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的妻子,糊塗的“婚姻”債

深夜,一個陌生電話打斷了我看書的思緒,是一個當事人打電話過來諮詢問題,說是通過別人推薦找到我這邊的。電話中我沒有跟他說很多,三言兩語地給他解答完畢,告訴他明天上午可以直接去律所當面諮詢,再給他進行詳細的解答。

第二天,我按照約定的時間到了律所,處理了一點手頭上的文件,沒過多久便被告知有當事人找我。

這是一個很年輕的小夥子,看起來也就二十出頭,目光有些呆滯,找到我這邊基本上都是遇到了不好的事情,看得出來他有些焦急,老是兩隻手互相掐著。

小夥子話不多,基本上是我問一句他答一句。

消失的妻子,糊塗的“婚姻”債

案情回顧

他今年26歲,之前從未談過戀愛,家裡父母急得滿面愁容,火燒火燎,到處求人幫忙介紹。輾轉四處終於介紹到一女孩子,女孩子長得天生麗質,面若桃花,兩人也就開始慢慢的開始接觸和交往。

對於年邁的父母來講,有了對象不代表解決了個人問題,直奔結婚才是主題。於是,兩個人在交往了不到三個月之後,在男方父母的一再催促下還沒領證就“結婚”了。當然,領不領證在父母心中已經無關緊要,大開宴席,張燈結綵才是結婚不可或缺的儀式。然而,這個時候他們並不瞭解彼此,各自的性格、習慣、愛好、價值觀,可能他們都不清楚,感情也並沒有升到很高的溫度,他相信這些都可以在婚後彌補。

消失的妻子,糊塗的“婚姻”債

(圖片來源網絡)

和大多數人一樣,他們的婚後生活就像湖面那樣平靜,沒有一絲的波動,了無生趣,然而,時間久了總會有些波瀾。一天,小夥子發現他的“妻子”不見了,四處尋找都不見人影,把該找的地方差不多給找了遍,最後找到了岳父岳母那裡。他們聽完一臉吃驚,愣住之後反過來問小夥子要人,小夥子癱坐在地上,一臉茫然,不知所措......

一連就這樣過去了幾個月,始終不見“妻子”人影,小夥子總是遊走在自己家和岳父岳母家之間。去岳父岳母那裡詢問“妻子”人在何處,每次都被他們劈頭蓋臉地罵回:女兒是在你家走丟的,我沒問你要人,你還反過來找我的麻煩?回家後面對憂心忡忡、心急如焚的父母,他寢食難安,神情恍惚。

當然,這還不是最重要的,他此時沒有心思去思考“妻子”什麼時候能夠回來,而更關心另外一個事情。在他們“結婚”之前,女方家裡向男方家提出了20多萬的彩禮要求,小夥子家境不算富裕,根本拿不出那麼多的彩禮錢。但是父母為了能夠讓其完成人生大事,把親友借了個遍,終於湊足了彩禮錢,於是就順理成章的“完婚”了。

現在人財兩空,雞飛蛋打,小夥子滿是懊悔和沮喪,是自己戀愛經驗不夠豐富,看錯了對象,還是當初不應該聽從父母的話,和她結婚?20多萬的彩禮對自己的家庭不算是小數字,估計自己以後需要很長一段時間才能還上這筆債。

他深深的嘆了一口氣,發呆的問我:“張律師,你說我現在該怎麼辦?”

消失的妻子,糊塗的“婚姻”債

案情分析

瞭解他這個案件之後,我安撫一下了他的情緒:“你們實際上到現在並沒有結婚,從法律意義上講,結婚不是舉辦婚禮,大擺筵席,而是雙方前往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這才是結婚的要求。即便你們已經舉行了婚禮,但是沒有經過民政局的婚姻登記,你們之間的關係也無法受到《婚姻法》的保護,只能認定為同居關係,所以,你們並非是合法的夫妻關係”

“另外,司法實踐中一般界定彩禮是以締結婚姻關係為目的,按照民間風俗習慣,婚前由男方給付女方的數額較大的金錢或物品,包括見面禮、聘禮等。給付彩禮相當於是一種附條件贈與行為,當婚約雙方未能締結婚姻或解除婚姻關係,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可以主張要求返還彩禮。

你在舉辦婚禮之前已經給付了對方家庭20多萬元的彩禮,你們實際上並未登記結婚,那麼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的規定,你是可以主張要求對方返還彩禮。但是,對於給付彩禮的事實及金額,你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否則法院難以支持你的訴訟請求。”

小夥子聽完我的解釋,情緒好像好轉了很多,但是馬上又愁雲再現,彩禮大都是以現金給付,對於給付及金額的事實,難以舉證加以證明。我又指導小夥子取證的辦法及注意事項,希望他能夠按照我說的方法去處理,得到有利於自己的證據,爭取將彩禮要回來。

小夥子沒有當即委託我處理這個案件,我也沒有再問過這個事情。過了很久之後,他給我發來一條消息,說他和對方家庭和解了,以極低的金額了結了這個案件,而他還得繼續為這個“婚姻”償債......

消失的妻子,糊塗的“婚姻”債

律師感悟

回覆完消息,我想起了《北京青年》裡邊權箏說的那段話:“結婚證保證不了婚姻,今天登了明天就能離,它也保證不了愛情,結婚證裡不愛的婚姻太多。”

也許是吧,所以才有了那麼多沒有領證的“婚姻”!

律師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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