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原告栗秋芹诉被告王国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7)豫0581民初5313号民事判决:被告王国青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栗秋芹借款3000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王国青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栗秋芹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国青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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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王国青
性别:男
年龄:32岁
身份证号:4105211986****4073
户籍所在地:林州市五龙镇渔村
立案时间:2017年12月7日
执行案号:(2017)豫0581执3300号
执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7)豫0581民初5313号民事判决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0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0372)6162135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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