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大標準:判斷PPP是否合規「+16個典型案例」

為規範PPP項目運作,財政部自2017年11月起,圍繞財辦金92號文掀起了一場集中清理PPP項目的“風暴”,對不符合規範的PPP項目進行集中清退。

近日,財政部PPP中心公佈的清理結果顯示,截至2018年3月末,財政部綜合信息平臺已累計清理管理庫項目1160個,累計清減投資額1.2萬億元。這意味著,在財政部綜合信息平臺的項目中,已有約14%的PPP項目被清理;清減投資額則佔總投資額比重接近10%。

除了上述1.2萬億元PPP項目被直接清理出庫外,財政部近日還下發了財金[2018]54號文,對存在問題的173個示範項目分類進行處置。其中,對於運作模式不規範、採購程序不嚴謹、簽約主體存在瑕疵的總投資達4818億元的89個項目,要求有關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方面於6月底前完成整改。逾期仍不符合相關要求的,將被調出示範項目名單、或清退出項目庫。

那麼,應該如何判斷哪些屬於不規範的PPP呢?為了更為清晰地闡釋,本文不僅從12個角度切入,對PPP規範性要求及政策規定進行全面梳理;亦結合了16個具體典型案例,對不規範PPP進行歸納解析。

一、PPP適用範圍

(一)規範性要求

PPP適用於政府負有提供責任又適宜市場化運作的公共服務、基礎設施領域。主要包括:

市政設施(燃氣、供電、供水、供熱、汙水及垃圾處理等);

交通設施(公路、鐵路、機場、城市軌道交通等);

公共服務(醫療、旅遊、教育培訓、健康養老等);

以及水利、資源環境和生態保護等領域。

項目具有投資規模較大、需求長期穩定、價格調整機制靈活、市場化程度較高等特點。

政策依據

財金[2014]76號《關於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有關問題的通知》和財金[2014]113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

PPP模式適用於投資規模較大、需求長期穩定、價格調整機制靈活、市場化程度較高的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類項目。

發改投資[2014]2724號《關於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

PPP模式主要適用於政府負有提供責任又適宜市場化運作的公共服務、基礎設施類項目。燃氣、供電、供水、供熱、汙水及垃圾處理等市政設施,公路、鐵路、機場、城市軌道交通等交通設施,醫療、旅遊、教育培訓、健康養老等公共服務項目,以及水利、資源環境和生態保護等項目均可推行PPP模式。

國辦發[2015]42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

在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農業、林業、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醫療、衛生、養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務領域,廣泛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

(二)判斷標準

1、政府負有提供責任

政府負有提供責任,是指在消費過程中具有非競爭性、非排他性的公共產品。這類產品在市場機制調節下無法實現資源最優配置,只有政府提供才能實現最優配置,包括向公民免費提供的純公共產品及向消費者收取一定費用的準公共產品。

政府不負有提供義務,不屬於公共服務領域的項目,不得采用PPP模式。

政策依據

財金函[2016]47號《關於組織開展第三批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示範項目申報篩選工作的通知》:

不屬於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領域的,不得列為PPP備選項目。

財辦金[2017]92號《關於規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管理的通知》:

不適宜採用PPP模式實施的項目包括不屬於公共服務領域,政府不負有提供義務的,如商業地產開發、招商引資項目等。

2、適宜市場化運作

不涉及到國家機密,市場化運作能夠有效提高公共產品供給效率、降低供給成本,適合社會資本長期穩定持續提供。

政策依據

財金[2014]113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

投資規模較大、需求長期穩定、價格調整機制靈活、市場化程度較高的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類項目,適宜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

財辦金[2017]92號《關於規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管理的通知》:

不適宜採用PPP模式實施的項目包括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項目。

(三)典型案例分析

【非公開案例】中部省份某一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園區管理委員會為園區招商引資,將園區內工業廠房、員工宿舍、行政辦公樓以及園區內道路建設維護採取打包方式,合併成一個PPP項目包,通過競爭性公開招標方式選擇社會資本方,項目建成後的工業廠房、員工宿舍及行政辦公樓以極低的價格出租給入園企業,項目收益不足部分採取財政可行性缺口補助付費機制予以補足。

該案例屬於典型的隨意擴大PPP適用範圍和邊界問題。入園企業的工業廠房、宿舍及辦公樓,屬於純粹的商業性服務範圍,不屬於應該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範圍,政府沒有提供義務。因此這些均不屬於PPP適用範圍,也不得采取PPP模式。

二、政府方簽約主體的適格問題

(一)規範性要求

PPP項目實施機構,是指與中標的社會資本方簽訂PPP項目合同的政府方或政府方代表,負責PPP項目的前期評估論證、實施方案編制、合作伙伴選擇、項目合同簽訂、項目組織實施以及合作期滿移交等工作。

財政部及發改委對實施機構的適格要求略有不同。

1、財政部

三類主體可以作為PPP項目的實施機構。

政府本身;

國有企業或融資平臺公司不得作為政府方簽署PPP項目合同,即不得作為PPP項目的實施機構。

2、發改委

政策依據

財政部——財金[2014]113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

政府或其指定的有關職能部門或事業單位可作為項目實施機構,負責項目準備、採購、監管和移交等工作。

發改委——發改投資[2014]2724號《關於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

財政部——財金函[2016]47號《關於組織開展第三批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示範項目申報篩選工作的通知》附件1的“一、定性評審標準”中關於PPP相關參與主體是否適格問題中明確規定:

國有企業或融資平臺公司作為政府方簽署PPP項目合同的不再列為備選項目。

財政部——財金[2018]54號《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示範項目規範管理的通知》:

堅持政企分開原則,加強PPP項目合同簽約主體合規性審查,國有企業或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不得代表政府方簽署PPP項目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財金[2018]54號文附件2“限期整改項目清單”中,就有10戶PPP整改的原因為“主體不合規”,主要指的是實施主體不合規,多數項目的實施主體為國有企業或融資平臺,而不是政府或其指定的有關職能部門或事業單位。

(二)判斷標準

從財政部角度來看,作為PPP項目實施機構,以下兩項條件缺一不可:

1、限定範圍

PPP項目實施機構只能是①政府、②政府指定的有關職能部門和③事業單位三方中的其中一方,國有企業和融資平臺不得代表政府作為PPP項目實施機構。

財政部示範項目“主體不合規”PPP案例包括北京市軌道交通十六號線、北京市軌道交通十四號線、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沙河水環境綜合治理PPP項目、雲南省昆明市軌道交通4號線工程項目、雲南省昆明市軌道交通5號線工程項目等重大工程項目,主要原因就是因為財政部及發改委對實施機構的適格主體要求不同所致。

