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公司倒闭,老板要跑路?

百味生活情感

有限公司,是人类商业史上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安排。正是因为有限公司制度,才鼓励了企业家,激励着企业家创新创业,推着着社会进步。

中国当然也学习了欧美的“有限公司”的制度。

当然,并非所有企业都是有限公司。例如,合伙企业中的一般合伙人、独立经营的个体户等,他们都是无限责任的。

不过,即便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出现了老板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形。原因是:中国的乡土情结和乡土信用,导致任何借贷,都是看老板面子的,需要老板个人给出信用担保的。

由于老板个人对公司的业务都给出了无限连带责任的担保,所以,当公司出现重大亏损资不抵债的时候,老板就跑路了。

这种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被老板无限连带责任,给一下子击破了。这时中国信用体系不健全,公司信用体系不健全所致。金融机构为了保障自己的安全,疏于对公司业务的判断,只把压力都放在老板一个人身上。

实际上,不仅仅是借贷市场,就连现在的创投,也变成了创业人一个人承担所有风险的局面了——这就是对赌

。投资人并不能对业务本身给出非常好的判断,也疏于对业务的投后管理,甚至是根本没有投后管理的能力。于是就寄希望于对赌:要求创业者保证其资金最低实现一定的固定收益率。过去很多年,这个固定收益率往往是12%的年化收益。这就意味着,如果创业失败,就弄了个高利贷。创业者如何能还?钱已经烧掉了啊!

老板跑路,创业人跑路,这还是好的,还有自杀的。可见,对有限责任的破坏,实在是伤害企业家的一种制度破坏。社会相关主体,应该强化对业务的研究,对责任的界定,给企业家更加自由的创业信用氛围。


孙建波

因为银行或者其他的非银金融机构不傻,对于有限责任的债务除非公司大到一定程度,业务好现金流好负债率低,比如上市公司、无限血量的央企、老干妈之类的企业。否则借款协议里面一定会有大股东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要么你就别借。这是一种商业大环境下博弈的平衡。否则一般小企业主也能以有限公司有限责任来规避风险的话,银行也会将高风险以高利率的方式转嫁出去。因此如果自己是小本生意想靠银行贷款来放大规模,期望失败了银行买单,成功了固定利率打发掉银行,天底下没有这么好的事情。

这个中间的风险和收益不匹配最终通过风险投资这个品类完成了,小企业需要资金发展,但是没有足够的资信怎么办?通过获取风险投资,失败了一起玩完,成功了风险投资能拿成百上千甚至极少数上万倍的回报时,成功的项目覆盖掉失败项目的成本,最后大家都有肉吃。而银行贷款一般只给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最入门的企业还要靠大股东个人担保增信。而完全的信用贷包括公司债券一般只有为数并不多的民营上市公司可以享用。央企我们就不多说了。

除了金融借款,企业的广义负债还包括供应商货款、加盟商保证金等,如果公司资金链断裂,供应商急了也是要上门堵人的,比如某著名薯片。而这类负债一般是没有抵押和担保的,所以出了事情跑掉也是某种人的选择。


止水资讯

虽然不少公司属于有限责任性质,但对于国内多数企业,基本上属于中小企业多,融资渠道少的局面。言下之意,即多数中小企业众多,却缺乏了有效的融资渠道,而对于众多中小企业而言,虽然属于有限责任性质,但通过有限责任获得银行贷款,实际上可行性并不大。在实际情况下,大股东或老板,往往需要利用自己的名义进行财产抵押或为企业提供担保,而这也是一种个人无限责任的行为,一旦企业发生资金链断裂的问题,那么作为提供财产抵押或提供担保的责任人,往往脱离不了关系。更有甚者,可能仍以供应商的货物或其余的产品进行抵押,但一旦发生问题,则是欠缺了一大笔债务以及款项,而对于大股东或实控人基本上难以逃离责任。由此可见,正因为有限责任的性质名存实亡,而期间涉及到不少的利益,银行也不会轻易随意放贷给中小企业,由此也会进一步加剧了中小企业多,融资渠道少的问题,而一旦大股东以自身名义进行财产抵押或为企业提供担保,那么一旦企业资金链断裂,以及大股东自身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那么对于大股东来说,也会难以逃离责任,系列追债压力更是让老板承担巨大的心理包袱,而跑路避难成为了不少老板的选择。


