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高新區法院公佈兩起執行典型案例

案例一:

楊某與李某因民間借貸糾紛經鄭州高新區法院判決後,判決李某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計人民幣25萬餘元。因李某未按時主動履行法定還款義務,楊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李某拒不配合法院執行工作,既不向法院報告財產,也不到法院說明情況並故意躲避執行法官。後經執行法官李旭輝瞭解,李某擬於2018年5月13日競選其戶籍所在地航空港區某村村幹部。執行法官即據此信息安排執行計劃,於5月13日中午在選舉現場將被執行人李某拘傳回法院。在李某被拘傳至法院後,李旭輝法官向其宣講了有關村級“兩委”換屆選舉政策及如繼續對抗執行其所要面臨的失去參選資格等聯合懲戒措施,李某當場向親友借款12萬元歸還楊某並就剩餘款項與申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

案例二:

張某系鄭州某物流公司法人,在經營過程中與崔某、李某分別產生債務糾紛共計4萬餘元。後崔某、李某分別向鄭州高新區法院起訴。法院經審理判決該物流公司(法人張某)歸還所欠債務。因該物流公司(法人張某)未主動履行法院生效判決,崔某、李某分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被執行人張某及其所屬的物流公司拒不配合法院執行工作,干擾執行。後經執行法官王修俊排查案件線索,發現張某同樣擬於2018年5月13日參加其所在地村幹部選舉,遂於當日從選舉現場將張某拘傳至法院。在張某被拘傳至法院後,王修俊法官向其宣講了有關政策並講明其繼續對抗執行所可能面臨的經濟後果與法律後果,張某認識到其對抗執行行為的錯誤性,當場全額履行法定還款義務,案件順利執結。

典型意義:

當前破解執行難,打擊失信被執行人已從過去的法院一家之事上升為全社會的共同意志,各地多部門聯合懲戒措施陸續出臺,為失信被執行人佈下天羅地網,形成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局面。上述兩起案例相似之處在於被執行人都有意參加今年其所在地村幹部選舉,按照相關規定,如果競選人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失去參選資格。兩起案件的被執行人在法官宣講完有關政策後,迫於法律的威嚴與政策的壓力,都積極履行了相關法定義務並請求法院儘快將其信息從失信黑名單中撤下。案件中彰顯了對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措施的作用,案件得以順利執結。

這兩起案件的執行過程,還體現了鄭州高新區法院關於執行案件一案一策(略),合理制定執行方案,對失信被執行人採取精準打擊的工作思路。下一步,鄭州高新區法院還將繼續加大執行宣傳力度,通過與媒體聯動等方式,提升失信被執行人曝光的力度與針對性,為法院執行工作在社會營造良好輿論環境的同時有力震懾其他被執行人,切實維護法律權威。(高雲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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