根據財金54號文,財政部示範項目限期整改“主體不合規”PPP項目名單如下:

12大標準:判斷PPP是否合規「+16個典型案例」

(三)典型案例分析

1、根據2018年4月27日甘肅省財政廳公開的甘財經一[2018]34號文《關於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清查情況的通報》披露的信息,隴南市G316線長樂至同仁公路兩當縣楊店(甘陝界)至徽縣公路PPP項目建設,總投資75.3億元,BOT方式合作期限34年,回報機制為使用者付費,納入財政部第二批示範項目,目前處於執行階段。

甘肅省財政廳對照財辦金[2017]92號文件規定的審核結果為:

項目完成立項審批,規範開展“兩個論證”,適宜採用PPP模式實施,實施方案獲得批覆,建立了按效付費機制,符合規範性要求。但甘肅省交通建設集團作為項目實施機構不符合規定。

12大標準:判斷PPP是否合規「+16個典型案例」

2、在同一文件中披露的同類“主體不合規”PPP案例還有蘭州市榆中縣和平汙水處理廠項目。

該項目為市政工程項目,採取BOT模式運作,回報機制為使用者付費,合作期限30年,處於執行階段。審查結論為:

完成立項審批,規範開展“兩個論證”,適宜採用PPP模式實施,實施方案獲得批覆,建立了按效付費機制,符合規範性要求。但榆中縣城投公司作為項目實施機構不符合規定。

12大標準:判斷PPP是否合規「+16個典型案例」

上述案例均因為實施機構為企業,而非政府、政府指定的有關職能部門和事業單位,不符合財金[2014]113號文及財金函[2016]47號文對於PPP實施機構適格要求。即:政府或其指定的有關職能部門或事業單位可作為項目實施機構,負責項目準備、採購、監管和移交等工作,國有企業或融資平臺公司不得作為政府方簽署PPP項目合同。

三、社會資本方主體適格問題

(一)規範性要求

PPP社會資本方可以是已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境內外企業法人,包括國有控股企業、民營企業、混合所有制企業等,也可以是銀監會大名單內的退出類融資平臺公司,但銀監會大名單內的監管類融資平臺不得作為社會資本方。

政策依據

◆ 財金[2014]113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

本指南所稱社會資本是指已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境內外企業法人,但不包括本級政府所屬融資平臺公司及其他控股國有企業。

◆ 財金[2014]156號《關於規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本級人民政府下屬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除外)不得作為社會資本方參與本級政府轄區內的PPP項目。

◆ 國辦發[2015]42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可以有效打破社會資本進入公共服務領域的各種不合理限制,鼓勵國有控股企業、民營企業、混合所有制企業等各類型企業積極參與提供公共服務。

大力推動融資平臺公司與政府脫鉤,進行市場化改制,健全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對已經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市場化運營的,在其承擔的地方政府債務已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得到妥善處置並明確公告今後不再承擔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職能的前提下,可作為社會資本參與當地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通過與政府簽訂合同方式,明確責權利關係。

◆ 財金函[2016]47號《關於組織開展第三批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示範項目申報篩選工作的通知》:

未按國辦發[2015]42號文要求剝離政府性債務、並承諾不再承擔融資平臺職能的本地融資平臺公司作為社會資本方的,不再列為PPP備選項目。

◆ 財辦金[2017]92號《關於規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管理的通知》: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應予以清退: ......不符合規範運作要求。包括未按規定轉型的融資平臺公司作為社會資本方的。

◆ 財金[2018]54號《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示範項目規範管理的通知》:

加強PPP項目合同簽約主體合規性審查,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不得作為社會資本方。

綜上,PPP社會資本方可以是國有控股企業、民營企業、混合所有制企業等各類型企業。

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如果已經完成退出程序、並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可以作為PPP的社會資本方參與PPP。

未按規定轉型的融資平臺公司(即監管類融資平臺)不得作為社會資本方。

(二)判斷標準

政府融資平臺公司作為PPP社會資本方的,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實質要件

如果這個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在銀監會大名單內,就必須是退出類融資平臺。

所謂退出類平臺,是指按銀監發[2013]10號文《關於加強2013年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風除監管的指導意見》要求,經核查評估和整改後,具備商業化貸款條件,自身具有充足穩定的經營性現金流,能夠全額償還貸款本息,整體轉化為一般公司類客戶管理的融資平臺。

核心退出條件如下:

須符合現代公司治理要求,系按商業化原則運作的企業法人。

資產負債率在70%以下,財務報告經過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各債權銀行對平臺的風險定性均為“全覆蓋”(指借款人自有現金流佔其全部應還債務本息比例100%[含]以上)。

存量貸款中需財政償還部分已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並已落實預算資金,且存量貸款的抵押擔保、期限、還款方式等已整改合格。

誠信經營,無違約記錄,可持續獨立發展。

2、形式要件

符合國辦發[2015]42號文規定:對已經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市場化運營的,在其承擔的地方政府債務已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得到妥善處置並明確公告今後不再承擔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職能的前提下,可作為社會資本參與當地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

(三)典型案例

1、根據甘肅省財政廳《關於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清查情況的通報》(甘財經一[2018]34號)公開披露的信息:張掖市甘州區思源實驗學校建設項目,教育項目,總投資2.4億元,運作方式為BOT方式,回報機制為可行性缺口補助,項目處於執行階段。

甘肅省財政廳對照財辦金[2017]92號文件規定審核結果為:

完成立項審批,規範開展“兩個論證”,適宜採用PPP模式實施,實施方案獲得批覆,建立了按效付費機制,符合規範性要求。存在問題:中標人為甘肅興鼎建築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但項目公司的股東是兩位自然人,應嚴格按規定運作。

12大標準:判斷PPP是否合規「+16個典型案例」

2、在同一文件中,相關案例還有平涼市華亭縣城區集中供熱工程,屬於市政工程新建項目,財政部第四批示範項目,總投資6.23億元,採取BOT方式運作,付費機制為使用者付費,處於執行階段。審查結果為:

已完成立項審批,規範開展“兩個論證”,適宜採用PPP模式實施,實施方案獲得批覆,建立了按效付費機制,符合規範性要求。但PPP合同中兩個股東除中標社會資本方外,還有一個自然人,應嚴格按規定運作。