郭施亮

答:能跑路,不用坐牢的算是幸运了。

有几个老板懂得有限公司中的“有限”的含义?公司名称中的“有限”是针对责任而言的,对于股东的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因老板(或股东)不懂得其有限责任的含义,在公司设立时,脱离实际,超出自己资产资金能力,认缴出资额(认购的股份)一味求大,以扩大注册资本。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老板(或股东)无度地为公司债务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以自己名义对外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或将公司财产视为老板(或股东)个人财产,视公司为自己的提款机;或滥用股东权利滥用公司有限责任,等等。孰不知,老板(或股东)这一些不恰当的、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行为,使原本仅承担的有限责任,转化为其自身承受不起的无限责任。

在公司的外部融资环境来说,一些银行给公司企业发放贷款,通过保证、老板个人及家属的财产抵押等方式,把公司、企业老板、老板的父母妻儿、股东等所有能捞得上的人,捆绑在一起,一网打尽。有些老板在得不到银行贷款,或为了维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或为了拆东墙补西墙填补资金利息等窟窿,铤而走险,在社会上借起了高借贷,这样恶性循环,公司或自己的债务象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直至公司倒闭,再也滚不动为止。

本律参与处理的几起公司倒闭,到破产时,公司肯定是债台高筑,而老板个人基本上亏欠着公司的认缴出资额,对外还欠着各种债务,老板及其家属的个人财产抵押的抵押、卖掉的卖掉,身后还有一大批债权人跟在屁股后头要债,老板犹如惊弓之鸟,居无定所,东躲西藏。为了躲债,老板这日子过得就象林黛玉那样的“一年三百六十日,风刀霜剑严相逼”,简直不是人过的日子。当老板对这种日子忍无可忍,无须再忍之时,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横下一条心,三十六计走为上,跑路了之。

当然,在有些公司倒闭破产之时,企业老板因为侵占公司财产、非法集资等等犯罪行为而坐牢的也不在少数,跑路竟成了这类老板的一种奢望了。

在国外企业破产的,那叫“破产保护”,保护的就是股东仅承担有限责任。我们这里叫“破产保命”,老板的公司破产时,基本上都要考虑自己的生存权,保命要紧了。那公司法上的认缴出资额(认购的股份)的有限责任,仅仅是一串无意义的数字而已了。


扬州谈律师



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简称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想扩大规模想发展,必须得融资或贷款,这俩样大公司不用个人信用担保,小公司是用老板个人的财产和信用无限责任担保的,现在我国的有限公司几乎都是家族企业,虽然叫有限公司可是没有完善的有限公司制度,没有集体决策,一个人说了算,盈利也是不按规定分配,公司钱和个人钱混混为一谈,禁不起严格的审计。


再有就是我们所听到老板跑路,很少有倾家荡产一无所有跑路的,大部分都是企业负债累累,老板自己卷款跑路。所以并不是我国的法律不保护企业老板,而是企业老板不依法依规经营,如果依法依规经营老板是不用跑路的。


乐观开朗的大叔

这个要看情况,我觉得有两种情况:一是你老板在做生意的过程中有违法的情况,怕打官司,因为打公司会牵扯出很多问题,第二个问题就是有限公司是有限赔付,但如果有限也没钱呢?比如你公司注册资本一个亿,实际到位资本只有500万,出现3000万的债务纠纷,你要全赔的,这个不是按照实到资本,是看你注册资本或者认缴资本的。最后还有一个话外,公司注销很麻烦的,稍微大的公司还要出审计报告之类的,还可能面临补税,这个实际金额也不小的


