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建“心連心”橋樑 催化“雙贏”效應

消費日報網訊(鄭一珍 周翔)2018年4月,市中區消委會張公橋分會在一週內先後接到30餘起“心連心”熱線轉辦群眾投訴,均稱在樂山某攝影店拍攝照片已有半年,至今無法取件,且經營者避而不見。

接到投訴後,工作人員立即開展調查工作,經調查:2017年4月至今,共1000餘名消費者在該攝影店拍攝照片或者預付定金,消費總金額達百萬元。由於經營管理不善,資金鍊斷裂,經營者雷某無法按期交付照片,消費者多次詢問,雷某因無力賠付,以各種藉口拖延,避而不見。

為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市中區消委會賡即成立由張公橋分會、區市場監管局消保股、區市場監管局張公橋監管所組成的調解工作組,組織消費者代表28人和攝影店負責人雷某進行了3次集中大調解。一方面,調解組耐心傾聽消費者訴求,做好消費投訴記錄,全力安撫消費者情緒,充分爭取消費者的支持和理解,同時加強與媒體的聯繫,做好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的對消費投訴的調解情況進行跟蹤報道,穩定消費者情緒,避免流言謠言的產生;另一方面,調解組把握經營者雷某想要繼續經營的意圖作為突破口,對其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向其宣傳誠信守法經營的重要性,併為其出謀劃策,建議雷某在資金鍊斷裂的情況下可引進合夥人注入資金,解決其燃眉之急。

2018年4月19日,經歷最後一次長達7小時的集中大調解後,投訴雙方自願協商,達成一致意見:1、對於拍照後長期未取件,要求退還費用的消費者,雷某應全額退還其所有費用;2、對於要求儘快取得已拍照片的消費者,雷某應在約定時間內交付照片;3、對還在合約期內,消費者不願繼續履行合約的,按法律規定解除合同。同時,張公橋監管所表示,將做好後續監督管理,督促攝影店負責人按期履約,誠信經營,指派專人負責該投訴的後期工作,更好地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搭建“心連心”橋樑 催化“雙贏”效應

圖為 4月19日調解組第三次大調解

截止2018年5月2日,雷某已退還32名消費者拍照費用5萬餘元,承諾按時履行與其餘消費者的拍照合約,並向消費者現場致歉,保證今後誠信守法經營。2018年5月7日,經營者和消費者先後將繡著“為民服務 公正執法”“秉公執法為民意 消費維權顯真情”的錦旗送到張公橋監管所,以感謝市中區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心繫百姓、堅持公平公正協調、合理合法調解,積極化解消費糾紛,既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也為經營者破除困境,最終實現消費者和經營者“雙贏”。

搭建“心連心”橋樑 催化“雙贏”效應

搭建“心連心”橋樑 催化“雙贏”效應

圖為經營者和消費者到張公橋所贈送錦旗

隨著消費水平的提高,服務消費的範圍不斷擴大,類似此次投訴中出現的會員充值消費形式普遍存在,若出現經營者未按約定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消費糾紛,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經營者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但由於會員充值消費存在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未簽訂書面合同,通常只有交款收據,若出現經營店鋪關閉或經營者捲款跑路的情況,便會出現受害人數多、維權難的困境。

作為消費者,在進行會員充值消費時,首先,應詳細瞭解商家信息和所購買的產品或所接收的服務,並把握好度,不能為了貪小便宜而充值過多金額;其次,應有合同意識,與經營者簽訂消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是產生消費糾紛後合同解除、提前退卡、搬遷地址等問題應在合同中進行明確約定;最後,應有權益保護意識,發生糾紛時應及時保存證據,並迅速向相關部門投訴。

作為經營者,在推行會員充值消費前,應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作為監管部門,在現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通過完善服務行業自律制度、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嚴查服務領域不正當競爭、虛假宣傳行為、強化服務業合同規範和監管、積極開展消費教育引導工作等舉措,不斷提高消費維權執法效能,努力營造有利於服務行業發展的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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