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防範打擊非法集資

「政策法規」防範打擊非法集資

什麼是非法集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非法集資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

非法集資行為需同時具備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特徵要件,具體為:

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是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是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非法集資的危害和損失承擔

非法集資不可持續,犯罪分子通過欺騙手段聚集資金後,揮霍、浪費、轉移或者非法佔有,參與者很難收回資金,此外,非法集資嚴重干擾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極易引發社會風險。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

如何正確識別和預防保險領域非法集資

通過正規渠道購買保險產品,保險公司均會嚴格按照保單合同履行相應承諾。非法、虛假金融產品收益雖高,但高收益伴隨高風險,天上不可能掉餡餅,不可能一夜暴富,切忌心存僥倖,防範假保單、假保險產品等。

「政策法規」防範打擊非法集資

  • 不相信任何以保險公司資金運用、項目投資和購買股份等為名目並承諾高額利息或回報的借款行為。

  • 不與保險從業人員個人簽訂投資理財協議,不接收保險營銷員個人名義出具的任何保險收據、欠條、白條。

  • 不輕信外部機構假借保險名義為涉嫌非法集資行為進行宣傳或增信。

  • 保護個人信息,防止個人信息洩露、被不法分子誘導參與非法集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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