實不符。《李商隱祖籍河南沁陽說新證》一文引用民國二十六年《沁陽縣誌》雲: “新店在城北二十里, 即雍店, 唐劉公直焚雍店後更建新店。”據此,作者推測:“以上記載說明, 新店即新雍店,為唐雍店焚後重建, 二者相距不遠, 從萬善東南五里推測, 在王店村南, 新店村西南的位置應為唐雍店所在。”為了證明這種說法,作者說,除了走訪村民,還援引了1998年夏沁陽市文物工作隊對新店村以南、丹河西北一帶進行大面積鑽探成果:“發現在新店村以西、王莊村一帶平面有呈刀把形的炭灰分佈區。該區域東西最寬處200米,南北最寬處390米,總面積5.7萬平方米。”且該區域地層堆積分作六層:“其中,距地表3.3米以上的1-5層均為熟土層,其下為未經人類擾亂的生土層。而距地表1.8-2.2米的第四層,呈灰褐色,含有大量的木炭快、麥秸灰,以及紅燒土塊,該層內包含有白瓷片、醬色缸片。”據此,作者得出結論:“應為唐代文化層無疑。”

從文物隊發掘出的出土文物看,那裡並非是“應為唐代文化層無疑,”而是明清時的文化層。破解這個文化層的依據有兩個,一是白瓷片,二是醬色缸片。這兩樣物產,都產自博愛縣的柏山村。柏山村位於博愛城北6公里,面積1.5平方公里, 歷來以生產陶缸而著稱。相傳,柏山村明代以前以生產白瓷器而著稱。到了明代,開始燒製陶缸,燒出的產品色澤豔麗,質量很高,許多人搶買,於是燒製白瓷的工匠開始轉業生產陶缸。開始,燒缸廠家只有三家,規模也不大,僅有十盤輪從事生產。到了清朝順治五年(公元1648年),窯主張永仁為了滿足買主的要求,擴大生產,開始僱用工人,技術從此才外傳。這樣,從事缸業生產的人就多了,規模較前擴大,逐漸發展到六十多家,二百五十多個工人⑺。柏山缸是柏山窯廠所獨創的獨家生產技術,由這兩件出土文物可知,所謂“唐代文化層”僅僅是明清文化層而已。唐朝的雍店人怎麼會使用明清時期柏山村工匠生產的陶缸?這說明這個“老雍店”並非唐朝時的劉公直所焚燬的雍店。所謂老村、新村說是站不住腳的。

3.與客觀歷史不符。從史志的記載和客觀事實都可以毫無懸念的證明新店即雍店。同時也非常明顯的看出,《李商隱祖籍河南沁陽說新證》的所謂“老雍店、新雍店”說、“新店即新雍店”說的目的,是為了人為的分割雍店、新店的歷史聯繫,使原本密不可分的雍店與新店一分為二;人為地加大二者之間的間距。其目的,是為了人為的給雍店與雍店之東原之間造空間距離。以企證明雍店之東原在雍店。客觀歷史卻隱含在在博愛的一句約定成俗的俗語:江陵堡過河——新店。說的是新店緊緊依傍丹河,過了博愛的江陵堡,就到了新店村。新店村東側就是丹河,雍店之東原,原,原野;東原,即雍店之東的原野,這個原野就是丹河以東的江陵堡的地域。

《李商隱祖籍河南沁陽說新證》的作者說,由於丹河河岸西切造成了新店與丹河的距離縮小。這說明該文的作者對丹河的歷史不大瞭解。丹河發源于山西的丹朱嶺,由博愛縣的方山入境。唐代宗時,懷州刺史楊承仙經多次上書朝廷,才被批准引丹水灌溉農稼。為了使兩岸農田都獲其利,歷來在九道堰分水,河西(沁陽)分水三三,河東(博愛)分水六七。雍店在九道堰之南,分流之後丹河水流流量減少,不可能東滾西切,所以,丹河又稱丹溪;李商隱的玉溪生可能就源於此。再者,一般而論,河流的東滾西切只有在平原地區,河流流速緩慢之後,才會因泥砂堆積而造成東滾西切。丹河在雍店上下正是水流湍急的河段,不可能造成泥砂堆積,所以,西切之說是站不住腳的。

