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万的自动名表实为手动的 买家称商家欺诈应三倍赔偿

去年5月5日,小西(化名)在闲鱼平台上看中了一款名牌男表,卖家是湖北某商贸公司,其在商品描述里称手表的机芯类型为自动机械,标价41.8888万元。小西拍下了这款手表,并通过支付宝账户付了款。很快,商贸公司派专人将手表送到小西手里。

几天后,小西发现手表不走了,联系商贸公司。对方说,这款手表需手动上弦。小西不乐意了,认为商品描述里明明说的是自动机械,这不是误导消费者吗?小西提出退货,并认为商贸公司有欺诈行为,应给予她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商贸公司承认描述错误,但称并非故意欺诈,同意退货但不同意三倍赔偿。

双方协商不成,小西将商贸公司诉至法庭,要求对方赔付她3倍赔偿金125.6664万元。

庭审中,小西称,她和男友拥有多款名表,拍下这只手表前曾在网站、专柜及朋友处了解过涉案品牌手表。

法院经审理,判定原告诉被告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被告赔偿其125.6664万元的诉求与法不符,不予支持,遂驳回原告诉请。

法官说法:

法院为何认为商贸公司不构成欺诈呢?

首先,从交易过程分析,被告并无欺诈的故意。涉案手表系高档手表,对其核心部件即机芯类型的描述,法院查明被告曾在2017年3月17日、5月28日的拍卖中注明为手动机械,两次拍卖均因无人参拍流拍,若其以欺诈为目的进行交易,在初次拍卖时即可描述为自动机械。权威手表网站网页中对这款手表机芯类型描述为自动机械,被告称其是参考权威手表网站的信息而错误描述,应真实可信。另被告在原告提出手表停止走动后即告知该表需手动上弦,也说明被告并无隐瞒涉案手表机芯类型的故意。

其次,原告拍下该手表非受欺诈所为。原告自称拥有多款高档手表,知道机芯类型是手表价格的决定因素,也在拍卖前从网站、专柜及朋友处了解过涉案品牌手表,因此对涉案手表及其核心部件应具有基本的辨别能力。涉案手表成交价高达41.8888万元,但原告拍下前未向被告了解手表详情,也未询问机芯类型等关键信息,明显与常理不符。若原告明知涉案手表机芯为手动机械仍购买,那被告的描述不管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均未让原告受到欺诈。

再者,原告并未因交易而有所损失。原告拍下手表后,其支付的款项存放于第三方账户,原告收到手表后申请退货退款,涉案交易订单即被关闭,原、被告就退货退款协商一致后该款项即从第三方账户退回原告账户,原告未因本次交易受到资金损失,也未主张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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