75055051

1:大多数股东和老板或者实际控制人存在原罪---即公司设立时的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行为。即使是现在的认缴制,在公司破产和注销时,各股东也要将认缴义务完成的。

2:清算义务,在公司被吊销执照或资不抵债等发生清算义务时,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或是在清算义务履行过程中有过错的,或是因未尽勤勉尽责义务造成清算无法进行或完成的,或是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上述情形都要承担责任。

3:股权转让以及受让过程中,各方对受或转的股权在之前存在有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或者协助上述各方抽逃出资甚至有职责监管却予以放任的,均要承担过错责任。

上述并非包括了须承担责任的全部情形,还有很多。所以说,公司一旦设立,就意味着法定的职责已经与自身绑定,而且必须依法和依章程去尽职完成,直到全部事务处理清结。


法内逍遥

说说是有限公司,大部分都是和老板的心连在一起,做的好不肯放手,做的不好不坏不肯放手,做的不好又可能深陷进去了,进也不是,退也不得,这就是经营人真实心境,何况要合规合法,很少有公司能做到这一点,做的好的一般都经营规范,大部分老板每天都生活在高压之下,经营好了愁人,愁钱,拼订单,经营不好也愁人,愁钱,愁订单,还得擦以前经营不好的屁股,你看电视电影里老板这么高大上,说句实话,有几个能做到,多休息几天,保证让你坐立不安,你试试不管事,不管人看看,时间一长,保不准会捅出啥夭蛾子,一般真正在做事的企业,问问老板看,那个不是过得苦逼苦逼的,一朝不行,全盘皆输,当然也有一些骗子公司,挂个壳,骗得些利益马上跑的人影也看不到,不在此例,为每个在此挣扎奋斗的老板,股东,CEO,董事长,总裁们致敬,因为你们没有靠山,只能奋斗,国企老总自动绕道。


用户19488299962

老板要跑路,是因为老板贪污和侵占了自己公司的财产,老板侵占可以说是国内普遍现象。

国内老百姓的一般认识是: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老板的,公司财产也就是老板的,所以老板在有限责任公司内职务侵占不是犯法。

事实上,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都是属于公司的,老板(股东)权益是在支付完所有债务后剩余所得,包括税款、借贷、职工工资福利等,都是可以归为债务。

法治社会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并不是只对自然人的私有财产进行保护,法人的私有财产同样神圣,当然,也包括企业法人。这方面,大陆人黄宏生(创维老板)在香港被判刑就是一个例子,黄宏生从自己控制的一个公司挪用款项到自己控制的另一个公司,这在国内根本就不算什么事,但在香港,属于贪污,所以被判重刑。只要是国外成熟的法治社会,都是如此。

跑路的有限责任公司老板,多半是公司不能维持信用,无法持续经营的公司的老板,他们或早已转移了贪污和侵占的公司财产,或携带贪污和侵占的公司财产跑路,侵占了债权人的应有利益。


鱼眼猫眼鹰眼

设定无限责任公司没什么问题,因为公司赚的钱不是老板个人的,即使股东只有老板一个人,如果老板想把自己独资的公司盈利变成自己的钱需要再交20%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公司盈利的钱是老板和国家的。不管公司是否盈利,你都必须缴纳国家增值税、地税、三中附加费、企业所得税、代交员工所得税、植树节绿化费、税控盘使用费、税控钥匙使用费、银行开户年费、员工养老统筹、医保费、失业保险费等等,以后全部和税务联网,如果你不交就等着税控盘被锁死执法部门起诉你,少的发你十万八万,多的罚到你破产,五证合一还没办完新的35证合一即将开始,以后公司就要老老实实规规矩矩做,不管利润多薄或者赔钱员工你惹不起,各种规定你不敢冒犯,承受不住压力的老板除了破产剩下唯一的出路就是跑路,不承担公司债务也算是国家考虑到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制定的合理政策。一个为社会创造就业为税收养老等等作出贡献的人你总不能让人家流落街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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