西切之說也與地形地貌不符。雍店(新店)所處的位置,是丹河出山口之後從山區流向平原的過渡區,是從地下河轉變為地上河轉變區。所謂地下河,就是河流水流湍急,沒有泥沙堆積,河床低於兩岸地面;所謂地上河,就是河流進入平原之後,河床寬坦,水流緩慢,泥沙大量淤積,使河床平均高出兩岸地面。雍店正好建築在丹河進入平原前的高臺區,由雍店向南二、三百米,丹河就進入平原地區,成了地上河。地下河區與地上河區相比,地下河區一不會遭受河流水患,二是地勢高、土壤堅固,更易於人類修房蓋屋,居家立業。擇優而居是數千年來人類的共同選擇。所以雍店的民眾,不會捨棄優越的地勢,而去地上河區的地勢低下,潮溼,易受水澇災害的地方居住。所謂老雍店,已經處於地上河地區。由此看來,請道光五年《河內縣誌》記載的“新店即雍店”是符合事實的。反之,則是違背實事的。

三、對“文獻記載李商隱墓址記載諸多歧異最佳選擇及其原因”的質疑。

《李商隱祖籍河南沁陽說新證》一文對文獻記載李商隱墓址記載諸多歧異最佳選擇,是“康熙三十三年( 1694)《河內縣誌》河內縣古蹟圖將李義山墓標記在野王城( 今縣城)以東, 朱溝支渠以西, 沁陽以南的範圍內, 離城僅數里,”並且按圖索驥將李義山墓“遷至”城東懷慶辦事處的李屯村。

首先看一下文獻對李商隱祖塋、陵墓的記載。《全唐文·李商隱》載《請盧尚書撰曾祖妣志文狀》:“安陽君年十九,一舉中進士第,……始命於安陽,年二十九棄代,祔葬於懷州雍店之東原先大夫故美原令之左次。”《覃懷志·陵墓》:“唐李商隱墓:文集內雲,祖塋在懷州東郊,今不可考。”清乾隆五十四年《懷慶府志·陵墓》:唐李商隱墓在城東(按《文集》雲,祖塋在懷州東郊,今考在清化北山下。)清道光五年《河內縣誌·古蹟志》:“河內不應有商隱墓,舊志雲在城東者非也。”但是,該志對李商隱的高祖、曾祖墓記載頗詳:“唐李既濟墓:李商隱之高祖也,商隱請盧尚書撰曾祖妣志文狀雲曾祖安陽君祔葬於懷州雍店之東原先大夫故美原令之左次。美原諱某,字既濟,其墓長樂賈至為之銘。”“李叔恆墓,商隱之曾祖即所謂安陽君也,舊唐書雲,叔恆年十九登進士第,位終安陽令,義山文集作叔洪。”民國二十六年《沁陽縣誌·陵墓》:李商隱墓相傳在城東。清康熙三十二年《河內縣誌·河內縣古蹟圖》將李義山墓標記在河內城以東, 朱溝支渠以西, 沁陽以南的範圍內, 離城僅數里。

綜述文獻對李商隱墓和李商隱祖塋的記載,經過詳細考證記載李商隱墓位置清楚的為清乾隆五十四年《懷慶府志》;認為河內縣沒有李商隱墓的是道光五年《河內縣誌》;記載李商隱墓是似而非的是清康熙三十二年《河內縣誌》;我們之所以說該志的記載是是似而非,是因為該志一面在《河內縣誌·陵墓》裡記載“唐李商隱墓文集內雲祖塋在懷州東郊,今不可考”,一面又在《古蹟圖》上標誌了李商隱的墓址;然而,在該志《古蹟志》卻又沒有記載李商隱墓。且《河內古籍圖》中所標的李商隱墓位置也是似是而非。能夠證明其似是而非的,是該志和李商隱墓標在同一平行線的沁園的位置。查康熙三十二年《河內縣誌·古蹟》關於沁園的記載:“沁園在府城東北三十里沁水北岸,金時官僚宴遊之地,有石圖本尚存。”既然沁園在府城東北三十里,為什麼畫在城東幾里的地方?如若按照該志所畫沁園的位置的比例推論李商隱墓的位置,也應在離縣城三十里的雍店之東原。如此說來,文獻對李商隱墓準確的記載,應當是“雍店之東原”和“清化北山下。”。

