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把农民的土地买了将近十年了,一直都在荒废中,村民可以合法无偿收回吗?

白云31946512

问题:开发商把农民的土地买了将近十年了,一直都在荒废中,村民是否可以合法无偿收回吗?

在农村或者郊区我们经常会看到这样一种现象,那就是大面积的土地被围墙围着,里面杂草丛生,连续几年都是这样的光景,那么这些土地也就如问题中提到的那样,属于有人买了但没有立马进行开发的土地,对于这类土地,村民是否可以合法无偿收回吗?下面我们一起看看: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发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认定,土地被征收后长期闲置是违法的。在闲置期内,应当允许农民恢复耕种。


根据上述法规,我们知道是可以恢复耕种的,但在实践中,往往对“闲置土地”无法准确的进行定义,法律也没有很明确的规定,所以农民朋友想继续耕种具有一定的困难。特别是那些长期闲置没有被依法收回的土地如何更好的利用,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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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把农民的土地买了将近十年了,一直都在荒废中”。对于这样的现象现实之中也是普遍存在的,对于这种现象怎么处理,国家有这方面的法律法规。

“村民可以合法无偿收回吗”。这方面没有法律支撑,也就是说村民不可以也无权利把土地从开发商手中收回,因此也不存在合法与不合法的问题。

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学习这方面的相关知识。


  • 《中华人民共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申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的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拒力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从以上两部法律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闲置满二年未使用的土地可以无偿收回,但收回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如果是房地产开发未动工,还有后置条件可以不收回。

《中华人民共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综上所述,闲置土地收回问题很复杂,但村民是绝对无权去收回的。法律条文也说了“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希望我们搞清原委后,可以向当地政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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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当山一山货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涌现了大大小小无数的房地产开发商。以前开发商别的不怕,就怕拿不到地。房价的飙升,也诞生了一个接一个的“标王”。我们可以称之为“圈地运动”。特别是在城市与农村交界地方,囤地非常厉害。我们经常也可以看到一块一块的地方被蓝色的铁皮围起来,里面或者是垃圾堆,或者是杂草丛生,或者是拆了的房子剩下的残垣断瓦。这都是被房地产开发商买了的地块用作房产开发之用的。


那题主所问的被开发商买走十来年没用,村民是否可以收回呢?我们来看看相关法律文件。

第一个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这一条就明确规定了占地后的开发时间期限问题。

第二个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办法,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这一点也规定了占用地的开发期限以及收回标准。

但是,这两个文件并没有明确的说明土地使用与未使用的界限,很多的开发商也钻空子,先围地,然后在里面挖几个坑啊,放些不用的机器之类的,造成入场的假象。所以,如果出现这个情况就不好界定。

如果题主说的买了地方啥也没干,那可以联合起来要回土地。

祝你一切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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