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如果被告承認自己有罪,原告卻沒有任何能證明被告的有罪的證據,那麼被告有沒有罪?

NG梟雄


被告人承認有罪,原告人卻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被告人是否有罪?

這個問題要麼是題主設計出來的虛假案件。要麼是原告人和被告人串通以幫助什麼人規避什麼法律責任。

首先應當確定這不是公訴案件。因為公訴案件沒有原告人。

這是一個刑事自訴案件,只有刑事自訴才有原告人。

如果刑事自訴案件的原告人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他憑什麼提起刑事自訴呢?所以說這可能是題主無聊而設計出來的虛假案件。

如果是原告人制作偽證提起刑事自訴,被告人也應訴並承認實施了犯罪行為,可是經過庭審質證,原告人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卻經不起推敲,一經質證即漏洞百出。這樣的情況應該是為了掩飾另外一個人犯罪,俗稱“頂缸”。

這樣的情況一般是犯罪結果已經出現,為了掩飾真正的犯罪行為人,在做好受害人的工作後,選定一個沒有實施犯罪行為的人交由受害人當作被告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以消化已經出現的犯罪結果。

這樣編起來雖然很牽強,卻也只能這樣編故事以成就題主問題的邏輯性。

如果是這個情況,在民事訴訟中就是虛假訴訟。在刑事自訴案件中那就有可能觸犯“包庇罪”。


不糊塗時塗糊不


個人觀點。

看到這個問題,我翻覆看了幾遍,並在頭腦中快速的檢索“證據”、“疑罪從無”等法律用詞以及相關的知識,這題目確實很值得探討。當然我接下來就說說其成立的分析情況。


1、被告承認有罪。

涉及“有罪”,那麼此被告的行為觸犯的便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需要追究的是刑事責任。

簡單的例舉二個例子:

例如盜竊,小偷進入一工廠宿舍,盜竊了某人的手機,價值5000元;再比如李四夜間與陌生男子發生爭吵,後用磚頭將一陌生男子砸暈,陌生男子頭部受輕傷等等。

上述所列舉的行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都是涉嫌刑事犯罪,如果小偷被抓,供述了自己盜竊5000元手機一事,那麼此小偷便是承認有盜竊罪事實,但是被偷手機的那個人到底是誰,小偷並不清楚,同時受害人也不知道是誰偷的手機,也就是說受害人無證據證明被告小偷是有罪的。

同樣,陌生男子被李四用磚頭砸中頭部,受輕傷,那麼李四的行為是涉嫌故意傷害罪,但是陌生男子並沒有證據證明是李四所為,也就是沒有證據證明李四有罪。

2、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就不夠罪嗎?

個人覺得並不是這個樣子的,這要看到底是什麼樣的案件。

(1)例如上述盜竊罪。

上述小偷被抓,他只有供述盜竊的事實,才能說是“有罪”,那麼“犯罪嫌疑人供述”這個證據暫時有了,是否真實暫時不知;

警方順著小偷所供述盜竊的地點找到了受害人,雖然被害人沒有證據證明小偷有罪,但受害人如果供述手機確實是在宿舍丟了,那麼“被害人陳述”這個證據有了;

如果被害人所丟的手機鑑定價格在2000元以上,那麼“鑑定結論”這個證據有了。

從理論上說:小偷供述盜竊的事實,盜竊的地點,過程、被盜物品的特徵等與整個現場、受害人陳述相對應,那麼小偷盜竊的證據鏈條就是比較完閉的,一定條件下是可以定罪量刑的。

(2)再看故意傷害罪。

李四被抓,其供述了砸人的違法事實,而這名陌生男子恰好被打又報警了,且傷情鑑定是輕傷,那麼李四供述便是“嫌疑人供述”;

陌生男子講述被打的過程便是“被害人陳述”、

傷情鑑定便是“鑑定結論”、現場還有現場照片等證據,

雖然陌生男子沒有證據證明是李四所為,但是證據鏈條疊加重合足以認定事實的話,李四也是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

當然,例如“呼格案”主兇趙志紅,雖然他供述殺害了“呼格案”的女受害人,他供述自己有故意 殺人之罪,但是警方並沒有證據證明是趙志紅所殺,故而才有“呼格吉勒圖”的冤死,事實雖然趙志紅自己承認是真兇,但是我們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在核準其死刑的時候,並沒有認定趙志紅是“呼格案”的兇手,也就是說對於呼格案,趙志紅是無罪的。


月球賊亮


刑事案應重證據輕口供,即使簽字畫押的供詞也需要證據來證實。


在天的那邊山的那邊


在國外是沒有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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