從記載的可信性看,《覃懷志》說是“今不可考”;民國二十六年《沁陽縣誌》只有個模糊說法“相傳在城東”。《文集》說的比較具體,“李商隱祖塋在雍店之東原”。而清乾隆五十四年《懷慶府志》經過考證,確定李商隱祖塋“今考在清化北山下。”歷史常識告訴我們,歷史實事、事件的確定,一是歷史資料的記載,二是經過科學的考證。傳說、推論只是考察歷史事件的參考,而不能作為確定歷史事件的依據。典籍中有記載模糊的,有記載清楚的,應當捨棄模糊的,遵從清楚的。關於李商隱墓和李商隱祖塋的確定,其可靠依據應當是《文集》的記載,和清乾隆五十四年《懷慶府志》經過考證記載,其他的皆不可作為依據認定。

《李商隱祖籍河南沁陽說新證》一文對李商隱祖塋“今考在清化北山下”的理解是機械的,不符合歷史事實的。清乾隆五十四年《懷慶府志》所說的“清化北山下”並非指的是清化鎮的北山下,而是清化北面的太行山下。固然,新店、萬善屬於利上鄉二圖,江陵堡、許良屬於萬北鄉二圖,清化鎮屬於萬易鄉三圖,但是,清化不僅是清化鎮的名稱,也是地標性名稱。清化鎮在懷慶府東四十里,本週之鄈城,戰國時與野王齊名。唐初置太行縣,尋廢為鎮,劃歸河內縣後,是河內縣第一大鎮,又稱“河北首鎮”,又是著名的商埠,為丹河以東,修武以西的地理標誌性名稱。凡是丹河以東,修武以西的所有物產、商號等皆以清化名之。如上述萬北鄉一圖以竹編名世的許良竹編,1914年是以“清化竹器”為名參加美國舊金山舉辦的萬國商品賽會,當時展出的產品有:嵌花藤心竹大拉床、竹簾子、嵌花漆面竹園桌、嵌花竹面花幾、嵌花折卸帶拉蓋西式書桌、嵌花活腿藤心六角凳、嵌花漆面六角凳、竹藤心太師椅、竹藤心連椅、竹藤心搖椅、竹鏡櫃等10餘種。這些產品,手工精巧,形式美觀,在國外享有較高的聲譽;清上鄉三圖的塢莊村杜盛興以經營麝香和四大懷藥聞名全國,其商號就冠以“清化杜盛興”; 清上鄉三圖的王卜昌王泰順號以經營鐵鍋聞名全國,其店員走遍全國不住別家的客棧,都住在太順號的商號裡,其商號就冠以“清化王泰順號”;其他的還有劉村的協盛全、許良的西復興等商號,都是以“清化西復興”“清化協盛全”為名稱。 所以,清化北山下不能簡單的理解為清化鎮的北山下。再者,雍店之東原的北山,與清化鎮的北山,都是太行山的餘脈,同為一山,說其為“清化北山下”也未嘗不可。

四、毫無道理的遷墳說

《李商隱祖籍河南沁陽說新證》一文按照康熙三十二年《河內縣誌·古蹟圖》所標的李商隱墓的位置,按圖索驥找到了縣城附近的李屯,將李屯附近的墳塋設定為李家大墳,並製造了“商隱族人遂移居城郊另立新塋”的說法。 對於這種說法有三種不支持的理由。

1.歷史事實不支持遷墳說。《李商隱祖籍河南沁陽說新證》一文說,“劉稹部將焚雍店,發商隱祖塋的可能性極大, 因而才引起商隱的切齒仇恨。商隱族人遂移居城郊另立新塋, 商隱遺骨遷葬東郊。”這種說法實在荒唐。前文已經證明,劉公直火焚雍店的時候,李商隱正在安葬裴氏姐,李商隱祖籍也不在雍店,雖然李商隱看到了“雍店東下”劉公直等叛軍的行營,然照常舉行裴氏姐的葬禮,火焚雍店的事對李商隱族人毫髮無傷,由是,李商隱沒有理由在那裡無來由地齒切切兮空懷恨,李商隱族人也不會在那裡杞人幽憂兮去遷墳。同時,火焚雍店一事也說明李商隱祖籍並非是雍店。所謂“引起商隱的切齒仇恨。商隱族人遂移居城郊另立新塋, 商隱遺骨遷葬東郊”之說,僅僅是兩位先生的”合理想象”而已。如果李氏族人真的那樣做了,那就成了“此地無銀三百兩”的當代版笑話了。