12大標準:判斷PPP是否合規「+16個典型案例」

上述案例均因為社會資本方存在自然人,而非符合規定要求的企業。

四、運作方式規範性問題

(一)規範性要求

PPP項目合規的運作方式包括OM(委託運營)、MC(管理合同)、BOT(建設-運營-移交)、BOO(建設-擁有-運營)、TOT(轉讓-運營-移交)和ROT(改建-運營-移交)等,但不包括各種形式的BT(建設-移交)模式。

政策依據

◆ 財金[2014]113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

PPP項目運作方式主要包括OM(委託運營)、MC(管理合同)、BOT(建設-運營-移交)、BOO(建設-擁有-運營)、TOT(轉讓-運營-移交)和ROT(改建-運營-移交)等。具體運作方式的選擇主要由收費定價機制、項目投資收益水平、風險分配基本框架、融資需求、改擴建需求和期滿處置等因素決定。

◆ 財金[2015]57號《關於進一步做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示範工作的通知》:

對採用建設-移交(BT)方式的項目,財政部將不予受理。

◆ 財金函[2016]47號《關於組織開展第三批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示範項目申報篩選工作的通知》:

運作方式採用建設-移交(BT)方式的項目,將不予受理。

◆ 財金[2016]92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管理暫行辦法》:

項目實施不得采用建設-移交方式。

◆ 財辦金[2017]92號《關於規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管理的通知》: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應予以清退: 僅涉及工程建設,無運營內容的(亦不得入庫);採用建設-移交(BT)方式實施的。

(二)判斷標準

無論是OM、MC還是BOT、BOO、TOT和ROT模式,PPP項目運作模式的最核心點就是:項目要有“實質性的運營”(Management或Operation),而不能缺少實質性運營環節,僅僅是BT(建設-移交)模式。

對於運營責任,財金[2018]54號文《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示範項目規範管理的通知》提出“不得約定將項目運營責任返包給政府方出資代表承擔或另行指定社會資本方以外的第三方承擔”。

不過,這一點確實與前期財金[2014]156號《關於規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PPP項目合同指南規定不符。

2014年的合同指南提出,部分項目運營可以委託給專業運營商,根據不同PPP項目運作方式的特點,項目公司有時會將項目部分的運營和維護事務交給專業運營商負責。

政府付費機制的項目公司可能會將大部分的運營事務交由專業運營商負責;

使用者付費機制的項目由於存在較大需求風險,項目公司可能僅僅會將部分非核心的日常運營管理事務交由專業運營商負責。

PPP項目合同中約定的項目公司的運營和維護義務並不因項目公司將全部或部分運營維護事務分包給其他運營商實施而豁免或解除。

(三)典型案例

1、河北省保定市易縣經濟開發區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被財金[2018]54號文列入限期整改項目清單,具體理由為“運作不規範”。通過查詢財政部PPP綜合信息平臺,該項目“運作不規範”的可能原因如下:

第一,該PPP項目為產業園區城鎮化綜合開發項目,於2015年發起設立。項目實施方案規定:政府與社會資本對項目公司股權比例為20%:80%,社會資本所持有項目公司80%股權,可由社會資本持有,也可由社會資本及其指定的第三方共同持有。該方案明顯觸及財辦金92號文列出的“由第三方代持社會資本方股份”這一不符合規範運作的紅線。

第二,項目實施方案規定:土地整理投資設立資金週轉利用機制,土地整理由納入名錄制的土地儲備機構承擔。在該項目中設立資金週轉利用機制,是指社會資本配合土地儲備機構土地整理工作而進行的投資行為。待土地變成熟地後,通過土地招拍掛形成的收入進入政府專項基金,用於支付給投資者作為投資者投資行為的合理收益。

第三,政府對項目實施方案的批覆文件指出,該項目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付服務費用。將PPP項下政府付費與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混為一談,明顯存在運作不規範問題。

2、吉林市國電江北熱源項目被財金[2018]54號文列入限期整改項目清單,具體理由為“運作不規範”。通過查詢財政部PPP綜合信息平臺,該項目“運作不規範”可能原因如下:

第一,項目實施方案要求項目竣工後由項目公司委託第三方國電吉林電廠運營。而且其後簽訂的PPP協議也明確指出,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可以委託第三方進行生產運行。該約定不符合財金[2018]54號文“不得約定將項目運營責任返包給政府方出資代表承擔或另行指定社會資本方以外的第三方承擔”政策規定。

第二,政府對實施方案的批覆僅為有關領導在政府公文處理專用單上簽字批示,沒有出具正式的實施方案批覆。

第三,項目PPP協議明確:項目採取“特許經營+可行性缺口補助”付費機制,特許經營期內項目公司獲取熱能銷售收入以補償經營成本、還本付息、收回投資並獲取投資回報,不足部分由財政進行可行性缺口補助。從文中理解可能存在固定回報的意思表示,不符合財金[2018]54號文“不得向社會資本承諾最低投資回報或提供收益差額補足”政策規定。

五、項目合規手續的規範性要求

(一)規範性要求

大多數PPP項目均涉及到項目建設,如BOT、BOO、ROT等模式,既然涉及到項目建設,就要符合項目建設要求具備項目建設合規手續,如可研、環評、土地等合規手續。

同時,涉及國有資產權益轉移的存量項目應按規定履行相關國有資產審批和評估手續。

政策依據

◆ 國辦發[2015]42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

存量公共服務項目轉型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過程中,應依法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價值,防止公共資產流失和賤賣。

◆ 財金函[2016]47號《關於組織開展第三批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示範項目申報篩選工作的通知》:

項目不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各類專項規劃的;新建項目未按規定程序完成可行性研究、立項等項目前期工作的不再列為備選項目。

◆ 財辦金[2017]92號《關於規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管理的通知》:

新建、改擴建項目未按規定履行相關立項審批手續的;涉及國有資產權益轉移的存量項目未按規定履行相關國有資產審批、評估手續的,不得入庫。

◆ 財金[2018]54號《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示範項目規範管理的通知》:

按國家有關規定認真履行規劃立項、土地管理、國有資產審批等前期工作程序,規範開展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不得突破10%紅線新上項目,不得出現“先上車、後補票”問題。

(二)判斷標準

PPP項目的建設手續(可研、環評、土地等項目合規性審批手續),必須按照財金函[2016]47號文《關於組織開展第三批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示範項目申報篩選工作的通知》要求,滿足合規性完備性要求。

涉及國有資產權益轉移的存量項目,應按照財辦金[2017]92號《關於規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管理的通知》要求,按規定履行相關國有資產審批、評估手續。

(三)典型案例

甘肅省財政廳對照財辦金[2017]92號文件規定審核結果為:

完成立項審批,規範開展“兩個論證”,適宜採用PPP模式實施,實施方案獲得批覆,建立了按效付費機制,符合規範性要求。但TOT涉及國有資產權益轉移的存量項目未按規定履行國有資產審批、評估手續。

評審意見為:退出管理庫,調至儲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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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立項審批,規範開展“兩個論證”,適宜採用PPP模式實施,實施方案獲得批覆,建立了按效付費機制,符合規範性要求。但TOT涉及國有資產權益轉移的存量項目未按規定履行國有資產審批、評估手續。

評審意見為:退出管理庫,調至儲備清單。

12大標準:判斷PPP是否合規「+16個典型案例」

3、本次因財金54號文雙退(退出示範庫並退出項目庫)的30個財政部示範項目之一,地處新疆自治區的喀什5A級景區立體停車庫建設項目,作為財政部第三批示範項目,項目投資總額1.08億元,列為市政工程項目。

退庫的原因為“項目涉及環境問題,停止推進”,屬於典型的PPP項目建設手續(可研、環評、土地等項目合規性審批手續)不完備問題。

六、採購程序的規範性要求

(一)規範性要求

PPP項目整個生命週期包括識別、準備、採購、執行、移交五大操作環節,涉及的規範性要求較多,這一塊也是PPP項目最容易出現問題的領域,應嚴格按照《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採購管理辦法》執行相關流程。相關的規定主要有:

1、財金[2014]113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對PPP項目識別、準備、採購、執行、移交等操作環節進行了規範。

2、財金函[2016]47號《關於組織開展第三批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示範項目申報篩選工作的通知》規定,已進入採購階段或執行階段的項目,未按政府採購相關規定選擇社會資本合作方的不再列為備選項目。

3、政府採購法。

(二)判斷標準

當前,很多政府為了支持政府所屬融資平臺公司轉型,採購方式大多直接採取單一來源採購、競爭性磋商等非競爭性採購方式,其實是不符合政策規範要求的。不同採購方式適用於不同採購條件,不能簡單的採取單一來源採購方式。

採購的環節和條件較為複雜,應執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採購管理辦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政府採購法》等政策規定。

不同採購方式適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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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典型案例

某中部地級市政府為支持所屬融資平臺公司轉型為城市水務行業運營商,運營管理該地區所有的自來水及汙水處理項目(計劃打造類似於重慶水務集團水務上市目的),同時通過存量資產轉為PPP模式為地方政府融得一筆資金,計劃將現有自來水項目採取PPP模式交由該融資平臺運營管理。

在社會資本採購中,地方政府採取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直接選定該融資平臺公司為PPP項目社會資本方,經營期限30年,合同金額20億元。在受邀做物有所值評價報告時瞭解到該信息後,經多方協調後政府認識到相關合規性問題,最後放棄PPP模式,直接將該自來水股權劃轉至該融資平臺公司。

不合規的類型還包括:

立項還未完成,為了趕工期,在沒有立項批覆手續的情況下,直接跳過立項程序進入採購程序;

兩評一案即使未通過審核即進入採購程序;

錯誤適用非競爭性採購方式等。

七、風險分配的規範性問題

(一)規範性要求

風險分擔,是PPP模式區別於政府部門與社會資本方其它交易形式的顯著標志。

在PPP模式中,政府部門儘可能地承擔自己有管理優勢的伴生風險,社會資本會按其相對優勢承擔較多的具體經營管理風險,最終實現雙方風險最優應對、最佳分擔,將整體風險最小化。

政策依據

財金[2014]113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

原則上,項目設計、建造、財務和運營維護等商業風險由社會資本承擔,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風險由政府承擔,不可抗力等風險由政府和社會資本合理共擔。

(二)判斷標準

政府部門應主要承擔外部環境風險,社會資本應主要承擔項目實施管理風險,項目組織和內部協調的風險主要由雙方共同承擔。具體來講就是,項目設計、建造、財務和運營維護等商業風險由社會資本承擔,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風險由政府承擔,不可抗力等風險由政府和社會資本合理共擔。

實操中,不少PPP項目在合同體條款安排上提到項目公司可以將部分或者全部運營工作委託給第三方機構。特別是之前很多PPP項目的社會資本方多為施工企業,不懂運營或者不想運營,於是就順水推舟將運營外包,在某些領域也出現政府主動要求項目公司把運營委託給自己下屬的公司進行運營的情形。

(三)典型案例

財政部辦公廳向湖北省辦公廳發出《關於請核查武漢市軌道交通8號線一期PPP項目不規範操作問題的函》稱,湖北省武漢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實施的武漢市軌道交通8號線一期PPP項目社會資本採購預成交公示於2月13日在中國政府採購網發佈。

公示信息及項目材料顯示,該項目存在風險分配不當等問題。社會資本和武漢地鐵集團(政府出資代表)共同設立“武漢地鐵股權投資基金(契約型)”,武漢地鐵集團是劣後級出資人基金份額10%;聯合體是優先級出資人佔基金份額的90%。優先級投資人實際為債性投資人,獲得固定收益的回報,地鐵運營由武漢地鐵集團負責。

另外,該項目運作模式也不符合財金[2018]54號文要求的:“不得約定將項目運營責任返包給政府方出資代表承擔或另行指定社會資本方以外的第三方承擔”。

八、績效掛鉤機制的規範性

(一)規範性要求

所謂績效掛鉤,就是PPP項目涉及政府付費、財政缺口補助的,應建立績效評價機制,政府付款不能按照固定金額支付,而應與項目公司提供公共服務的績效評價結果掛鉤,完成得好可以100%甚至獎勵,完成不好就要扣減付費。

政策依據

◆ 國辦發[2015]42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

政府以運營補貼等作為社會資本提供公共服務的對價,以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對價支付依據,並納入預算管理。

◆ 財金[2016]32號《關於進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有關工作的通知》:

要建立動態可調整的投資回報機制,根據條件、環境等變化及時調整完善,防範政府過度讓利。要堅決杜絕各種非理性擔保或承諾、過高補貼或定價,避免通過固定回報承諾、明股實債等方式進行變相融資。

◆ 財辦金[2017]92號《關於規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管理的通知》:

未建立按效付費機制。包括通過政府付費或可行性缺口補助方式獲得回報,但未建立與項目產出績效相掛鉤的付費機制的;政府付費或可行性缺口補助在項目合作期內未連續、平滑支付,導致某一時期內財政支出壓力激增的;項目建設成本不參與績效考核,或實際與績效考核結果掛鉤部分佔比不足30%,固化政府支出責任的。

