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員工離職需提前一個月打離職報告,若是立刻走人,工資分文不給,這樣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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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的做法當然是不合理的。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很多時候我們每個人不論處在什麼樣的場合和環境下,必須要按章辦事才可以,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亙古不變的道理,身在職場更應該提高這方面的意識才可以。

我們不難發現,在很多公司或者是企業當中都會有這樣的一條規定,作為公司裡面的員工,要離職必須要提前一個月向公司當中的有關部門遞交離職申請,對於這個規定是合情合理,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並不是違法行為。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中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在用人單位無法認定員工過錯情形下,勞動者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無需用人單位同意,30天期滿,用人單位即應結清工資,辦理解除合同手續。但30天未滿,勞動者不得擅自離職,否則,構成違法解除合同,應當賠償用人單位損失;30天是給予用人單位安排人員接替工作的期限,30天未滿,用人單位可以辦理解除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那麼在提出了離職申請,不到公司規定的一個月便離職走人了,相當於工作期間曠工了,公司規定工資是分文不給的,這種做法是不是合理的呢?


針對於這個規定,我們也是有法律可循的,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其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所以,勞動者當月工作了多少天,就必須發多少天的工資。如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最多隻能扣除當月工資的20%。


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清楚的看出,離職提前一個月打申請是合情合理的,至於在這申請的一個月內什麼時候可以走要看自己和公司的協商了,但是在這一個月內自己自作主張離開了,

公司有權利要求你賠償和擔負相應的法律責任的,但是不能說分文不發,如果公司這樣做的話是公司違法了,自己可以去相關的部門申請勞動仲裁的。


所以說對於公司分文不給的做法是不合理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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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住,員工立刻走人不合理,公司對此工資分文不給也不合理,雙方都有問題,但公司該給的工資還是要給,可以扣一點,但不能全扣。

說一個我們公司發生的這種案例,最終還是通過打官司裁決的。也是立即走人,不按公司規定的流程辭職,最後公司扣了全部工資不給,這個員工就去仲裁了,結果仲裁判決公司全額支付該員工的工資。公司不服,然後就打官司,後來法院判決公司扣除一小部分費用,主要是招聘費用、培訓費用以及工作服費用等,其他大部分工作還是必須支付給那個立刻走人的員工。

法院判決的理由就是,員工離職必須按照公司規定的提前三十日打書面辭職報告,到期後放了辭職走人。而員工沒有按照公司規定的辭職流程辦理,也沒有按照勞動法規定的流程辦理辭職,所以員工存在過錯。公司可以向立刻走人的員工追償部分損失,包括招聘員工所產生的招聘費、培訓費以及生產過程中提供的工作服費用,所以公司可以從離職員工的工資裡面扣除這一部分費用。

至於其餘工資部分,法院認為,員工付出了勞動,就應當享有獲得工資的權益,公司不能因為員工有過錯就扣除其全部工資,公司的做法明顯錯誤且違反法律規定,所以大部分工資必須發放給員工。最終公司還是按照限定期限把工資發給員工了。

所以,對於員工來說,必須要明白遵守離職流程的重要性,不然公司是可以扣除一部分工資的。對於公司來說,也要明白一點,不能因為員工立刻走人就分文不給員工的工資了,該給的還是要給,但如果因為員工立刻走人而給公司帶來大的實際損失,那麼公司不但要扣完工資,可能還要追究員工的法律責任。

所以,對於員工離職和工資發放,雙方都需要按照公司的規章和法律規定來辦事,這樣就自然合法合理。否則,就是在自己給自己找麻煩?


Sir聊HR

公司要求員工離職需提前一個月打離職報告,若是立刻走人,工資分文不給,這樣合理嗎?

單位的這個要求是前面半截合理,後面半截不合理。

首先要在單位離職提前告知到單位也是合情合理的,畢竟需要辦理工作交接,但是也需要時間找這個崗位的人員來替代你。在勞動合同法中也是明確的規定:單位的正式員工,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員工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作為勞動者你沒有按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相當於是你違法在先。

違法之後,單位要求工資分文不給,也是算違法勞動合同法。合同法規定,員工在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應該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工資,單位無權扣押勞動的工資。勞動法中,也沒用規定沒有按照要求提出離職可以扣除勞動者工資。

有的公司特殊崗位,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就會說清楚需要提前一個月離職,否則造成的損失勞動者承擔。單位這種如果將其寫進了勞動合同中的,那麼如果你違反規定,單位可能會真的要求你承擔相應的費用,到時候再來討論勞動合同法那麼可能就不佔優勢了。畢竟你簽字了,就是說明你和單位已經協商好了。

提出離職單位不同意,最後還找我給損失費怎麼辦?

這個要求同樣是無理的,勞動者只要是按照規定提出瞭解除勞動合同,不管單位是否同意都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單位找你給損失費也肯定是不合理的了。

很多的勞動者覺得單位不同意就沒有辦法離職,只能一直在這裡面做下去。其實不然,勞動者也有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嘮嗑職場

本人所在的公司老闆也是這樣說的,既然有合同,當照章辦事,建議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打個辭職報告並不難,如果一走了之,工資拿不到手,養老保險也需辦理交接手續,不是明智之舉。如果沒有合同和養老保險的問題,一走了之,工資老闆絕對不會給你,這時申請勞動仲裁,理虧的你,當然錢可能會要到一部分,問題是你願意等嗎,老闆有錢就不給你,你的時間耗不起,人家有的是時間拖死你,依本人來看,好聚好散,再見不難,完全沒有必要關係這麼僵。如果換位思考,你是老闆,該當如何?做人要有良心,老闆再有不是,和平分手,祝你找到更好的工作,大展宏圖.....


