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15%的工程未完工,未竣工驗收,能主張竣工驗收後一年內支付剩餘工程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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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海一粟認為,承包方於發包方解除合同之日起,即享有請求發包方按照據實結算的結果支付工程款的權利。

1、承包方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完成合同約定的工程施工,是承包方的合同義務。從題目描述來看,承包方工期拖延了三年,還有83項工程內容合計15%的工程量沒有完成,這說明,承包方沒有依照約定完成工程施工,承包方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

2、承包方違約,發包方有權解除合同。根據題目描述的內容來看,發包方正是因為承包方拖延工期才解除雙方合同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本案中,因承包方違約,發包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合同解除後,發包方有權要求承包方承擔因違約而給發包方的所造成的損失。

3、承包方有據實結算工程款的權利。合同解除後,雙方應當進行工程結算。就是說,根據承包方已經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按照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進行工程款結算。工程款結算後,扣除預付部分,就是發包方應當支付給承包方的剩餘工程款。

鑑於雙方合同已經解除,原合同中約定的支付工程的條件即不再履行。因此,剩餘工程款的支付應當在結算後的合理期限內支付。

4、發包方應當就損失賠償部分與承包方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發包方應當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處理雙方之間的糾紛。但是,在承包方不同意的情形下,發包方無權直接在未付工程款內扣除部分款項以衝抵自己的損失。

5、承包方在發包方拒絕支付剩餘工程時,應當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處理雙方之間的糾紛。這個好理解,因為,錢在發包方的口袋裡,承包方總不可能去發包悠悠然口袋裡去搶錢。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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