(二)判斷標準

政府付費或可行性缺口補助方式的應建立與項目產出績效相掛鉤的付費機制,項目建設成本應參與績效考核且與績效考核結果掛鉤部分佔比不應低於30%。財政部《PPP項目合同指南》“照付不議”條款與此不矛盾。

(三)典型案例

在財政部發布《關於規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管理的通知》(財辦金[2017]92號)之前,大部分政府付費項目都沒有建立完整的績效考核,也沒有將政府支出與績效評價掛鉤,即使掛鉤也是極少部分形式上的掛鉤,大部分支出還是固定支出。

財政部副部長史耀斌:一些政府付費類項目,通過“工程可用性付費”+少量“運營績效付費”方式,提前鎖定政府大部分支出責任。實際上都是由政府兜底項目風險。

九、兩評一案的規範性要求

(一)政策規範性要求

“兩評一案”(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項目實施方案)是判斷是否適合採取PPP模式的關鍵,也是作為控制地方政府財政風險的關鍵屏障(紅線中的紅線)。

因此,“兩評一案”必須要經過詳細論證並經所屬政府財政部門及地方政府審批同意後方可採取PPP模式。

政策依據

◆ 財金[2015]21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指引》:

每一年度全部PPP項目需要從預算中安排的支出責任,佔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比例應當不超過10%。

◆ 財金[2015]57號《關於進一步做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示範工作的通知》:

每一年度全部PPP項目需要從預算中安排的支出責任佔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比例應當不超過10%。對合同變更成本高,融資結構調整成本高,原債權人不同意轉換,不能化解政府性債務風險、降低債務成本和實現“物有所值”的項目,財政部將不予受理。

◆ 財金函[2016]47號《關於組織開展第三批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示範項目申報篩選工作的通知》:

未按財政部相關規定開展物有所值評價或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的不再列為備選項目。

(二)判斷標準

作為非政府部門的投資者、金融機構或者相關第三方,判斷標準比較簡單,主要是看以下兩點:

1、“兩評”(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是否有論證依據,論證結果是否經所屬政府財政部門審查同意併發文批覆。

2、“一案”(項目實施方案)是否經所屬政府同意併發文批覆。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

實操中,物有所值評價(VFM)相對較為容易,畢竟類比政府方自營都是虛擬的,比較容易論證。

在財政承受能力方面,其實一開始,財政部就在財金[2015]21號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指引》和財金[2015]57號文《進一步做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示範工作的通知》中明確了:

每一年度全部PPP項目需要從預算中安排的支出責任,佔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比例應當不超過10%。

所以自始至終,財政部針對的只是“一般公共預算支出”。不過由於坊間“不超預算10%”這種簡單的提法說多了,一度造成了部分人的誤解。好在後來財金函[2017]85號 《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2587號建議的答覆》又更明確地重申了這一點:

每一年度需要從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PPP項目支出責任不超過一般公共預算的10%,將符合條件的PPP項目的財政支出責任納入預算管理......且10%“上限”控制的僅是需要從一般公共預算中安排的支出責任,並不包括政府從其他基金預算或以土地、無形資產等投入的部分,旨在鼓勵地方積極盤活存量資源、資產等吸引社會資本參與PPP項目。”

所以,其實從政府性基金預算中,還是可以想方設法騰挪出一些空間的。這樣既能繼續安排PPP項目上馬,同時不觸碰一般公共預算支出10%的高壓線。

(四)典型案例

南京市溧水區產業新城綜合開發項目、河北保定易縣經濟開發區項目(財金[2016]91號文發佈的第三批示範項目)、武漢問津產業新城項目的PPP項目協議中,都明確將土地出讓收入與新增稅收收入、非稅收入作為政府支付項目公司付費資金的來源。將上述資金來源中的地方留存部分作為支付的資金來源,並逐年列入經本級人大審批的財政預算中予以支付PPP項目。

根據財金54號文,財政部示範項目整改原因涉及“未按規定開展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的PPP項目合計37個,涉及投資金額1132.53億元,具體如下表:

12大標準:判斷PPP是否合規「+16個典型案例」

當前,財政部門正在就PPP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政策修訂公開徵求意見,可以看出,財政部門也已經關注到存在的上述問題。

十、項目期限的規範性要求

(一)政策要求

PPP項目期限最短不得低於10年,最長不超過30年。

政策依據

◆ 第25號令《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期限應當根據行業特點、所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需求、項目生命週期、投資回收期等綜合因素確定,最長不超過30年。

◆ 財金[2015]57號《關於進一步做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示範工作的通知》: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期限原則上不低於10年。

◆ 財金函[2016]47號《關於組織開展第三批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示範項目申報篩選工作的通知》:

合作期限(含建設期在內)低於10年的不再列為備選項目。

◆ 國務院法制辦《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條例(徵求意見稿)》(未生效):

合作項目期限根據行業特點、項目生命週期、公共服務需求、投資回收期等因素確定,一般不低於10年,最長不超過30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判斷標準

相對較容易判斷,PPP期限在10年和30年之間。

但是一般超過30年的也屬於正常。

(三)典型案例

因為政策自始就較為明確,尚未發現因為期限不合規的PPP項目。

十一、項目資本金的規範性政策要求、判斷標準及典型案例

(一)政策要求

PPP項目資本金在項目公司層面,會計核算上不得體現在負債類科目中,只能體現在權益類科目中;還款安排上不能作為債務管理定期還本付息,只能利潤分配;擔保方式上不能由地方政府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政策依據

◆ 國發[1996]35號《國務院關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的通知項目資本金》:

是指在投資項目總投資中,由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對投資項目來說是非債務性資金,項目法人不承擔這部分資金的任何利息和債務;投資者可按其出資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權益,也可轉讓其出資,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 銀監發[2009]84號《關於信託公司開展項目融資業務涉及項目資本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對股東借款(股東承諾在項目公司償還銀行或信託公司貸款前放棄對該股東借款受償權的情形除外)、銀行貸款等債務性資金和除商業銀行私人銀行業務外的銀行個人理財資金,不得充作項目資本金。

◆ 財預[2017]50號《關於進一步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

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參與PPP項目、設立政府出資的各類投資基金時,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回購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擔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損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會資本方承諾最低收益。

◆ 財辦金[2017]92號《關於規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管理的通知》:

未按時足額繳納項目資本金、以債務性資金充當資本金或由第三方代持社會資本方股份的不得入庫。

◆ 財金[2018]23號《關於規範金融企業對地方政府和國有企業投融資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有金融企業向PPP項目提供融資,應按照穿透原則加強資本金審查,不得以名股實債、股東借款、借貸資金等債務性資金和以公益性資產、儲備土地等方式違規出資。

