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蘇萊曼諾娃·買蘇吐熱西爾麥夫瓦減刑一案

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甘01刑更398號

甘肅省女子監獄報請罪犯蘇萊曼諾娃·買蘇吐熱西爾麥夫瓦減刑一案,本院已經受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現公示如下接受社會監督:

罪犯蘇萊曼諾娃·買蘇吐熱西爾麥夫瓦,女,1962年10月29日出生,烏孜別克族,吉爾吉斯坦國人,高中文化程度,現服刑于甘肅省女子監獄。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於2007年12月8日作出(2007)喀中刑初字第105號刑事判決,對被告人蘇萊曼諾娃·買蘇吐熱西爾麥夫瓦犯販賣毒品(未遂)罪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於2010年8月25日將罪犯蘇萊曼諾娃·買蘇吐熱西爾麥夫瓦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個月(刑期自2010年8月25日起至2029年12月24日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2年7月19日對其減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8月25日起至2028年12月24日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3月10日對其減去有期徒刑十個月(刑期自2010年8月25日起至2028年2月24日止)。

執行機關甘肅省女子監獄以該犯自上次減刑以來,能認罪悔罪,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成績合格,積極參加勞動,完成勞動任務。獲表揚三次,罪犯改造積極分子二次,確有悔改表現,可以減刑。建議對該犯予以減刑九個月。檢察機關同意對該犯提請減刑九個月。

公示期限為五日(2018年4月10日至2018年4月15日)。如有意見和建議,可直接撥打電話0931-8563463或寄信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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