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追查执行的财产是判决书生效之后的失信人财产吗?

莲花湖742

不是的。

一、判断生效后,被执行人并非当然的失信人


“执行难”一直是法院的一大难题,同时也使得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切实的保障。为有效解决民商事诉讼中胜诉之后,相关判断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实,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正式开始施行。文件第一条规定,对于具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当事 人人民法院有权将被申请人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系统。进入失信人名单系统后,最高人法院会将被执行人的相关个人信息统一发至网上进行曝光。同时,2010年5月17,为进行一步保证“执行难”问题的解决,高院出台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限制被申请人高消费,具体包括:购房、乘坐飞机、子女上私立学校等。


二、、被执行人判决生效之前一年内的财产变动的,应当将变动情况报告执行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的规定,被挂靠 人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

据此,执行法院有权要求被执行人对一年内财产变动进行报告。换言之,对于一年内财产变动存在异常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执行。此外,虽然此条仅规定了被执行人的报告制度,但在被执行人报告不实的情形下,申请人可以与法院沟通,提供相关线索,由执行法院进行核实。


三、债权人可以对1 年/5年内债务人财产的异常处分行为行使撤销权

现实生活中,部分债务人为了规避债务,往往假赠与、假买卖等相关行为转移财产。对于这种行为,法律赋予了债权人撤销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但值得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期限限制的。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其中1年为除斥,即从知道之日起之后的1年,比如:2016年10月,债务人送了房子给第三人。2016年12,债权人知道此事,但一直没有主张撤销,则2017年12月后,撤销权消灭。不能再主张。而该条中的5个为最长时效,自债务转移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不以债权人知道为起算点。


以上是我对此问题的几点看法。请采纳,如果满意,可以关注我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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