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會計都會遇到的發票問題,快來看!

1、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區別是什麼,我們是不是都可以開具?

答:兩者名稱相似但用途不同。簡單來說,增值稅專用發票主要適用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之間交易往來的憑證,增值稅普通發票主要適用於納稅人與消費者之間交易往來的憑證;因為專用發票可供下游納稅人抵扣稅款,普通發票一般不具備抵扣功能。(國家稅務總局有特殊規定除外)以前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代開,現在住宿業、鑑證諮詢業、建築業、工業以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行業,起徵點以上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在前臺代開的發票可以蓋自己的發票專用章嗎?

答:如果您代開的是增值稅普通發票,需要加蓋代開機關的發票代開專用章;如果您代開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則需要加蓋您自己的發票專用章。

3、怎麼作廢增值稅發票?

答:在開具當月發生需要作廢的情況時,同時符合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開票當月;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三個條件的可以作廢發票, 作廢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發票(含未打印發票)各聯次上註明“作廢”字樣,並將全聯次留存。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的通知》 (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三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打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註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4、怎麼開紅字發票?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 第一條 (一)規定,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詳見附件),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信息表》一併作為記賬憑證。

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於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於申報抵扣並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5、請問作廢或者驗舊後的發票如何處理?

答:應當妥善保管。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對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作廢發票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後方能銷燬。

《重慶市國家稅務局關於增值稅專用發票存根聯 作廢專用發票銷燬問題的通知》(渝國稅函﹝2000﹞317號) 第一條對已使用的專用發票存根聯及作廢發票保存期已經超過五年的,報經稅務機關查驗批准後方可銷燬。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後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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