(二)判斷標準

1、項目資本金在項目公司賬面上,不能是債務性資金,必須是權益性資金。

3、地方政府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回購、固定收益等。

4、央企作為社會資本方的,不得對其他資本方股權投資承諾回購。

財政部《關於規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管理的通知》(財辦金[2017]92號)出臺前,PPP項目資本金普遍以有限合夥企業基金方式,以“小股大債”方式出資作為PPP項目資本金,以債務性資金充當資本金。

(三)典型案例

某PPP項目總投資100億元,項目資本金20億元。由央企為主的社會資本聯合體成功中標,並與政府簽署了《PPP項目合同》註冊成立項目公司,註冊資本3000萬元,項目貸款資金(80億元)由某商業銀行A承擔。為解決項目資本金問題,基金管理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GP)發起設立有限合夥基金,基金規模20.02億元,存續期限10年。

其中,商業銀行B作為優先級LP出資18億元;聯合體央企作為劣後級LP出資2億元;基金管理公司作為GP出資200萬元,管理費率0.5%。有限合夥基金設立後,出資1800萬元受讓項目公司60%股權,其餘資金以股東借款名義注入項目公司。

本案例中,存在著項目資本金“小股大債”問題。在項目資本金層面,項目公司初始設計的註冊資本金僅為3000萬元,小部分資金進入項目公司既作為註冊資本金,也作為項目資本金的股權投資部分。大部分資金以股東借款方式方式解決項目資本金問題。

十二、信息公開規範性要求

(一)政策要求

PPP項目公開信息包括內容較多,基本上涵蓋項目識別、準備、採購、執行、移交五個階段的幾乎所有PPP信息。

政策依據

◆ 財金[2015]166號《關於規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運行的通知》: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綜合信息平臺建設工作,廣泛動員和聯合相關部門做好本級PPP項目的篩選識別,信息收集、錄入和審核工作,加強統籌協調,積極創造條件,確保綜合信息平臺順利運行。省級財政部門要做好本級PPP項目信息錄入、上報工作,並負責所轄市縣項目信息的審核與上報工作。

◆ 財金[2017]1號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信息公開管理暫行辦法》:

PPP項目信息公開的方式包括即時公開和適時公開,公開內容包括項目識別、準備、採購、執行、移交五個階段的幾乎所有PPP信息。

◆ 財辦金[2017]92號《關於規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管理的通知》:

未準確完整填寫項目信息,入庫之日起一年內未更新任何信息,或未及時充分披露項目實施方案、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政府採購等關鍵信息的,應予以退庫。

(二)判斷標準

按照財政部財金[2017]1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信息公開管理暫行辦法》對PPP項目信息公開的要求,從項目識別、準備、採購、執行、移交五個階段需要公開的信息逐一查詢即可。

(三)案例分析

1、江蘇省蘇州市軌道交通1號線工程項目,財政部第一批PPP示範項目,投資總額126.1億元,項目期限10年。該項目存在的問題為“未按規定進行信息公開”。

2、湖北省武深高速嘉魚北段PPP項目,財政部第三批PPP示範項目,投資總額38.28億元,項目期限30年,存在的問題為“未按規定進行信息公開”。

經查詢財政部PPP綜合信息平臺管理庫項目,該項目目前已進入執行階段,意味著項目前期手續、兩評一案、社會資本採購、PPP合同等都已經履行完畢,但發現項目在識別、準備、採購階段的信息並沒有完全按照財金[2017]1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信息公開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完全錄入。

國家發改委公佈的13個PPP項目典型案例,值得收藏!

PPP項目典型案例

13個PPP項目案例涉及水利設施、市政設施、交通設施、公共服務、資源環境等多個領域,涵蓋BOT、TOT、BOO等多種操作模式。這些項目是各地引入市場機制、推進PPP模式的有益探索,在社會資本選擇、交易結構設計、回報機制確定等方面具有一定參考價值,有關各方在參與和開展PPP項目時可積極學習借鑑。

一、北京地鐵4號線項目

1、項目概況

北京地鐵4號線是北京市軌道交通路網中的主幹線之一,南起豐臺區南四環公益西橋,途經西城區,北至海淀區安河橋北,線路全長28.2公里,車站總數24座。4號線工程概算總投資153億元,於2004年8月正式開工,2009年9月28日通車試運營,目前日均客流量已超過100萬人次。

北京地鐵4號線是我國城市軌道交通領域的首個PPP項目,該項目由北京市基礎設施投資有限公司(簡稱“京投公司”)具體實施。2011年,北京金準諮詢有限責任公司和天津理工大學按國家發改委和北京市發改委要求,組成課題組對項目實施效果進行了專題評價研究。

評價認為,北京地鐵4號線項目順應國家投資體制改革方向,在我國城市軌道交通領域首次探索和實施市場化PPP融資模式,有效緩解了當時北京市政府投資壓力,實現了北京市軌道交通行業投資和運營主體多元化突破,形成同業激勵的格局,促進了技術進步和管理水平、服務水平提升。從實際情況分析,4號線應用PPP模式進行投資建設已取得階段性成功,項目實施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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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運作模式

(1)具體模式

4號線工程投資建設分為A、B兩個相對獨立的部分:A部分為洞體、車站等土建工程,投資額約為107億元,約佔項目總投資的70%,由北京市政府國有獨資企業京投公司成立的全資子公司四號線公司負責;B部分為車輛、信號等設備部分,投資額約為46億元,約佔項目總投資的30%,由PPP項目公司北京京港地鐵有限公司(簡稱“京港地鐵”)負責。京港地鐵是由京投公司、香港地鐵公司和首創集團按2:49:49的出資比例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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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號線項目竣工驗收後,京港地鐵通過租賃取得四號線公司的A部分資產的使用權。京港地鐵負責4號線的運營管理、全部設施(包括A和B兩部分)的維護和除洞體外的資產更新,以及站內的商業經營,通過地鐵票款收入及內商業經營收入回收投資並獲得合理投資收益。

30年特許經營期結束後,京港地鐵將B部分項目設施完好、無償地移交給市政府指定部門,將A部分項目設施歸還給四號線公司。

(2)實施流程

4號線PPP項目實施過程大致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由北京市發改委主導的實施方案編制和審批階段;第二階段為由北京市交通委主導的投資人競爭性談判比選階段。