2.事實不支持遷墳說。俗話說:“窮不改門,富不遷墳”。是說不要盲目輕信風水或者根據個人的好惡隨意遷墳。按照農村的習俗,遷墳是一件大事。一個家族要遷墳,只有兩種可能,一是墳塋使用年代太久,現有墳塋沒有地方再安葬亡故的親人,不能繼續使用;二是由於風水衰敗,對家族不利了,經族人一致認定,此墳塋已經沒有繼續使用的價值了,族人才會公議遷墳。李氏的墳塋風水絕佳,僅李商隱一門就有三位進士(安陽君、李商隱、李羲叟),按農村的說法,這樣的墳塋打著燈籠也難找的,怎麼會輕易遷墳呢?

遷墳與祔葬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祔葬即合葬。亦謂葬於先塋之旁。《禮記·喪禮小記》:“祔葬者不筮宅。”孫希旦集解:“祔葬,謂葬於祖之旁也。”遷墳,是指遷移墳墓另立新塋。祔葬與遷墳立新塋的最大不同是,祔葬可以將沒有葬於祖塋旁的逝者無論人員多少,一次祔葬於祖塋;遷墳另立新瑩,須先立新穴祖塋。按照懷慶府地區的風俗習慣,立祖者第一須是現存同宗輩分最長的長者的已故先輩;第二須該先輩必須是德高望重,子孫繁茂;第三一旦立祖,其子孫也必須葬入新塋。李商隱死於滎陽,如果祔葬,必須葬入雍店之東原的祖塋。如果唐時以李商隱作始祖另立新塋,那麼李屯這個地方還是未經開墾的荒蠻之地,李商隱的後裔會把李商隱葬在這裡嗎?如果是從宋朝的時候遷葬在這裡的,按照農村遷墳習俗,李商隱的後代也應同時遷入該墳。從唐大中三年到北宋末年約二百五十五年年,按照每三十年一代人算,已有八代多人。如果是每代都是單傳,僅李商隱一支,一次要遷墳八人次;如果雙傳,一次要遷十五人次;如果再加上李羲叟和其他李氏族裔,那麼這次遷墳就是一項非常浩大的工程。如果是宋代將李商隱的墳墓遷到這裡,那麼,歷史的長河早已經把李商隱對潞寇的義憤盪滌的乾乾淨淨了,再加上河內地區是抗金的重要戰場,在大敵當前不去抗金而去想二三百年前李商隱對潞寇的義憤的事兒,進而考慮去遷墳,這可能嗎?在金人的金角和馬蹄聲中去搞這麼浩大的遷墳工程,世人會不會認為李商隱的族裔有點心理疾患?

3.民俗不支持遷墳說。懷慶府民俗遷墳先立祖,即確定新墳由誰立祖。確定的方法是,在族人已故人員中選擇輩分最高、子嗣最多、有威望足以為人師表的,才能作為新塋的始祖。在這幾種要求中,第一條李商隱就不符合。火焚雍店的時候他還正年輕,並非已故人員,他的曾祖、高祖符合條件,但是,直到清道光五年《河內縣誌》還記載他的曾祖、高祖的墳墓仍在雍店之東原。這就充分說明李商隱一族並沒有遷新塋。再者,李商隱對火焚雍店態度與李氏族人遷墳不可能有直接關係。李氏墳塋的風水關乎李氏族人世世代代的安樂,即使有李商隱對火焚雍店的義憤,只是他一時的情感洩露;他一人的一時義憤,難以決定族人的共同的利益、共同態度。民俗對於墳塋的風水是極其講究的,李氏墳塋那麼好的風水要遷往他處,會在民間流傳為千秋笑柄。況且,李商隱在《為滎陽公檄劉稹文》中主要是對劉稹擺事實,講道理,講古論今,進行規勸並沒有什麼“引起商隱切齒仇恨”,事實上也沒有什麼“發商隱祖塋的可能性極大”,所謂“遷墳”一說,其實是空泛的白話。

