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原告張志發訴被告平旭濤勞務合同糾紛一案,經林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2017)豫0581民初2036號民事判決:被告平旭濤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張志發6900元。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告平旭濤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張志發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平旭濤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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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平旭濤
性別:男
年齡:40歲
身份證號:4105211978****2514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魯班街51號院2號樓3單元502號
立案時間:2017年7月3日
執行案號:(2017)豫0581執1602號
執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7)豫0581民初2036號民事判決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6900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舉報電話:(0372)6162175
林州市人民法院執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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