資深金魚玩家

我是一名牙科大夫,2014年在蘭州西固一家診所上班,拿了半年800元月工資,無節假日,無休息日,不管吃住,過年放假無福利。上了一年零七個月班,工資才拿到1800左右(雜活,接診乾的最多),後來離職了,他缺人手,叫我去上班,過了半年,去上班,態度還是和之前一樣,背後說把他的材料浪費了,不會看病了等,甚至當著患者面說,不會看,給他找麻煩,上了一年左右班,又辭職了,一個月的工資4000,一分沒給。1:每年加工廠請老闆吃飯,他會帶幾個朋友一起去參加。2:向病人收費,一分不講價,但讓病人多花錢,總是說,掙那麼多錢幹嘛,健康重要等,生不帶來死不帶走……3:中秋節時,兩家加工廠給老闆鬆了四盒月餅(每盒6個),我們正好四個員工,當時老闆每人一盒捨不得,就給員工給了一盒另加兩小盒(8個)當中秋福利。4:患者給他送的一袋水果,下班裝到車上就帶回家了,從沒留下給員工吃。5:他堂妹妹去鑲牙,把醫保卡留下了,老闆的表弟問老闆,費用全刷了,還是新親戚有優惠,老闆說全刷了,等到戴牙時,把卡給本人,順便給老闆說,做了多少錢的牙,就刷了多少,老闆把他表弟當著他妹面罵了一頓,說不給他打招呼,誰讓他全刷了。老闆錢一分不少掙來了,人情也做了。6:現在聽之前同事說看牙之前給患者說的這個價,等看完收費時,忘記給患者說的,價格又抬高,最後和患者吵……很多奇葩事……


李白喝啤酒

合理,沒追究責任算你幸運了。

如果你立刻走人:

不管合同是否有這樣的規定,於情於理,你都應該提前通知公司,給公司一定時間準備,畢竟不是任何崗位都可以立刻招聘到人。提前通知,給予不大於三十天準備,是一個職場人最基本的職業道德。

你如果崗位重要,突然離開,會給公司造成很大損失,如果公司起訴你,於情於理你都難逃處理,哪裡是你這點工資能彌補的。記得之前一個新聞,軟件公司欠薪4個月,員工憤怒之下刪除網站所有數據,最後被判坐牢。

此外,這樣做估計以後沒有哪個公司敢要你,要為自己未來的職業發展考慮。

供參考。


袋鼠職場

當然不合理。工資分文不給是什麼道理?想讓員工做免費勞動力?想都不要想!


但是呢?員工確實應該提前一個月給公司說明情況或者打離職報告。這既是約定俗成的事情,也是具有法律保護的。如果與公司協商一致,公司同意你走,你可以不用提前。但是在合同沒有到期的情況下,你想走,公司又沒同意,

因為你給公司造成利益損失的,公司可以追究你的責任。


如果你執意要突然離職,公司可以扣除你的部分工資,但是無權全部扣除,因為你的勞動是花費了時間和精力的。

其實,離職提前報告公司,是給公司行方便,可以給公司一定的時間找人接替你的工作。也是為自己行方便,你走後,你的同事不會抱怨你一走了之,把工作都丟給他們做,還要他們加班完成。你在應聘下家公司時,也有一個好的交代,你在業內的口碑也會比較好。



曾經有個同事在年前突然離職,工作都沒有交接就走了。本來年底大家都有很多任務,還要處理他崗位上的事情,大家都怨聲載道,發誓再不和他來往。


綜上所述,憑藉一時意氣突然辭職確實很爽,但是傷害的其實是自己。讓大家覺得你沒有責任感,而且被下家知道了,就不一定錄取你了。建議小夥伴們離職前最好和公司協商好,或者提前一個月打離職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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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課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工作單位,目的就是給單位提供招人的時間好交接工作。不然一走了之,工作出現斷檔。

同時如果給單位造成的損失也要賠償。

扣你的工資方式是不對的,最好與原單位協商解決,不然可能影響下一步就業。


人力諮詢

工資分文不給是違法行為,本著平等條約,如企業因裁員,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被裁減者,如未提前通知就裁員,企業需向裁員者支付一個月待通知金,嚴重的加罰一個月的待通知金。

那麼作為企業員工,如因機遇遇見更好的企業要辭職,也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企業自己要辭職,給企業招人留緩衝期,如提交辭職報告後就不再來上班,那麼再職期是按職場規則,企業制度,按礦工處理,但鑑於國家對弱勢群體的保護,礦工處罰扣薪資不得低於本地區最低生活底線,但是企業制度,往往礦工處罰,員工這點薪資扣完都不夠,還不得不給要辭職者補齊地區最低生活薪資,企業遇見這種沒有職場道德的人群只有苦笑無奈!

雲海


雲海52

所有正規點的公司的規定裡都有人員辭退、離職時間的具體要求,一般都是提前一個月和30天告知,這是一個對雙方都有利的保護,企業可以在此期間找人接手離職者的工作,而個人也因提前知道自己被辭退而有緩衝期和整理個人事項的時間。

至於工資,一分不給肯定不合法,但如果是因為個人原因沒有按合同規定提前告知企業,企業會根據合同約定及實際情況扣除你的工資和違約金。

有一種情況,因個人原因未提前告知企業而離職,不僅沒工資反而會賠償企業。那就是有些關鍵崗位或者工作期間企業讓你帶薪脫產學習並承擔各項費用的情況下,因個人原因未按照合同規定辭職的企業會向你要求補償。

個人觀點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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