經市政府批准,北京市交通委與京港地鐵於2006年4月12日,正式簽署了《特許經營協議》。

(3)協議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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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經營協議是PPP項目的核心,為PPP項目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提供了明確的依據和堅實的法律保障。4號線項目特許經營協議由主協議、16個附件協議以及後續的補充協議共同構成,涵蓋了投資、建設、試運營、運營、移交各個階段,形成了一個完整的合同體系。

(4)主要權利義務的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權利義務主要包括:

建設階段:負責項目A部分的建設和B部分質量的監管,主要包括制定項目建設標準(包括設計、施工和驗收標準),對工程的建設進度、質量進行監督和檢查,以及項目的試運行和竣工驗收,審批竣工驗收報告等。

運營階段:負責對項目進行監管,包括制定運營和票價標準並監督京港地鐵執行,在發生緊急事件時,統一調度或臨時接管項目設施;協調京港地鐵和其他線路的運營商建立相應的收入分配分賬機制及相關配套辦法。

此外,因政府要求或法律變更導致京港地鐵建設或運營成本增加時,政府方負責給予其合理補償。

京港地鐵

京港地鐵公司作為項目B部分的投資建設責任主體,負責項目資金籌措、建設管理和運營。為方便A、B兩部分的施工銜接,協議要求京港地鐵將B部分的建設管理任務委託給A部分的建設管理單位。

運營階段:京港地鐵在特許經營期內利用4號線項目設施自主經營,提供客運服務並獲得票款收入。協議要求,京港地鐵公司須保持充分的客運服務能力和高效的客運服務質量,同時須遵照《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的規定,建立安全管理系統,制定和實施安全演習計劃以及應急處理預案等措施,保證項目安全運營。

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特別是運營安全規定的前提下,京港地鐵公司可以利用項目設施從事廣告、通信等商業經營並取得相關收益。

3、借鑑價值

(1)建立有力的政策保障體系

北京地鐵4號線PPP項目的成功實施,得益於政府方的積極協調,為項目推進提供了全方位保障。

在整個項目實施過程中,政府由以往的領導者轉變成了全程參與者和全力保障者,併為項目配套出臺了《關於本市深化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等相關政策。為推動項目有效實施,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副秘書長牽頭的招商領導小組;發改委主導完成了四號線PPP項目實施方案;交通委主導談判;京投公司在這一過程中負責具體操作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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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構建合理的收益分配及風險分擔機制

北京地鐵4號線PPP項目中政府方和社會投資人的順暢合作,得益於項目具有合理的收益分配機制以及有效的風險分擔機制。該項目通過票價機制和客流機制的巧妙設計,在社會投資人的經濟利益和政府方的公共利益之間找到了有效平衡點,在為社會投資人帶來合理預期收益的同時,提高了北京市軌道交通領域的管理和服務效率。

票價機制

4號線運營票價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實際平均人次票價不能完全反映地鐵線路本身的運行成本和合理收益等財務特徵。因此,項目採用“測算票價”作為確定投資方運營收入的依據,同時建立了測算票價的調整機制。

以測算票價為基礎,特許經營協議中約定了相應的票價差額補償和收益分享機制,構建了票價風險的分擔機制。如果實際票價收入水平低於測算票價收入水平,市政府需就其差額給予特許經營公司補償。如果實際票價收入水平高於測算票價收入水平,特許經營公司應將其差額的70%返還給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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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流機制

票款是4號線實現盈利的主要收入來源,由於採用政府定價,客流量成為影響項目收益的主要因素。客流量既受特許公司服務質量的影響,也受市政府城市規劃等因素的影響,因此,需要建立一種風險共擔、收益共享的客流機制。

4號線項目的客流機制為:當客流量連續三年低於預測客流的80%,特許經營公司可申請補償,或者放棄項目;當客流量超過預測客流時,政府分享超出預測客流量10%以內票款收入的50%、超出客流量10%以上的票款收入的60%。

4號線項目的客流機制充分考慮了市場因素和政策因素,其共擔客流風險、共享客流收益的機制符合軌道交通行業特點和PPP模式要求。

(3)建立完備的PPP項目監管體系

北京地鐵4號線PPP項目的持續運轉,得益於項目具有相對完備的監管體系。清晰確定政府與市場的邊界、詳細設計相應監管機制是PPP模式下做好政府監管工作的關鍵。

4號線項目中,政府的監督主要體現在文件、計劃、申請的審批,建設、試運營的驗收、備案,運營過程和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三個方面,既體現了不同階段的控制,同時也體現了事前、事中、事後的全過程控制。

4號線的監管體系在監管範圍上,包括投資、建設、運營的全過程;在監督時序上,包括事前監管、事中監管和事後監管;在監管標準上,結合具體內容,遵守了能量化的儘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儘量細化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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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肥市汙水處理廠資產權益轉讓

合肥市王小郢汙水處理廠是安徽省第一座大型城市汙水處理廠,也是當時全國規模最大的氧化溝工藝汙水處理廠。項目分兩期建設,日處理能力合計30 萬噸,建設總投資約3.2 億元。汙水廠建成後曾獲得市政魯班獎,是建設部指定的汙水處理培訓基地和亞行在中國投資的“示範項目”,為巢湖汙染綜合治理髮揮了重要作用。

經公開招標確定的中標人依法成立項目公司。市建委與項目公司簽署《特許權協議》,代表市政府授予項目公司汙水處理廠的特許經營權,特許期限23 年;合肥城建投公司與項目公司簽署《資產轉讓協議》,落實項目轉讓款的支付和資產移交事宜;市汙水處理管理處與項目公司簽署《汙水處理服務協議》,結算水費並進行監管。

三、大理生活垃圾處置城鄉一體化工程

2010 年10 月,大理市以BOT(投資建設-運營-移交)方式,引進重慶三峰環境產業集團公司,採用德國馬丁SITY2000 逆推傾斜式爐排爐焚燒發電處理工藝,投資4.2 億元建設一座垃圾焚燒發電廠;2012 年6 月,大理市公開招標以BTO(投資建設-移交-運營)方式引進重慶耐德新明和公司,採用先進、成熟的上投料式水平直接壓縮加大型拉臂鉤車轉運的處理工藝,投資1.1 億元建設10 座大型垃圾壓縮中轉站。此外,各區鎮積極探索,採用承包、租賃等方式,通過公開招投標,將城鄉生活垃圾收集清運工作推向市場。