五、牽強附會的守墓說。

《李商隱祖籍河南沁陽說新證》一文說:“據調查, 雍店被焚後, 李氏族裔外遷他鄉, 在今沁陽市山王莊鎮、紫陵鎮、覃懷與懷慶等辦事處所轄的村莊都有商隱族裔。懷慶辦事處的李屯村, 36 戶均為李姓, 他們說:祖上為了守護李商隱塋墓從新店遷到這裡, 後發展為李屯村。” 這個守墓說其實很荒誕的。

1.村史之異說。《河南省沁陽市地名志》關於李屯的記載如下:“李屯,在市區北四公里。相傳,原為明代官軍屯墾之所,居民又多李姓,故名李家屯,後簡稱李屯。”⑻從記載中可以看出,李屯的村史與李商隱沒有什麼關係,也與李商隱的族裔沒有什麼關係。在明代,官軍尚在這裡屯墾,其李姓應當是屯墾官軍屯墾後安置在這裡的。既沒有證據認定他們是李商隱的後裔,更遑論為李商隱看守墓穴呢?如果是唐代就遷來的李姓居民,這裡應當是已經被開墾過的處女地,不會由唐朝歷經宋元數百年,到明朝還是作為軍墾地進行開墾。如果按照兩位作者的說法,李商隱的後代可能於宋代才將李商隱的陵墓遷到李屯的。可那時候明朝的官軍還沒有開墾出來這片地方,還沒有李屯的存在,何來遷墳李屯?

2墳塋之異說。《李商隱祖籍河南沁陽說新證》的兩位作者“在對群眾採訪中, 得知在今寨村東的李家大墳, 是一處長達千米的大型墓地,他們說:這裡埋的都是東關姓李的。群眾俗稱為‘李家大墳’”。作者又通過了解說,從李商隱到建國後,已有42代。如果按照每個墓穴佔地2平方米,安葬42代人佔地的長度應該是84米。1000米長的墓地可埋葬500多代李氏的族裔。這個墳塋的始祖如果是李商隱,此墳還有415代人可以安葬,那麼,這塊墳塋的購置者究竟出於何種考慮,一下要購置埋葬500代人也用不完的墳地?他們有沒有經濟能力購買這塊墳塋?如果有能力購買這塊墳塋,他們的經濟能力應該有多大?這筆帳算下來恐怕就會算得某些人靈魂出竅吧!

按照農村墳墓的結構,墓穴的排列大概情況是:始祖,始祖塋墓前為5米寬的馬道,即供始祖騎馬出入的通道;始祖以下為左右排列,以每個塋位佔地2平方米計算,以馬道東西(或南北)20個塋位計算,每排佔地長度為85米,那麼這個塋地佔地應為85000平方米。李商隱一生顛沛流離,到老時連遷葬先祖的經費也湊不齊,李商隱的後人又沒有名官大宦,名商巨賈,他們買得起這塊塋地嗎?

3土地之異說。《河南省沁陽市地名志》提供的資料顯示:“李屯耕地257畝,22戶,130口人,聚落呈正方形,面積9742平方米。”⑼李屯村全部的土地面積加起來也沒有85000平方米土地,那麼李家大墳的土地是從哪裡來的,是從天上掉下來的?這些簡單的數字說明,這個李家大墳只能是後人虛構的子虛烏有的大墳,很難以使人相信它的真實存在。也很難相信李商隱墳墓會與這些子虛烏有的事情聯繫起來。

4.行為之說異。所謂看墳守墓,是舊時那些名官大宦,豪商巨賈去世之後,家人還怕亡故的人在陰間過的不舒服,因此,要將很多生活所需日用器皿、食物、財物,平常愛好的文物、金銀玉器殉葬、陪葬。這些價值昂貴的殉葬品就成了盜墓賊發財的理想目標。族人為了防止盜賊竊墓,才會派人看守墓穴。李商隱一生四海漂泊,顛沛流離,哪裡積攢得下那麼多銀兩去買85000平方米的墳地?哪裡會有令盜賊垂涎的殉葬品?何況據《李商隱祖籍河南沁陽說新證》的作者分析,“劉稹部將焚雍店,發商隱祖塋的可能性極大,”那麼,劉公直到底發商隱的陵墓了沒有李氏族人也不知道,怎麼就會冒冒失失的去遷墳?李氏族人對李商隱陵墓在哪裡也似是而非就懵懵懂懂去遷墳,而李商隱的墓所又很可能是一座衣冠冢,該文作者筆下的李氏族人的這種怪誕的行為不怕人們恥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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