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業保險常識:
(一)失業保險基金的構成
1.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2.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3.財政補貼;
4.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二)參保範圍及保險費負擔比例
1.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2.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三)失業人員的定位
失業保險中的失業人員是指,在勞動年齡內(16至60歲)有勞動能力,並且無工作但正以某種方式在尋找工作的人員。
(四)失業保險金可以支付範圍
失業保險金主要用於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支出。
包括:支付失業保險金、支付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支付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卹金等。
(五)領取失業保險的條件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六)領取限額
首先,失業保險金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
其次,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七)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時間
失業保險金由社保經辦機構按月發放,失業人員憑社保經辦機構開具的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八)其他需注意事項:
1.再次失業情況下失業保險金的領取:職工失業後,按照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在此期間,職工如果重新就業,則應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重新開始繳納失業保險費,重新計算繳費時間。
2.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4.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5.對於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可以領取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6.其他
二、辦理必經手續:
(一)勞動合同解除證明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
1.本人身份證明;
2.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3.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4.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重新就業的;
(2)應徵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以上內容僅僅針對五險一金中的失業保險梳理出來的一些值得我們關注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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