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深圳证监局:重点关注新三板产品风险 尤其是股票质押

昨日(5月24日),深圳证监局官网披露2018年辖区基金监管工作部署,提出三项监管要求:一是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二是全面提升机构自我约束能力;三是坚持改革开放创新。其中,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中提到“重点关注新三板产品风险,着力防控股票质押回购信用风险”,可见对新三板股权质押风险的高度重视。

最新!深圳证监局:重点关注新三板产品风险 尤其是股票质押

同时,股转今天发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及会计业务问答(五)——股权质押、冻结信息披露,通过举例的形式对信批触发条件进行详细解读(具体内容附文末)。

事实上,新三板企业股权质押自2016年爆发至今仍是居高不下。且据统计数据显示,自2014年至2017年三年时间,新三板股权质押市值规模扩容接近90倍。

东方财富choice数据显示,2014年新三板企业仅发生234笔股权质押,累计质押市值26亿元;2015年达到980多笔,质押市值规模不到500亿。进入2016年,挂牌公司开始大手笔质押股权,质押笔数暴增到3077笔,质押市值合计超过1300亿元。

2017年更是有增无减,质押市值总规模超过2300亿元,占2017年新三板挂牌公司总市值(截止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比例为7%;质押市场规模达556亿元,平均每家企业可以通过质押融资1500万元,而去年,企业通过定增平均融资额也仅有1980万元。2017年新增1753家挂牌企业发生股权质押,其中419笔面临平仓危机。

据报道,截至2018年3月5日,新三板共有1630家公司有质押行为,质押股数超过总股本比例50%的公司多达307家,占比高达20%。而在A股这一比例仅为3.38%。

此次深圳证监局首先表态将重点关注新三板产品风险,是传达证监会机构监管工作要求,相信各地区证监局也会陆续跟上。

而据Choice数据统计显示,深圳新三板企业发生股权质押的比例并不是最高的。从2017年1月1日至今,新三板公有2349家企业发生过股权质押,深圳有108家,占深圳733家新三板企业的14.73%。

按照这样计算,西安新三板企业发生质押的比例最高,高达41.48%,紧跟其后的是郑州和济南,这两个城市的新三板企业质押比例分别为37.34%、35.71%。北上广三个城市的质押比例分别为20.81%、13.81%、20.14%。

从绝对数量上看,排在前五的企业分别为北京、上海、深圳、广州、苏州,其中北京发生股权质押的新三板企业多达324家,股权质押企业超100家的还有上海和深圳。

以下为新三板挂牌企业在100家以上城市股权质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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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及会计业务问答(五)

——股权质押、冻结信息披露

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挂牌公司任一股东所持挂牌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露”,请问该条款应当如何解读?

答:该条款规定挂牌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表述具体含义如下:

一、“任一股东所持挂牌公司股份”是指直接登记在任一股东名下的股份,不与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合并计算。

二、“5%以上”是指事实发生时,含该笔在内累计受限股份已达5%以上的,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例如,股东A质押其所持有的B公司2%的股份,该股份登记时,A所持有的B公司股份已有4%处于质押状态,则B公司应当自该笔质押发生之日起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不同类型的受限股份无需合并计算。例如,股东A质押其所持有的B公司2%的股份,质押发生时,其另有B公司4%的股份处于冻结状态,两种类型的受限股份分别计算,未触发信息披露标准。但如股东A所持有的B公司2%的股份转为司法冻结,事实发生时,其另有B公司4%的股份处于冻结状态,则触发信息披露标准。

四、“及时”是指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

问:股东所持有挂牌公司股份被质押、冻结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挂牌公司在判断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动”时,是应考虑含本次在内合计被质押、冻结股份被行权可能产生的影响,还是仅考虑本次相关股份被行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答:含本次在内合计被质押、冻结股份被全部行权,将导致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动的,挂牌公司应当如实披露。

例如,挂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A直接持有挂牌公司45%的股份,同时通过控制B企业间接持有挂牌公司6%的股份,合计控制挂牌公司51%的股权。某日,B企业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被质押,在该时点,A直接持有的挂牌公司45%的股份已处于质押状态,即A合计能够控制的挂牌公司股份已全部处于质押状态,一旦被行权,可能导致控制权丧失。因此,挂牌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如实披露B企业为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本次质押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动。

问:挂牌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质押、冻结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所涉及的公司股东是否需要告知、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答:需要。挂牌公司应当就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股份质押、冻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果所涉及股东未能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告知公司,将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因此,挂牌公司股东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持有股份被质押、冻结的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还应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股东已经履行告知及配合义务,但挂牌公司仍未按规定披露的,我司将视情况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此外,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问:根据《信息披露细则》规定,挂牌公司应当在股权质押、冻结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挂牌公司应当如何保证信息披露及时性?

答:挂牌公司应当密切关注公司股权受限情况的变化,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其一,挂牌公司应当对股东进行投资者教育,督促股东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相关股东拒不配合或者无法取得联系的,公司应当就已知信息进行披露;其二,挂牌公司及其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使用中国结算Ukey对公司股权质押、冻结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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