12大標準:判斷PPP是否合規「+16個典型案例」

全市城鄉生活垃圾按照統一流程,通過收集、轉運、處理三個環節進行處置。收集清運環節由各區鎮負責,用自行投資、承包的垃圾車及配發的垃圾收集車將生活垃圾收集至環洱海10 座垃圾中轉站,經壓縮裝箱後,全程密閉轉運至垃圾焚燒廠進行焚燒發電、無害化處理。最終實現收集清運全覆蓋、壓縮轉運全封閉、焚燒發電資源化。

四、固安工業園區新型城鎮化項目

2002 年固安縣政府決定採用市場機制引入戰略合作者,投資、開發、建設、運營固安工業園區。同年6 月,通過公開競標,固安縣人民政府與華夏幸福基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華夏幸福公司”)簽訂協議,正式確立了政府和社會資本(PPP)合作模式。按照工業園區建設和新型城鎮化的總體要求,採取“政府主導、企業運作、合作共贏”的市場化運作方式,傾力打造“產業高度聚集、城市功能完善、生態環境優美”的產業新城。目前,雙方合作範圍已拓展至固安新興產業示範區和溫泉休閒商務產業園區。

12大標準:判斷PPP是否合規「+16個典型案例」

固安工業園區在方案設計上充分借鑑了英國道克蘭港口新城和韓國松島新城等國際經典PPP合作案例的主要經驗,把平等、契約、誠信、共贏等公私合作理念融入固安縣政府與華夏幸福公司的協作開發和建設運營之中。

五、江西峽江水利樞紐工程項目

江西峽江水利樞紐工程概算總投資992,216 萬元,其中,中央預算內投資定額補助288,000萬元,江西省省級財政負責安排113,700萬元,其他渠道落實資金590,516萬元。該工程於2009年開始施工準備,2010 年樞紐主體工程開工。2013年,順利通過了一期下閘蓄水階段驗收,首臺(9#機)水輪發電機組具備發電條件,如期實現了工程控制性節點目標。2014 年,三期圍堰完成拆除施工,18 孔洩水閘全部投入度汛過流。目前,9 臺發電機組全部併網發電,累計發電量超過4.8 億度,發揮了防洪、發電、航運等綜合效益。

12大標準:判斷PPP是否合規「+16個典型案例」

六、酒泉市城區熱電聯產集中供熱項目

酒泉城區熱電聯產集中供熱工程設計以國電酒泉熱電廠兩臺330 兆瓦發電機組作為供熱主熱源;項目敷設城區一級管網總長度70.48 公里,新建中繼泵站及調度中心1 座,新建換熱站 9 座,改建換熱站34 座,設計供熱面積達 888 萬平方米。總投資約4.4 億元。

12大標準:判斷PPP是否合規「+16個典型案例」

2010 年5 月熱源及管網改造工程開工,2011 年底完成投資1.3 億元,建成一級供熱管網24 公里,改建換熱站1 座,實現集中供熱面積23 萬平方米;2012-2013 年度接供面積354.73 萬平方米;2013-2014 年度接供面積480.99 萬平方米。截至2014-2015 年度供熱期,本項目已基本達到了設計的888 萬平方米的供熱面積。

七、陝西南溝門水利樞紐工程項目

該工程於2011 年全面開工建設。截至目前,該工程前期供電工程、道路工程、導流洩洪洞工程已投入使用。大壩工程於2014 年6 月完成大壩填築(壩高65 米),8 月通過大壩安全鑑定,12 月順利下閘蓄水。引水發電洞、溢洪道、電站、引洛入葫輸水隧洞、馬家河低壩引水樞紐等工程基本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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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目概算總投資19.21 億元,其中資本金 54,540 萬元、貸款137,560 萬元。為解決項目建設資金問題,延安市於 2009 年批准成立延安水務投資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政府投資主體,與陝西延長石油投資有限公司和華能國際電力開發公司按 40%:30%:30% 比例出資 54,540 萬元資本金,組建延安南溝門水利樞紐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作為項目法人,負責南溝門水利樞紐工程建設運營管理。

八、深圳大運中心項目

大運中心含“一場兩館”,即體育場、體育館和游泳館,總投資約41 億元,位於深圳龍崗中心城西區。大運中心工程量巨大,南北長約1050 米,東西寬約990 米,總用地面積52.05 萬平方米,總建築面積29 萬平方米,場平面積相當於132 個標準足球場。其中,體育場總體高度53 米,地上建築五層,地下一層,於2010 年底完工,成為深圳地標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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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目採用ROT 模式,即龍崗區政府將政府投資建成的大運場館交給佳兆業集團以總運營商的身份進行運營管理,雙方40 年約定期限屆滿後,再由佳兆業將全部設施移交給政府部門。

九、蘇州市吳中靜脈園垃圾焚燒發電項目

2003 年9 月,蘇州市政府與光大國際簽署了垃圾焚燒發電廠一期項目BOT 合作協議,項目特許經營期為25.5 年(含建設期)。2006 年7 月,蘇州垃圾焚燒發電一期項目建成並正式投運,蘇州市生活垃圾處置格局由傳統的、單一的填埋處置形式,轉變為“填埋為主、焚燒為輔”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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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分三期採用BOT 方式建設,其中一期工程項目特許經營期為25.5 年(含建設期),二期工程特許經營期23 年,三期工程設定建設期兩年,並將整體項目合作期延長3 年,至2032 年。

十、天津市北水業公司部分股權轉讓項目

天津市自來水集團有限公司對天津市北水業有限公司的49%國有股權向社會進行公開轉讓,以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天津市政公用設施投資建設。北水業公司49%股權評估值約6.98億元,掛牌價為9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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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渭南市天然氣利用工程項目

2008 年11 月,渭南市臨渭區新型工業化管理辦公室與渭南市天然氣有限公司簽署項目建設投資合同書,同意渭南市天然氣有限公司在渭南市臨渭區新型工業項目區投資建設天然氣配送項目(現更名為經開區天然氣利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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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4 月,臨渭工業集中區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渭南市天然氣有限公司簽署渭南市臨渭工業集中區天然氣利用工程項目投資合同書。同意渭南市天然氣有限公司全額投資建設渭南臨渭工業集中區天然氣利用工程建設項目,在該項目實施的過程中,協助辦理投資項目的有關法定許可手續,由“渭南市天然氣有限公司”特許經營,經營期限30 年。

十二、張家界市楊家溪汙水處理廠項目

楊家溪汙水處理廠是湖南省政府列入全省汙水處理設施建設三年行動計劃、2008 年必須開工、2009 年必須建成的汙水處理項目,也是張家界市2008 年十七個重點建設工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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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重慶涪陵至豐都高速公路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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