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接受被告的道歉,也不接受任何賠償,會多判被告幾年嗎?

慕小愚

不接受被告人的道歉、也不接受賠償,對被告人的量刑有什麼影響?郭廣吉律師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刑事案件中,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獲得賠償並達成調解協議的,要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其主要法律依據是:

《最高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的規定: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也就是說,對於一般類型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或其家屬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達成調解協議的,目前在理論及實踐中,在對其量刑時予以考慮已達成共識。

二、可以考慮的量刑幅度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第8條規定,對於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此類案件主要涉及的是:詐騙、盜竊等侵財類犯罪等;

該意見第9條規定,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此類案件主要是:故意傷害犯罪、故意毀壞財物犯罪等;

該意見第10條規定,對於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輕重、諒解的原因以及認罪悔罪的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根據本條規定,獲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的,在考慮對被告人的量刑時,可以對其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綜合考慮題主的問題,基本可以給出肯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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