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男子“死而復生”返家 父母獲30餘萬死亡金賠償款該不該還?

巴中男子“死而复生”返家 父母获30余万死亡金赔偿款该不该还?

二審庭審現場(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供圖)

學生深圳失聯,家長申報死亡後獲賠30餘萬元

據楊菊珍介紹,其前夫邱文茂於2001年4月經巴州區教育局批准成立巴州區電子技術教育學校(後在2004年4月經巴中市教育局批覆成立巴中市扶貧職業學校),專門為外省工廠定向培養員工,邱文茂擔任校長及法人代表。14歲的楊明則是在2003年6月到該校就讀,同年11月,楊明持哥哥楊雷的身份證與其他同學一起由電子學校的老師送到深圳一電子廠帶薪上班。

2005年春節後,楊青森夫婦再次向學校反映未與楊明聯繫上,要求學校尋找,同時向公安機關報案。2007年3月13日,巴中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安分局向深圳市公安局發出協查楊雷(楊明)的傳真,然而在深圳警方多方調查走訪後,均未發現楊明下落。此後,一場長達11年的紛爭開始了。

2007年,楊明父親楊青森、母親廖慶華向巴州區法院起訴要求巴中市巴州區電子技術學校尋找楊明下落不明的各種賠償損共75000元,並退逐繳納的學雜費6600元。經過一審訴訟請求被駁回後,楊青森夫婦再次上訴。2008年7月4日,由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楊青森夫婦獲賠3萬元。2009年12月23日巴中市扶貧職業學校辦學資格被終止。

2010年7月13日楊青森、廖慶華申請宣告楊明死亡。2011年9月13日,巴州區法院作出宣告楊明死亡的民事裁決書。2012年楊青森、廖慶華向區法院起訴,希望邱文茂就楊明死亡一事進行賠償。2013年3月25日,區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邱文茂賠償原告楊青森、廖慶華之子楊明死亡賠償金人民幣286384元,精神損失費人民幣2萬元,共計306382元。

當時邱文茂並沒有能力就這筆款項進行賠償,而楊明在深圳“失聯”一事發生時,楊菊珍與邱文茂的婚姻關係還存在。因此,楊菊珍與邱文茂雖已於2009年離婚,但區法院依法執行了楊菊珍的財產。在2015年對楊菊珍名下的三間門市進行拍賣後,完成了以上賠償款。

“死而復生”回巴中,雙方均不滿法院關於返還賠償款的審判

本以為事情就此結束,但讓楊菊珍感到意外和糟心的事情發生了。“2016年臨近春節,我一熟人突然告訴我,之前我打官司家裡不見的那名學生回了家。當時我就想,不是死了麼,咋又回來了?”彼時,楊明父親楊青森已意外死亡。想到楊青森會被送到老家安葬,臘月二十八,楊菊珍馬上和兒子到其老家,準備當面和楊明談談。

“當時只見到楊明的哥哥楊雷和他婆婆、爺爺,他們均親口承認楊明已回到家中。”隨後楊菊珍向楊雷要求與其弟楊明見面,並讓楊雷代傳。見面時間從楊青森的葬禮的宴席一直推到正月初八,從正月初八又改到正月十六,楊明始終未與楊菊珍見面。“楊明在電話中稱不方便見面。”

在蒐集好相關證據後,楊菊珍向巴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撤銷楊明的死亡判決。2017年6月22日,區法院作出撤銷楊明死亡的宣判。隨後,因賠償費用是自己全額支付。楊菊珍再次向區法院提起訴訟,希望返還30餘萬元。通過審理,2018年3月5日,區法院作出一審宣判,判決楊明母親廖慶華返還邱文茂和楊菊珍306384元,並賠償財產損失59556.6元。

宣判後,楊菊珍提出若不是門市被拍賣,其市場價會有很大的提升空間,且判決廖慶華返還的金額少於當年自己賠付的賠償款,因此對宣判結果表示不服。廖慶華一家則表示楊明的失蹤給自己一家人帶來多年的痛苦,甚至因貸款尋找楊明欠下債務。如今楊明雖已回家,但多年來他的失聯,學校也有一定責任。且目前廖慶華確實無力返還賠償款。同時楊明哥哥楊雷表示,當初在弟弟的死亡賠償訴訟中,被告人是邱文茂。如今要求返還賠償款,也應由邱文茂提出告訴,而不是楊菊珍。

由於雙方對判決結果均不滿意,雙方都再次上訴。5月18日,二審開庭進行審理後,宣佈擇日宣判。

無聯繫方式且誤入傳銷,學生坦言不知自己“被”死亡

但卻不知道自己已被法院宣判死亡。對於楊菊珍將自己一家起訴至法院並要求返還30餘萬元賠償款一事,楊明直言當初到深圳打工因學校失職失信,導致父母多年尋找並欠下貸款,家裡發生變化,原學校應該負責,如今賠償款已用完,自己和家人也確實賠償不起。

律師:

30賠償款該不該還?

據北京市君澤君(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小虎介紹,楊菊珍向楊青森、廖慶華賠錢是在法院宣告楊明死亡後再進行的。而現在確認楊明未死亡,楊菊珍要求對方返還30餘萬元的賠償金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至於楊菊珍提出的返還賠償款因考慮到門市升值等問題,陳小虎表示,當時從哪籌集的賠款跟以後造成損失沒有直接關係,即使通過貸款支付的賠償金,利息會更高,也不能說是貸款的錢。賠償還要算上利息,這沒有法律依據。如今法院判決學生家長方應該返還賠償金。根據楊明一家現有資產,如果確實沒有可執行的財產,可想其他辦法。若家長方名下有財產可以執行,也要保證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

而楊明到工廠實習未滿16歲屬於違法,導致家裡後面的變故需要學校賠償。這屬於違法違規,是行政處罰範疇。違規違法後,學校該接受罰款和處罰。從道理上可以這樣說,但是從法律上要有依據。

據四川卓安律師事務所律師蔣健介紹,當初楊菊珍賠償30餘萬的前提是楊明找不到後,其父母申請宣判兒子楊明死亡。但是現在楊明已經回來,死亡的事實不存在。即現在賠償的前提不存在了,不管是從法律層面還是道理來講,廖慶華應當返還。且返還是法律上的確認,不以對方有沒有錢為轉移。

同時,針對原校方表示賠償金額少於自己賣掉房子的金額,應該按照銀行利息計算賠償,蔣健表示,這個關聯性不大,因為當時賠償別人是他(她)自己籌集資金的一種方式。至於對楊菊珍造成一部分的損失,在是否可以有適當分擔問題上,具體要看法院怎麼審理。

至於該學生楊明認為原學校應該為自己的家裡一系列變故等擔責,應該有一定的賠償。蔣健認為,他個人私自離開,並沒有做到基本的通知義務,導致一系列事情的發生,主要原因是在他本人,而不是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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